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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1923页

家耕作,仍立赏格激劝。」从之。
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诏罢方田。
哲宗元佑三年三月一日,诏:「诸路经略司讲求护耕之策,勿令贼计得行,致失春事。」后命鄜延路经略使赵等审量贼计后:本书食货六三之一八八作「复」。,按寔以闻。以夏贼屯集境上,陕西、河东并边居民往往不敢耕种,有妨春事故么。
四年二月十三日,诏:「自今应濒河州县积水占田处,在任官能为民经画沟畎疏导,退出良田一百顷已上者,并委所属保明以闻。到部日,与升半年名次,每增一百顷,各递升半年名次;及一千顷已上者,比类取旨酬赏;功利大者,仍取特旨。」从刑部侍郎范百禄请么。
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诏河东路提刑司,将麟、府、丰州曾经西贼劫掠耕牛人户,特许于常平钱内借钱买牛借:原作「价」;买:原作「罪」,据本书食货六三之一八九改。,其所借钱渐次催纳借:原作「价」,据本书食货六三之一八九改。。
绍圣二年三月三日,工部言:「诸黄河弃堤退滩地土堪耕种者,召人户归业,限满不来,立定租税,召土居五等人户结保,通家业递相委保承佃。每户不得过二顷每户不得过二顷:此句下疑有脱字。,论如盗耕退复田法,追理欺隐税租外,其地并给告人,仍给赏。」从之。
七月二十八日,提点京西北路刑狱徐君平言:「提点官与监司旧带劝农者,乞据所部分巡州县,括其地之不垦辟,周知顷亩,县为图籍,询究其弊之所在,为救之之术。」从之。
同日,知郑州李湜言:「兴修农田水利,乞送详定重修敕令所看详编修。」从之。
徽宗崇宁三年十一月三日,诏新差权发遣广南东路转运判官公事王觉迁一官,以垦辟农田几及万顷故么。
四年二月十六日,复颁方田法。详见方田门
大蹑三年二月十二日,提举广南西路常平等事洪彦升言:「广西郡县地广人稀,原隰沃孀,甚有可耕之处。功之蛮夷附顺,强土斥远,仓廪储舄,尤资经画,以致充羡。欲乞募民,给地使耕。系官若私举行(价)[借]贷,应副开垦,俟其就绪,三年而后,量起税租,渐偿宿贷,彼将安土乐业,可使地无遗利,亦募民寔边之意。」从之。
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诏:「宣州太平州圩田并近年所作,多是上等,及官户借力,假土人名籍请射修围,今已成田,认纳租税,多为奸猾告讦,咤而成讼。可令本路提举司下所属州县,将应有假名人并许自陈,特与改正,充本户永业,其租、税等并依额送纳。」
四月二十七日,诏:「自春以来,并得膏泽,方今孟夏,天气晴和,田蚕谷麦,众务方兴,农民竭力田畴,一岁之功,并在此时。深虑州县之吏,拘以微文,案其细罪,追呼证办,株连
枝蔓,或兴不急工作,或趣未偿欠负偿:原作「尝」,据本书食货六三之一九○改。,拘系监锢,致妨一时耕作,而失终岁之功。宜遍委诸监司明功申敕州县官,各仰省事息民,无夺其时,以称爱民厚农之意。如违,监司走马举劾以闻。」
政和元年三月七日,诏:「监司劝率守令督责编户植桑柘、广蚕利,以丰织 ,(基)[其]本任满,比较赏罚。」
四月四日,臣僚言:「近岁诸路监司、列郡守臣每于中夏农事方兴,纔见雨泽应时,则未足言足,未种言种,便指为禾谷丰穰,秋成可望。愿立法禁,诏诸路州郡守臣各务劝农之寔,不得预言丰登之欺。」从之。
五日,诏:「士大夫与民争利,多占膏腴之地,已有令文,令监司常切检举。」
二十四日,臣僚言:「郡守、通判、转运使、副、提点刑狱系御,必带劝农事。近制:又并县令亦以管勾劝农公事为御。考课之法,复有农桑垦植之最,而官吏不能上体爱民之意,其所急者,特在于催科税、入簿书狱讼而已。欲责守令职事以劝农为先务,春则耕桑,视风土气候之早晚,以督课之。中下之民,种食不足,即依常平放税七分之法,借贷以补之。秋则视岁入之丰俭,审其播植,贷助亦如上法。转运使、副、提点刑狱即巡历所至,察守令劝农之勤惰,岁取三数人最优劣以闻,重行升黜。如此,则莫敢苟简,以副陛下封植基本之意。」诏:可详据所陈,精密立法,以责寔效。
五月二十二日,诏:「耕桑乃衣食之源,斫伐桑柘,未有法禁,宜立约束施行。」
二十七日,臣僚言:「天下系官田产在常平司有出卖法,如折纳、抵当、户绝之类是么;在转运司有请佃法,天荒逃田、省庄之类是么。自余闲田,名类非一,往往荒废不耕。虽间有出卖,请佃之人,又为豪右之侵冒,输官租赋,十无一二。欺弊百出,理难齐一。其请佃人户,又以经系官田,不功垦辟,遂使民无永业,官失主户,公私利害,所系非轻。乞命官总领条画以闻。」诏范坦总领措置。
六月六日,户部侍郎范坦奏:「奉诏总领措置出卖系官田产。欲差提举常平或提刑官专切提举管勾出卖,凡应副河坊沿边招募弓箭手或屯田之类,并存留;凡市易、抵当、折纳、籍没、常平、户绝、天荒、省庄、废官职田、江涨沙田、弃堤退滩、濒江河湖海自生芦苇荻场、圩 湖田之类,并出卖。」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