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路岁额浩瀚,何以趁办 乞下两路漕司照应干道年间通行客钞事理施行。」诏詹仪之、胡庭直详今来所奏事理,及照应节次已将指挥同共措置施行,毋致违误。
十二月二十一日,广东提盐同措置广西盐事韩璧、广西运判兼提盐同措置广东盐事胡庭直言:「广东路奉行钞法,自绍兴间客铺赴广州卖钞库入纳,皆是用银,每两价钱三贯五十文九十八陌筭钞,以示优润。今二广盐通行客钞,以逐州在市实
价折钱请钞。缘逐州市价各不同,无一定之论,难以关防情弊。今相度,欲将客人入纳筭买广西钞引,每箩钞面正钱五贯省,一例作每两价钱三贯五十文九十八陌折银。如广西转运司支拨诸州岁计,并照各州月申市价高下增减分数,折支应副,不得拘执入纳价钱,庶免诸州折阅之患。若将广西运司支遣有些子折阅,本司自行抱认,实为经久可行利便。」从之。
十一年四月三日,诏:「金州依见行盐法,听客人、铺户从便买卖官盐,不得仍前置场拘摧。如有违戾,许京西提盐司按奏。」京西运副江溥言:「向来金州帅司违法置场,拘卖客人盐货,高价俵卖,宣抚使虞允文入蜀,州民遮诉,遂行废罢。既而知州韩晓申明宣司复置,名为称提场,其弊复兴。后因知州王彤不法,总领李昌图按治,并夺盐场拨吏,总领所委金州签厅掌管。自此冒法,更无忌惮。闻总所岁得干息止十万缗,官吏侵盗之数又复倍之,商旅坐困,民食贵盐,公行侵射官利,乞行禁止。」故有是诏。
十五日,广西经略詹仪之等乞将高、化、雷、廉、钦州产盐地分,令转运司差官于逐州置场,零卖应副民食,更不立额。」从之。
五月一日,户部提领务场所言:「淮东提举赵不流申:诸场见在散盐二百七十五万余石,乞权依额每年买盐三百万石,候发泄积盐渐见次第,却不拘祖额收买。」从之。既而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淮东
提举司言:「诸场见管散盐不多,乞自十四年为始,每年添买盐四十万石,共买盐三百四十万石。」从之。
十九日,诏:「殿前马步军司及江上诸军及都大提举茶马司约束取押马纲官兵,不得将带解盐私贩,如有违犯,即从条断罪。」从知均州何惟青之请也。
八月十四日,广东提举同措置广西盐事韩璧言:「广州卖钞库准行在太府寺,差官押到淳熙十五年料钞引,计盐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箩。自当年五月,今及一岁,卖过钞引八万五千六百二十箩。依指挥,以七万五千箩正钞钱银分隶支拨起发,其增卖盐一万六百二十箩,正钞钱银计五万三千一百贯文省,在广州卖钞库别项桩管。」诏韩璧将增卖到盐箩、正钞钱银认数桩管,非奉朝廷指挥,不得擅行支使。其未卖淳熙十年分钞引,更切措置给卖。
十一月十六日,置万州南浦县渔阳盐井监官一员。井岁收盐一十四万六千三百余斤,初以主簿兼监,于是始专置官。
十二年正月二十一日,复置温州在城盐仓。浙东提举司言:「干道五年罢州仓,奸弊百出,盐课顿亏。」故复从之。
二月十二日,诏:「广东水军统领兼以巡察海道私盐带衔,每考批书,必会盐司有无透漏纵容大奚山私贩事节,方与放行。如有捕获私盐数目,即与依格推赏。从臣僚请也。
四月四日,福建运副赵彦操言:「州县卖到盐钱多被侵移他用,盖缘不曾委官掌管拘收,致有欺弊。今措置,欲就州县令置敖眼桩管,本司增盐本等钱,州委郡贰、县委佐官,专一
掌管。如遇纲到,实时据数计盐桩管,逐时各从州县盐坊卖钱照本司,(今)[令]立月帐数目发纳取足。如敢弛慢,收桩不足,或将已收到钱侵移借用,许本司奏劾。」从之。
七月八日,诏减开州温汤盐井所增盐额一万八千斤。先是熙宁九年,夔路提刑张宗谔奏定本井每岁盐额二十一万二千五百五十三斤,后来本州岛自行推排,于祖额上增一万八千斤,于是以井户进状,诏制置诸司体究措置,而诸司奏减之。
十二月十五日,广西经略詹仪之、广西运判兼提举本路盐事同措置广东盐事林 言:「奉旨相度广东西盐事。并为一司,委是经久利便,其两路卖盐,乞通以一十六万五千箩为岁额,广东九万五千箩,广西七万箩。」从之。并司详见提举茶盐司门。
十三年七月四日,知广州潘畤言:「本州岛城里外置局折卖盐包,系淳熙元年创置,淳熙六年内方始计口给历,付民户照买,但给历钩考,近于均敷,仍乞〔依〕旧置局差官折卖,拘回元历头。买多或少,听从民便。」从之。
九月二日,广西经略詹仪之、广南都提举盐事谭惟寅言:「两路盐钞旧虽以十八万箩为额,止是虚名,累年招卖不及十三四万箩。途准指挥途:此字误。,以一十六万五千箩为额。并司之初,务在责实,若不及,(今)[令]以实申陈,图为经久之计。将来决是趁办不及,乞且以十五万箩为额,候三数年间见得增亏,却旋次增额,庶几经久可行。昨来两路通行客钞,东
盐入西路者,每箩收通货钱七百文,内客人请西路钞,改揭请东盐入西路界,亦纳通货钱七百文。今既并司,不当更分东、西路,所有上项通货钱乞特与免收,以便商贩。」从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