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赏罚条格,其后无供最少之数,遂致合推赏者例不得其赏,窃恐钱物愈更失陷。乞下有司别行措置,令知、通同共桩办,通判专行拘收桩数,以发到钱物并立赏格原书地脚云:「『并立』一作『立定』。」,知、通均受其赏。」诏令户部措置,申尚书省。
十月五日,户部言:「诸路州军所收经总制钱物,州委通判、县委知令检察,及令提刑司岁终比较亏欠赏罚。缘经总制钱多出酒税,正系州府职事,守臣既无赏典守:原作「官」,据本书食货六四之九七改。,难以责办。欲乞委知、通同共检察,尽寔分隶,专令通判拘收,令置库眼桩管。仍令提刑司依已降指挥取索点检,如有应分拨而不分拨,或侵用失收等,许行奏劾。所有知州合得酬赏,依通判格法施行。」从之。
二十六年七月十七日,左朝散大夫、权尚书礼部侍郎贺允中言:「比年以来,经总制钱立额以绍兴二十六年以前中最高者一年十九年之数为之二十六年:「十」字原阙,据本书食货六四之九七补。;其当职官既有厚赏以诱其前,又有严责以驱其后,额一不登,每至横敛,民间受弊。望诏有司,经总制钱改立岁额,以中为制。」诏令户、刑部看详,申尚书省。
十一月十二日,尚书仓部郎中黄祖舜言:「郡县有经制、总制二司,合收钱初无定额,只据逐年所收之数起发上供。昨来掊克之臣辄有申请,以十九年最多之数为定额,自是郡县骚然,民受其害。望申命宰执行下户部,乞自十九年之外有稍高年分,或少损其数。」诏令户部将十九年后二十五年前取酌中一年立为额,申尚书省。
二十七年五月二十日,户部言:「奏保诸州经总制无额钱物酬赏,类多不寔。欲下诸路提刑司,今后逐一点勘录连朱钞申审户部原书地脚云:「『连』一作『令』」。,限五日回报,候报许,方得保奏。」从之。
二十八年二月五日,诏:「诸路所收经总制无额钱,自今年为始,须管尽寔分隶,依额发纳。至岁终,索旁照验,驱磨比较,开具州军所趁增亏数目、合得赏罚、当职官名衔供申,从本部考寔,依法赏罚施行。提刑司不为开具,或将合罚去处隐庇,即具本司当职官申乞朝廷重行黜责。」
三月二十八日,户部言:「诸路州县二税畸零剩数,乞依旧作总制窠名起发。」从之。
二十九年六月二日,荆南府通判张震言:「管下公安、石首县、建宁镇三处税场,已行减罢,兼自凋瘵以后,民力未复,除豁经制总制钱四千六百九十六贯七百五十七文。」户部言:「荆南比之其它路分州军不同,若依额起发,窃虑无可收趁。欲下本路提刑司取见诣寔除豁施行。」从之。
七月十五日,右正言都民望言:「乞申命有司契勘近年并罢税场及免纳过税数目,许令除豁年额经总制钱。」从之。
三十年
二月二十九日,诏:「经总制钱诸路一岁亏及二百余万缗,令提刑司检察,将诸州公库不许违法置店卖酒,日下改正住罢。其巧作名目别置军粮酒库、防江酒库、月桩酒库之类,并省务寄造酒及帅司激赏酒库应未分隶经总制去处,并日下立额分隶补趁亏欠元额。仍自今年为始,须管从寔拘收,限次季孟月二十五日以前差官管押离岸,不得于帐状内存留,见在却称见行起发,故意作弊,务要岁终敷趁足额。如日后尚敢循袭违戾原书天头注云:「『袭』一作『习』」。,致依前亏欠,州县委提刑按劾。如宪司依前不行觉察,许本部按劾施行。」
五月二十一日,楚州言:「每岁合发经总制钱二万七千四百余贯,缘自兵火后,百姓凋瘵,甚于他州,酒税课入绝少。乞将绍兴三十年夏季以后合发钱与免一年。」从之。
八月十四日,臣僚言:「经总制钱多出于酒税头子牙钱分隶,岁之所入,半于常赋。然自建炎以来,议者不一,或欲专委守臣,或专委通判,或又欲知、通同掌。所议既异,法亦屡更。自绍兴十六年因李朝正言专委通判拘收,通判既以自专,因得尽力。于是岁之所入至一千七百二十五万缗。无何,议者妄有申请。二十一年十月始降指挥,命知、通同掌。,通判既压于长官之势,恣其侵用,莫敢谁何 迄于九载,无岁不亏。欲望复举行十六年专委通判指挥,仍令就本厅置库,躬亲出纳,不得付之属官。如通判不能拘督守臣,违法占 ,不容分隶。仰提刑司常切检察,并许户部按劾,重寘典宪。」诏依,内无通判去处,委签判掌管。
十一月二十九日,户部侍郎兼权知临安府钱端礼言:「近承 命指挥,备坐臣僚札子,乞将绍兴十九年以后十年内经总制钱取酌中一年之数,立为定额。圣慈灼见其弊,下户部看详。缘前来已曾降指挥,止是申明行下逐路取索,久未与决。今来欲乞据本部案籍参照,依臣僚所乞,于十年内取酌中一年之数立定为额,行下诸路提刑司如数拘催发纳,不管拖欠额数,庶几事有定论。贴黄称:又本部近将两浙东西路秋季经总制钱给历拘催,比对去年之数,增收二十四万余贯。今来既已立定新额,欲将近便路分依两浙路给历拘收,庶免失陷。」诏依。于是户部开具诸(路)[州]、军、府元额并递年额,各随诸州、军、府数目,于内取酌中数,定为年额有差。
十二月八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