谕辅臣曰:「顷日臣僚论经总制日:疑当作「者」。,以十九年为额,大多已降指挥。昨日黄应南又乞除放已前年分所欠积下钱数。卿等宜令户部具十年数内取其酌中者立为定额其:原作「甚」,据本书食货六四之一○○改。,仍比十九年数合减多少、十年内通欠若干,若不与除放及减岁额,恐虚挂簿书。又虑州县科敷取足,困弊百端。」宰臣陈康伯奏曰:「圣德宽明,灼见事原,谨领圣旨。」
三十一年五月二日,诏婺州通判
吕晋(大)[夫]与展一年磨勘吕晋大:《宋会要》食货六四之一○○作「吕晋夫」。,以户部言:「稽考本州岛经总制钱亏欠五分已上,故罚之,仍令催督起发,岁终别行比较」也。
八月六日,诏:「诸路州军未起二十六年、二十七年经总制钱,特与除放,所有二十八年以后拖欠之数,令提刑司督责补发。」
十月四日,(侍)御史中丞、充湖北京西宣谕使汪彻言:「成闵一军人马支过经总制钱,乞令行在至湖北官将今年一州统收之数拨下大军经由县分通融支遣。所有借过人户钱,乞从县道将折纳今年以后本名、诸色官物,却依旧于经总钱内豁破。」从之。
三十二年四月七日,淮南路转运、提刑司言:「淮东州、军近因贼马蹂践,其州、军经总制钱乞免分隶起发。」于是户部言:「盱眙军已降诏旨与免五年,秦州已免一年,楚州展免二年。」从之。
十八日,安丰军言:「近缘贼马未能就绪,所有每岁合桩发经总制无额钱难以桩收。」诏全行展免一年。
孝宗干道元年十月十二日,臣僚言:「诸路州县出纳钱物,每贯收头子钱三十三文足,欲每贯添收钱一十文足。乞专委逐州军知、通拘收。」诏每贯添收钱一十三文省,充经总制钱,委通判拘收入帐,通旧收钱七文共二十文,仍将今来所添人数别作一项,每季发纳左藏西库,补助经费支遣。
十二月十四日,户部侍郎李君川等言原书天头注云:「『君』一作『若』。」:「诸路州军每年合发上供折帛、经总制无额等诸色钱,并系指准应副经常支用,其间多缘州军循习截拨支使,窠名不一,委是侵损岁计。乞下诸州军自干道二年为始,不许截拨,并仰各随窠名收桩,依条限起发。」从之。
二年十二月五日,诏:「经总制钱窠名繁多,若令守臣管干,恐不专一。今依旧令知、通同共拘催,县委令丞管干;如无通判、县丞处,委自签判主簿掌管。如任内所收钱限内起发,比额有增,依见行格法知、通分授酬赏;若比较有亏,依已降指挥责罚。仍令提刑司检察,如有侵隐妄支,具姓名按劾。」先是,臣僚言:「州郡经总制钱多不及额,盖由专委通判、县丞,而州、县之权,寔在守令。欲在州专委守臣,在县者责之县令,仍令提刑司严行觉察。」故有是命。
三年三月十九日,浙东提点刑狱司言:「本路诸州军所收经总制无额三色钱物如收及额,各有立定酬赏,唯无额一色钱数最少,赏典最优。近年以来,多是将经总制钱暗行挪拨,苟求优赏,其经总制之数却致亏欠。乞自今应知、通陈乞无额钱物酬赏,须候本年经总制钱依额数足,方许陈理。」从之。
八年八月四日,新除度支郎朱儋上言:「经总制钱顷自诸州通判专一拘收,岁之所入至一千七百二十五万缗,继命知、通同掌,而岁之所亏至二百三十万缗。故曩者版曹之臣以此奏陈,专属通判,其后又因臣僚札子乞委
守臣,于是有知、通同拘摧分拨酬赏之制。夫州郡钱物,常患为守者侵取,经总制分隶之数而多收系省,以供妄费,此经总制专任通判之意。今使知、通同掌,则通判愈不得而谁何。乞将经总制钱仍旧委之通判,而守臣不预。」从之。既而户部尚书杨倓言:「若令通判拘摧,专任赏罚,切恐守臣妄生异同,不能协力。乞照干道二年指挥,令知、通同共任责分赏。」从之。
十一月六日,诏:「将干道四年、五年诸路州县拖欠未起上供经总制等钱米特与蠲放,日下销落簿籍,不得再有追理。如违,许民户越诉,监司觉察按治。」从中书门下请也。
十二日,权户部尚书杨倓等言:「诸州经总制钱依续降指挥,每月据所收钱数解发,限次季孟月二十五日以前起足。今次季终尚有拖欠去处,乞许臣等将最违慢州郡官吏按劾,其前宰执、侍从领郡亦例行奏闻。」从之原「从之」下有抄者注云:「淳熙以下脱,应补抄。」。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三五 无额上供钱。
无额上供钱。
高宗建炎元年十一月十四日,诏:「诸路无额上供钱不合立额,可自建炎二年正月一日为始,并依旧法,当职官拘收灭裂,致有欺隐失陷者,重加典宪。」
二年五月十五日,户部尚书吕颐浩等言:「诸路无额钱内增添酒钱,依旧法系户部上供之数,今已承指挥自建炎二年正月一日为始,并依旧法。切虑诸州军止以六分桩拨,欲令提刑司行下逐州军,将四分增添酒钱并入六分之数收系入帐,依限尽数桩发施行,免致有亏省计。」从之。
七月十二日,端明殿学士、提举醴泉观黄潜善言:「户部经费自军兴以来,用度至广,惟仰诸路上供钱物应办,其州郡所收无额上供钱物,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