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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194页

国子监。
高宗建炎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诏:「今后赡学钱粮,并从户部置籍拘催。诸路提刑司收桩,敢有隐漏不实,并依供报无额钱物隐漏法断罪。」
绍兴三年四月三日,尚书省(日)[言]:「明州教授系新置阙,依建炎三年六月二十日指挥,合行减罢。」缘本州岛士人稍众,诏特许存留。
十日,诏:「建炎二年六月内,复置教授处共四十三州四十三州:《通考》卷四六同;同书卷六三及《宋史》卷一六七均作『四十二州』。,至建炎三年六月内并罢,任满更
不差人。今将建炎二年复置教授窠阙,并行存留。」从给事中黄叔(教)[敖]之请也。
七月九日,诏:「特奏名第一等、赐进士及同进士出身四人除教官指挥,更不施行。」以臣僚言侥幸也。
(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诏:「康彦文系于宣和七年秋试中学官第一人,吏部供,合在殿试第一甲之上,可免铨试。今后曾试中学官、注授教授窠阙之人,依此施行。」
十二月十五日,诏将淮西州县教授并行减罢。令逐州有出身官兼。
五年正月二十五日,诏罢试学官科,今后应干教授员阙,并从朝廷选差。臣僚言:「国家有试学官之科,又近年以来,将教授阙尽归吏部差注。欲为人师,而先纳所业求有司,以幸中程度。又校计格法,以争得之,甚非建学校立师儒之本意。」故有是命。马端临《通考》:建炎初,复教官试。绍兴中,议者谓欲为人师,而自纳所业于有司,以幸中度。乃诏罢其试,而教授自朝廷选差。已而复之。凡有出身,许应先具经义、诗试各三首,赴礼部,乃下省闱,分两场试之。而取其文理优长者,不限其数。初任为诸州教官,繇是为两学之选。
八月十四日,诏:「江阴军置教官一员,量拨官田数顷,以赡生徒。」从(之)[知]事王棠之请也。
六年三月三日,诏:「南剑州沙县赠谏议大夫陈瓘祠堂,许依福州州学陈襄等例,遇春秋释奠就祭。」从给事中张致远之请也。
十月三日,诏遂宁府增置教官一员,从本府士民之请也。
七年三月十九日,知临安府吕颐浩奏:「前任潭州,将安抚司收到各项官钱五千贯文支与州学,充修盖屋舍之费用。」诏行下,委知潭州刘洪道于今年秋冬间,渐次修盖,以处生徒。从之此句疑衍。。
八年正月二十二日,诏诸州教授除代不得过二 。以御史中丞常同之请也。
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诏普州许置教官一员,从本州岛士民之请。
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诏:「诸路州学,委守臣修葺,具次第申尚书省。」王应麟《玉海》:绍兴十二年,诏诸州守臣修学。十三年闰四月二十七日,诏并置教授。十八年七月九日,贾直清请立县学,教授于乡。嘉佑中,福之周希孟、(杨)[扬]之孙侔、颍之常秩,元佑中,杭之吴师仁、虢之尹材、襄之田述古、邠之苏 、徐之陈师道,绍圣则眉之家素,元符则楚之徐积,绍兴则建之明宪,干道则遂宁之雍山,兴化之林彖,皆以文行,命为本州岛学官。胡瑗主湖州学,庆历中,有司请下湖州取其法,以为太学法。
五月十二日,诏:「无教官州军,令吏部开具,申尚书省选差。」
九月十三日,诏:「江州城南甘棠湖一所,每年菱鱼之利,及郡庠前地上岳飞造到房廊三十八间,每日收赁屋钱一贯四百三十文,拨充本州岛养士,久远支用。仍委通判拘收。」从本州岛请也。
十三年三月十五日,类试所状:「契勘今来本所引试教官共一十六员,考校到第一场经义五号,文理优长;其第二场诗赋,并无合入
等者。欲望朝廷详酌,据今春所试程文,许依祖宗旧制,只以经义优长者收取一次。」诏依。
闰四月七日,诏:「诸路监司并州县官,随侍本宗有服并亲女及姊妹之夫子,免补试,许入所在学听读。若所随官替移,即许移籍通理。」
九日,国子司业高闶奏:「诸路郡学,有养士额窄,艰于供赡。欲委守倅教授随宜措置,量增员额。若已补中在额外,并许先系学籍。其有营私养亲,难久住学之人,只令趁赴奠谒课试;有疾故,听免,与理为在学月日。」从之。
十四日,诏置归州教授一员。
二十七日,诏诸州军,并各差置教授。其礼部长贰正所系所隶,理合依崇宁、大观格法,许按〔劾〕体量及岁举改官。从国子司业高闶之请也。
五月十三日,诏置楚州州学教授一员。
六月三日,国子司业高闶等言:「在京例,应诸州教授到罢,并报本监置籍揭贴。欲乞指挥都进奏院,诸州教授见任并待阙员数,监置籍揭贴。仍每月具有无替移到罢供报。」从之。仍令敕令所立为着令。
四日,宰执进呈临安府府学宗子学生师闵、师颜进状,论教授鲍同不法事,上曰:「朕不喜此事,乃是论师长,恐长告讦之风。可将宗子押送宗正司,令拘管。为教授者,须先正己,然后可以率人。若自为不法,岂能服人 鲍同令临安府体充。充:疑误。。如果有上件事,亦当黜责。」
八月十九日,宰执进呈左朝散大夫宋宙奏,乞尽复教官。上曰:「教授须逐州置。昨绍兴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