平二年三月以前逐部宣 ,分二十四案为门删定,至是上之。
景德二年八月十二日,诏:「诸州应《新编 》后续降宣 、札子,并依三司所奏。但系条贯旧制置事件,仰当职官
吏编录为二簿,一付长吏收掌,一送法司行用,委逐路转运使点检。其转运司亦依此例编录。」
九月十六日,三司上《新编 》十五卷,请雕印颁行,从之。
十月九日,三司盐铁副使林特上《三司新编 》三十卷,诏依奏施行。先是诏特与直史馆权判三司勾院陈尧咨、直史馆判度支勾院孙冕、审刑院详议官李渭编录,至是尧咨、冕、渭皆补外,续诏审刑院详议官周寔、大理寺详断官彭愈、开封府兵曹参军孙元方详勘。及书成上之,特赐勋一转,余赐器帛有差。
三年正月七日,右谏议大夫、权三司使丁谓上《景德农田编 》五卷,诏颁行。先是诏谓与户部副使(仅)[崔]端、度支员外郎崔昈、盐铁判官乐黄目、张若谷、户部判官王曾取《条贯户税 文》及四方所陈农田利害事同删定,至是书成。昈前任度支判官,尝同编集,故亦预焉。
四年七月五日,帝谓宰臣等曰:「王济上《刑名 》五道,烦简不等。朕尝览显德中 语甚烦碎,盖世宗严急,出于一时之意,既以颁下,群臣无敢谏者。」因言:「魏仁浦为相,尝作 草,云『不得有违』,堂吏白云:『 命一出,违则有刑,何假此言也 』仁浦是之。」王旦曰:「诏 理宜简当,近代亦伤于烦。」冯拯曰:「开宝中差诸州通判 刑狱钱谷,一一指挥,方今已简略也。」
大中祥符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诏:「大理寺自今定夺公事,并具有无冲改律令及前后宣 ,开坐以闻。」
六年正月八日,诏:「自今凡更定刑名,边防、军旅、茶盐、酒税等事,并令中书、枢密院参议施行。」以上封者言二府命令互出或有差异故也。
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帝谓辅臣曰:「法官每定 臣封奏,多引往年诏 云:『非有大益,无改旧章,所奏请不行。』」王旦曰:「起请频仍,则诏令有(司)[碍],是以法官重于更改。近日李溥起请,私鬻茶盐随行赃仗全给与人充赏者,多称假借他人物色,却给元主,颇有情弊,望并(给)[纳]官。法寺详定,已从溥奏。」帝曰:「特从溥奏者,正是惮其不伏尔。下位有所见,当详究而行之。」
九月二十一日,编 所上《删定编 》、《仪制》、《赦书德音》、《目录》四十三卷,诏镂版颁行。先是六年四月,判大理寺王曾等言:「得法直司状称,咸平元年编 后来续降宣 ,条同无贯,检坐失详,望差官删定。」诏曾与翰林学士陈彭年、右谏议大夫慎从吉、知制诰盛度、太常博士仇象先、慎锴、殿中丞阎允恭、太子洗马韩允、大理寺丞赵廓、司徒昌运同详定,止大中祥符六年终。又以《三司编 》条目烦重,亦令彭(言)[年]等重详定增损。至是上之,彭年而下各加阶勋。帝以彭年等所编诏 删去繁文,甚简,然有本因起请,更相诘难冲改,前后特留一 者,今悉删去,恐异日或须证验,乃令录所删 一本,别付馆阁,以备检详,不得行用。又命屯田员外郎王汝能、
太常寺博士张宗象、太常寺奉礼郎谢绛充勘读官。
天禧元年六月七日,编 所上《条贯在京及三司 》共十二卷,诏颁行。
二年十月十七日,右巡使王迎等言:「准诏依赵安仁所请重编定令式,伏缘诸处所供文字悉无伦贯,难以刊缉,望具仍旧。」从之。
四年正月十三日,知制诰吕夷简言:「诸州续降宣 ,旧制常令州县纂次,今多堕坠不录。望委提点刑狱官专切检视。」奏可。
二月九日,参知政事李迪等上《一州一县新编 》五十卷。先是元年七月,诏迪与翰林学士盛度、知制诰吕夷简、审刑院详〔议〕官尚霖、司徒昌运同详定,至是上之,并加阶勋。
十一月十七日,宰臣李迪上《删定一司一务编 》三十卷。赐器币有差。
仁宗(大)[天]圣元年三月二十二日,大理寺言:「审刑院、大理寺今后定集起请刑名者,望依大中小事公案给限,庶免留满。」从之。
五年七月四日,提举详定编 所言:「据《编 》,众官参详前后宣 内只是约束一路或三两州军事件,若一例编 ,未得允当。今欲令看详,不销遍行天下。宣 类聚抄录,画一开坐,都为一卷。候将来详定了毕,编〔敕〕所于头尾开说删定行用因依,同《编 》进呈。乞降中书门下看详,只乞逐处都作散 一道,降下刑部,令翻录,下逐路合要行用州军施行,冀免差互,易为检断。」从之。
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诏:「审刑院、大理寺、刑部、三司,自今参详起请,改定条贯,当降 行下者,并依《编 》体式,简当删定,于奏议后面别项写定,于降 之际止写后语颁下。」
五月十八日,详定编 所(止)[上]《删修令》三十卷,诏与将来新编 一处颁行。先是诏参知政事吕夷简等参定令文,乃命大理寺丞庞籍、大理评事宋郊为修令〔官〕,判大理寺赵廓、权少卿董希颜充详定官。凡取唐令为本,先举见行者,因其旧文,参以新制定之。其今不行者,亦随存焉。又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