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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186页

防请也。
七年三月九日,诏(请)[诸]知州选在任
官为州学教授者,送国子监审察,令兼管。
十一月十九日,尚书礼部乞诸州不置学官处,委转运司选官及生员多可置教授,申本部,下国子监审察。从之。
元佑元年十月十二日,诏齐、卢、宿、常、虔、颍、同、怀州,各置教授一员。
三年三年:长编卷四一○在二年。五月十八日,诏澶州置教授一员,从本州岛请也。
六月十四日,知河阳李清臣言:河阳乞置教授一员。从之。
七月八日,诏内外学官,选年三十以上历任人充。四年,以举荐颇众,诏须命举乃得奏上。
七年四月十二日,吏部言:「欲应奏举职官,知县、县令,依常调本资序系判司簿尉人差充;诸州教授,愿满四考者听。」从之。
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诏诸州元无县学处,辄创修。及旧学舍损坏,许令人户出备钱物修整者,各杖一百。以尚书省言外路多违法科率造学故也。
绍圣元年三月四日,诏(令)[今]后内外学官,选进士出身及经明行修人充。
九月二十六日,监察御史黄庆基言:「立学限以一年考察无玷,方许应举。其间行艺为乡闾推,考察最优者,自可保明,遣置太学。方今州郡未有学官处,可量士人多寡而增置之。或委长吏选择郡官之有学问者兼领。庶几庠序之教遍于天下,以增光盛世之治功,非小补也。」诏送国子监。
十月二日,左司谏翟思言:「乞修立诸州学舍。」诏送国子监。
二年正月九日,诏诸州学不置教授处,合选官兼充者,并选本州岛见任官
经义进士出身及经义兼诗赋出身者。
元符元年七月十日,诏学官岁一试。详见国子监绍圣元年。
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诏:「诸州学生,依太学三舍法,限当年十二月到京,随太学补试。诸州贡上舍生到京,并权充外舍生食。诸路各选监司一员提举学校,仍知通专一管勾。诸州试内舍、上舍,并监司选差有出身官一员,与教官同考试。仍封弥誊录合用条贯,令于国子监取索行下。其外州不可行者,(此)[比]类条具,申尚书省。」
元符三年,徽宗即位未改元。十月十八日,唐州言:「乞专置教官一员。」从之。
建中靖国元年十月七日,臣僚言:「无出身人充内外学官者,别与合入差遣。」从之。详见国子监。
十二月二十三日,诏以睦州进士王升为寿州司户参军,充湖州州学教授。以尚书左丞陆佃荐其孝行文学,故有是命。
崇宁元年八月二十二日,宰臣蔡京等言:「乞罢开封府解额,除量留五十人,充开封府土著人取应外,余并改充天下贡士之数。诸州军额,各取三分之一,添充贡士额。乞天下并置学养士。郡小或应举人少,则令三二州学者聚学于一州置学。州并差教授,先置一员一员:《群书考索》后集卷六作「二员」。。在学生员及百人已上,申乞添置,不拘资序,并许选差。应元佑以来教授条制,更不施行行:原在下句「应」字下,误倒。依文例乙正。。应行应。本路常平户绝田土物业,契勘养士合用数拨充。如不足,以诸色系官田宅物业补足。请以太学三舍校试法,删立颁降。升
补为上舍生者,听每二年贡入太学二年:《群书考索》后集卷二八、《宋史》卷一五七作「三年」。,随太学上舍试,仍别为号。若试中上等,补充太学上舍中等;试中中等者,补充下等;试中下等者,补内舍。余为外舍生。虽不入等及科举遗逸而学行为乡里所服,委知州、通判、监司依贡士法贡入,委祭酒、司业、博士询考得实,当议量材录用。每路自朝廷选监司二人提举,知通令佐仍每十日一诣学,监司一岁巡遍所部州学。凡贡士,自教授考选,推择申州,知州、通判审察,监司覆按,监司、知州、通判连书闻奏,随奏遣赴太学。若所贡非其人,或应举而不贡,一等依律科罪。若贡士到太学,试中上等及考选升舍人多,即等第立法推赏。请天下诸县皆置学,令佐掌之。学置长、谕各一人,并支俸禄。并职事人,相度随宜量置。除倚郭县不置外,有不置教授处,其州学听置,仍只依县学法。以知州、通判主之。及于本县委令佐擘画地利,及不系省杂收钱内桩充费用。诸学生在县学一年,学长、学谕考选行艺,报令、佐审实申州,知、通验实,教授试其文艺,以入州学。不置教授州依此。应州县学生,若外舍在学实及二年,五犯规矩,两犯第三等已上罚,并五试不中第三等,而文艺无可取之实、行能无可教之资,立出学之法。则在学者不敢不勉,在外者有阙可试。既屏之出学,却许入县学。又三犯规矩,犯第三等已上罚,并五试不中第三等,则屏之出学。若犯杖已上罪,终身
不齿,永不得入州县学。历在外官子弟亲戚,法不合在本处取应者,许随处入学。即不得升补与贡。在学通及一年,不犯第二等已上罚,给公据,许赴太学取应。国子监解名,知州、通判、教授选补职事不当,并依贡士法降二等坐之。请除见行书(吏)[史]外,应邪说异书,悉不许教授。」从之。
八月二十二日,宰臣蔡京等言:「乞州县学并置小学,十岁已上皆听入学。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