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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1876页

红于北界货鬻。
十月二十二日,河北沿边安抚副使张昭远言:「保州等处种到榆柳,藏避逃军,亦常杀害看守兵士。及河北沿边诸州军寨栅城壕内并中弹鹿角马巷墙内栽种到榆柳不少中弹:疑误。,若不渐次去除,深虑城边非便。望令采斫。」诏河北安抚司密切指挥。
二十六日,张昭远又言:「从北骑马过来人,如是送本地分州军,依例施行。若是思乡过来者,如系私路者,送定州;系东路者,送瀛州,取问诣实,放令归乡。其马于群牧司送纳。」从之。
十一月,诏河东州军,自今所降文字涉机密,并付机宜司置籍收领,不得便付开拆司。
十二月,诏曰:「如闻邠、宁、泾、原等州流民多往秦、陇州故关山及渭州山外镇戎军已来逐食。熟虑无知之辈诱略卖与蕃界。令所在州军县镇驻泊巡检使臣觉察,犯者依律区断。」
三年三月,内殿崇班韩令琮言:「前知环州,切见民人多将违禁物色人口偷卖与北界。询其道路,止于截原寨、柳镇二路。望差蕃官于逐处缉捉。」从之。
五月,诏泸州淯井监,如夷人动静,选谮会夷情者探候,无得妄有兴废。梓峡路走马承受公事臧沪言:「淯井监每
有夷人动静,多据本监人户妄作探报事宜,虚有调发兵马。欲召三五户有产业、谙会夷情者,给与衣粮,充探刺事宜人。」故有是诏。
六月,诏:「自今诸色人将人口入契丹界货鬻者将人口入契丹:原作「将入口契丹」,据天头原批改补。,所卖人及勾诱人首领,并处死。如未过北界彰败者,决杖刺配淮南州军牢城。」先是,知雄州刘承宗言边民诱卖人口于北界者甚众,乞赐条约。故从之。
七月,令河北州军自今民有越北境收市斛及不系禁物数少、为北境捕来者,并决科一百释之。先是,未有条目,诸州决罚各异。安抚司言其事,故有是命。
四年二月,石隰州都巡检使高继升请令投生人户依例各自置弓矢、铠甲,及上平等寨采木造船。帝曰:「造船事涉边上,疑于异俗不许也。自今从之今:疑当作「余」。。』
敌,杀伤人员兵士者,其元行器械,蕃部并处斩。自余徒党,依汉法区断。先是,鄜延路巡盐兵士为贩盐人所杀伤者,止令族众均纳羊马,其为寇蕃部全不科罪,则巡盐兵士颇类虚设。故有是命。 五年十二月,诏鄜延路钤辖司:「自今蕃部贩盐及违禁物,与巡检兵士
仁宗天圣元年十二月,诏自今唐龙镇申报公事,并令麟府路军马司理管。
二年八月,诏断绝私过渡河西兴贩违禁物货及鞍马人等,令河东转运司检详前后条贯,定夺闻奏。
三年七月,边城上言,体量得泾原路钤辖周文质非理凌持蕃部厮铎论及放却质子等,致诸族蕃部传箭结构
作过。差太常博士张仲宣、合门祗候丁保衡乘传往陕府等截,置院推勘,内殿崇班毛昌达监勘。案上,周文质先发意,与总管王谦、史崇信同商量,斩先作过蕃部首领厮铎论。知渭州马洵美亦不合与文质商量,放质子往大虫巉安抚蕃部。及文质有违宣命,修 器械,取索诸蕃首领丈状到,蕃部疑惧作过。于是责文质授率府率,荆湖南路安置,王谦等免勘,仍从别敕处分。马洵美特罚铜三十斤,移处差遗。
九月,陕府西沿边安抚使范雍言:「沿边州军及总管司每蕃部有罪,旧例输羊钱入官,每口五百文。后来不以罪犯轻重,只令输真羊。乞自今后令依旧纳钱及量罪重轻,依约汉法定罚,免至苦虐蕃部。」从之。
四年六月,三司言:「准诏,令于河北州军配研鹿角研:疑误。,城四面密种桑枣,免逐年科配。已牒转运司遵禀施行。」中书、枢密院同奏:「河北防城自和好已来,久有定规,乍此改更,恐成烦扰。且令转运使、副躬亲相度,具利害闻奏。」从之。
五年十二月,知环州史方言:「欲乞自今沿边溪户百姓、诸色人于熟户蕃部处赊买羊马,借贷钱物,并须用文约,立限交还。如违约不还,估赃满十千已上,从违制断。曾于限内还钱者,从违制失。若估赃不至十千并不归还者,亦从违制失。内曾于限内还钱者,不应为重断。如有汉户百姓将带妻口等投熟户蕃族内居住者,从违制断。若止自身与蕃部合种口
苗,从违制失;别犯重法,自从本条。」诏大理寺详定以闻。寺司检会:「淳化三年诏秦州,自今诸寨监押常切钤辖将校节级等,各着地分壕门,守把巡宿,不得擅入蕃界,亦不得辄放百姓入蕃取柴烧炭。仍断绝军人、百姓、通事不得与蕃人交易买卖,赊贷脱赚,欠负蕃人钱物,侵占土田。如是蕃人将到物色入汉界买博,一准先降宣命,并令汉户牙人等于城寨内商量和买。不得侵欺蕃人及赊买羊马物色,亏欠钱物,别致引惹边事不和。如有违犯,捉送秦州,依格法勘断。如诸寨监押不切遵守钤辖,致引惹蕃部不宁,仰秦州密具申奏,当行严断。又景德四年诏,秦州诸人自今或与蕃部买卖,并各将钱交相博卖,不得立限赊买及取觅债负,致有交加。诸色人公然于蕃部取债,及欠负钱物不还,即追领正身,以所欠钱物多少量罪区分,仍差人监催还足。如欠负蕃部钱物稍多,量情理诈欺者,其正身走避,即追禁亲的骨肉,及一面紧行追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