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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导航地图-第2578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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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私]矾条流颇甚严峻,犯者皆至极刑,宜示改更,特从宽贷。其私贩幽州矾入界者,旧条不计斤两多少,并知情人并决杖处死,告人据等第给赏。自今所犯至十斤处死,十斤已下等第断遣。告人获一人,赏绢十匹;二人,二十匹;三人已上,不计多少,并赏五十匹。」先是,周显德二年;犯矾不计多少,并知情人悉处死,至是始差减之。私煎者旧条三斤处死,并场务主者及诸色人擅出场务内矾或将盗贩,及逐处官场务以羡余矾衷私自卖,旧条十斤处死,已下等第断遣,自今依刮咸煎炼私盐条例,至十五斤已下等第断遣,赏钱亦依盐法。
已上罪至死者,
仍具奏裁。
七年三月,三司奏:「绿矾矾贱矾矾:疑当作「矾价」。,请别定价。江南胆子矾侵夺江北课利,望行止绝。」诏绿矾自今约白矾在京每斤估百文省,胆子矾依旧不禁。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十二月,诏曰:「晋州矾官岁鬻不充入旧贯,盖小民逐末,不服亩,因而为盗,复赍贩以交化外。自今贩者一两已上不满一斤,杖脊十五,配役一年,告人赏钱十千,一斤以上不满二斤,杖脊十七,配役二年,告人赏钱十五千;二斤已上不满三斤,杖脊二十,配役三年,告人赏二十千;三斤处死,告人赏钱三十千。场务主者并诸色人擅出场务内矾或偷盗兴贩,及逐处场务将羡余矾货衷私出卖,一两已上不满一斤,量罪断遣,捉事人赏钱五千;
一斤已上不满三斤,决脊杖十五,配役一年,捉事并告者赏钱十千;三斤以上不满五斤,决脊〔杖〕十七,配役二年,捉事并告者赏钱十五千;五斤已上不满十斤,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捉事并告者赏钱二十千;十斤处死,捉事并告者赏钱三十千。私煮及贩,已论决而再犯者,虽所犯不如律,亦杖脊,配隶远恶处。会赦释放而又犯者,无(轻虑)[虑轻〕〔重],悉处死。买及受寄隐藏者,二两得一两、二斤得一斤之罪;如受而转卖者,依元卖人例断遣。

淳化元年三月,三司言:「准敕,以慈州绿矾积留,令别为条约。缘小民多于山岩深奥之处私煎规例例:疑当作「利」。,侵夺官课,今若依白矾条例,即绿矾价低,白矾刑名太重。或
依旧以漏税条制区分,又刑名过轻,人无所畏。今请依太平兴国二年所定私茶例科断,告捉人赏钱亦依私茶盐条数支给。」从之。
仁宗天圣元年闰九月,司农少卿李湘言:「晋、慈州矾铺户多杂外科煎炼,致官矾积滞,货卖不行。」诏禁止之,其产私矾坑窟牢固,封塞觉察,犯者许人告捉,依刮咸煎炼私盐条例断遣;绿矾即依私茶条例。
二年八月,废无为军煎矾务,官自置场收买,旧卖价每斤百五十文,自今斤减三十文。时无为军牙吏许明献言:「矾务遗利颇多,且民多冒法私炼,请废其务,置场收买。」事下三司,言其议甚便,可以施行,故有是诏。六年,又令每斤减三十文。十年,又从知军王汝能之请,每斤复减三十文。
六年十一月,诏:「巡捉私矾使臣、县尉捕得私煎白、绿矾,并依私茶盐万数酬赏;如透漏者,并当批罚。」
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诏两川自今放行白矾。
十年九月四日,江淮发运司言:「准条:私贩白矾依刮咸例、绿矾依私茶例科罪。近杭州民陈爽往信州市土矾二千斤,此矾比绿矾色味俱下,若从杖科刑,即太轻典,望别定刑名,并下信州封矾坑,以禁私鬻。」下法寺,请据斤两比犯私茶减三等定罪,巡警透漏,告捉到百斤已下,全给告者;五百斤已下,给半;已上,并给三分之一。使臣透漏三百斤,夺一月俸,三百斤三百斤:此三字下疑脱「已上」二字。,加半月,罪止罚一季俸。奏可。
神宗熙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知庆州
王广渊言:「河东路矾、盐为利源之最。欲乞于河东、京东、河北、陕西别立矾法,专置官提举。减罢巡捉使臣,只委巡检委:原作「为」,据《长编》卷二一六改。、县尉收捕,朝臣一员管勾往来提举。合行法则与转运司同共商量。」诏差光禄寺丞杨蟠乘驿计会逐路转运司相度利害奏闻。
哲宗元佑元年十月二十三日,诏江、淮、荆、浙六路矾,依旧从人户取便赴官收买,从部请也「部」字上疑脱一字。。
八年二月二日,户部言:「无为军昆山白矾,元条禁官自出卖。昨权许通商,每百斤收税五十文。准《元佑 禁矾》:给引指住赏处纳税,沿路税务止得引后批到发月日,更不收税。其无为军昆山矾欲依禁矾通商条例。」从之。
绍圣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江淮荆浙等路制置发运司言:「官员躬亲捕获私矾,累及一万斤至十万斤,等第推赏。未获犯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