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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1770页

奏,朝廷根究得寔,当优与推恩。及走马承受亲戚、门客、亲随等,并不许随军 用,虽着功劳,亦不在酬赏之限。如故隐匿、因而酬赏者,犯人决配;走马承受若知情官司并除名。许人告,以犯人所受恩泽充赏。」从之。
二十四日,诏今后蕃官立功优异者,方取旨差充本族巡检,仍当三资,令枢密院遵守。
三月五日,枢密院言修定监司按土兵赏格。从之。
二年六月十二日,熙河兰会路经略司言:「西贼寇定西城,权监押吴猛等战死。」诏猛及死事兵校等第推恩加赐。其轻重伤中人,令经略司依条施行。
七月四日,枢密院言:「殿前马步军司每年按阅诸军,支赏银未有定
限。」诏以十分为率,选应赏人无过三分,岁止一次。
八月八日,河州川寨战守有劳汉蕃官兵迁官资、赐帛有差。
九月十五日,泾原路经略司言,夏人夜遁,赐将帅兵民银钱、绢袍带有差,仍(捉)[促]具功状以闻。
三年五月十六〔日〕,诏赐熙河兰会路银绢各五万,鄜延路绢八万,泾原路绢七万,环庆路绢五万,秦凤路绢八万,并以防秋备军赏也。
四年八月六日,诏:「战阵立功人犯罪应追降,及准例入重者品官并转三官,文臣与换武臣,选人与改官,未授品官人得奉职,知、令、录,将校并转三资,军人得正副指挥使,为第一等。并转两官及循两资。白身人得判司、簿、尉,借差已下得借职,殿侍大将已下得差使,将校并转两资,军人转军使都头,为第二等,转一官循一资。殿侍大将转借职,借差转差使,白身得未入官名目,文臣减三年、武臣减四年磨勘,将校转一资,军人转副都头兵马使,为第三等。第一〔等〕人三次,第二等人两次,第三等人一次。有犯,各取旨。其逐等人即犯公罪徒已下、私罪杖笞情轻者,不以次数,并准此。」
五年三月四日,荆湖南路安抚钤辖谢麟言,处置邵州管下蛮贼毕。诏第其功为五等,转官、减年磨勘、支赐有差。所部人获级,更不推赏,器械估价给直。
九月二十二日,措置荆湖北路边事司言,渠阳寨主李备申,蛮贼犯边,借差杨晟经等掩获有功。诏与等第转资及补军校。应该赏
人其借职已下,令给降付身文字,依陕西例。
七年二月六日,枢密院言:「诸探报多不寔。缘赏轻无以激劝,欲令陕西、河东经略司各以本司封桩或军赏钱物给充探事支用。其沿边州城、堡寨将副旧得支用者,亦约数均给。若探报有功,或报不以寔,并量事轻重,随宜赏罚。事理极重,合从朝廷赏罚者,奏听指挥。」从之。
绍圣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诏西(经)[京]左藏库副使贾宗元有战功,与转七资。
三年正月二十八日,诏户部于内藏库支银绢各五千匹两,度牒二千,付锺传,除赏激汉蕃弓箭手及往来干边事,佗毋得关给。
三月二十二日诏:「今后陕西、河东路赏功,并依元丰赏格推恩例,经略告谕汉蕃将士等。」
五月二日,诏:「陕西、河东路经略司探事人所报有寔,优与支赏。如止于近边探听,撰造事宜,规图恩赏,严行惩诫。」
八月四日,诏:「西贼寇顺宁寨,诸将获级,其合该赏人内尤异者,当于新格外更与优恩。」
八日,枢密院言:「元丰朝旨:不得以老少妇人充级。已录送陕西、河东经略司照会。日近诸路累有斩获首级,窃虑犹有夹带,致误朝廷推赏,无以激劝寔 之人。」诏逐路经略安抚司子细识验保奏,违者依法施行。
四(月)[年]二月二十九日,诏:「皇城使已上、因战功试转资者,许回授五服内有官亲属转一官。如功状优异,即取旨,许回授白身亲属与借职。」
三月八日,吕惠卿言:「敕牓内(招)
招到钤辖、都头、正副寨主之类与左侍禁,事体未便。今欲于钤辖都头下随所管或将带人户多少,于右侍禁,以下至副兵马使,相度等第安排,仍依元丰年例降空头宣札赴本司,候有投降,一面书填给付。」诏:「今后应有似此之人,仰经略司勘酌合得名目,等第安排,并其余招纳到合该推恩首领,除东头供奉官以下至都头兵马使。共赐空名宣札二百道,委帅臣一面书填给付讫以闻。河东、陕西诸路亦依此。」
十一月十五日,诏:「自今陕西、河东路随军官员使臣等,非有经略司文移差借者,虽立功应赏者勿推。如在军显有武勇人,从经略司审察有功 者,依格推赏。」元(祥)[符]元年六月九日,诏:「应轻重伤,并令诸路走马承受依条点检觉察施行。应以首级诈首领钤辖之类妄求恩赏,据所冒合转资数,并依以老幼妇人首级妄冒施行。」
十月四日,鄜延路经略吕鳪卿言:「将兵入界,或受降或战杀,全系兵将官临时处分。若于阵前生降到人户,不优与推恩,即恐他日讨荡之时,不肯全活,却致族帐尽为仇敌,不肯归降。欲将出界阵前生(虑)[虏]到老小妇女,每五人理一级转资,其生降到壮人,每名依斩获例推恩。」从之。
二年三月十八日,引见殿前马步军司拣到散祗候王贵,射弓加力应法,换左班殿直,仍减磨勘三年,赐袍带。贵自陈曾随军入西界,眼下中箭,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