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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1718页

,令两路兵官并受节制。
十月,诏以宣徽使狄青为荆湖南北路宣抚使、都大提举广南经制贼盗,应有临机处置奏禀不及者,听便宜施行讫奏。在彼将佐,并受青节制。如有经画事件,即与孙沔、余靖分头御备,即随处将佐等各受遣官指挥。
至和六年三月,诏知广州刘湜捕击蛮寇,缓
急有不及奏覆者,听便宜从事。
嘉佑五年五月,淮南西路兵马钤辖司言:「乞下所管淮南寿、亳、郸、黄、光、舒、和州、无为军八州,自今应贼盗及凶恶军民罪犯,内有情重法轻者,并申取本司详酌情理量宜(栽)[裁]断,所贵一路兵民有所禀畏。」从之。
,其犯罪之人仍须委实情理不可恕者,方得临时裁处,仍限十日内奏闻。此外,诸处并不得将不合死者任意斩决或处死。如情理深重欲法外行遣者,并取中旨,仍仰监司纠举,重行贬黜。所贵威福之柄,一出朝廷。」诏除沿边州军依编敕施行外,其近里及诸路州军,今后应罪人情理深重如欲于法外别行重断者,并仰取旨。若敢擅行,重寘于法,仍仰转运、提刑司常切觉察以闻。 英宗治平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同知谏院傅卡言:「风闻近知房州董经臣、知曹州徐亿等皆专擅斩人。乞今后惟诸路帅臣受特旨许便宜从事,及军前或临贼战
十月十一日,诏陕西四路沿边宣抚使郭逵候到彼,临机处事,奏禀不及者,并许便宜施行讫奏。
四年十一月,神宗即位,未改元。判永兴军府、充陕西路经略安抚使韩琦乞应本路有边防军马处置事件奏覆朝廷不及者,乞许便宜施行讫,具事由闻奏。许之。
神宗熙宁三年九月十二日,诏许陕西宣抚使韩绛如有事干急速、奏报不及,并便宜施行。
五年四月十八日,诏令赵候地界了日,缴纳先许便宜行事札(之)[子]
赴枢密院。始,陕西、河东帅臣唯郭逵、赵尝请以便宜行事,上以诸路边事经略使自当随宜处置,况疆事渐宁,故命罢之。
神宗元丰元年二月十日十日:原作「十四」,按《长编》卷二八八此条系于本月十日乙卯,据改。,鄜延路经略使吕鳪卿言:「近以军马分定,九将已具条约,奏乞早赐指挥。」诏鳪卿审度事机,以团定将兵,当取(栽)[裁]事,逐急从宜施行,务在详审。
四年八月十二日,泾原路经略司言:「应副军行战守等事,乞权许便宜指挥。」诏本路措置事稍大,奏候朝旨,如小事碍常法,许一面施行。鄜延、环庆、河东路经略司鄜延:原作「鄜□□延」,据《长编》卷三一五改。、熙河路都大经制司、措置麟府路兵马司依此措置:原作「指挥」,据《长编》卷三一五改。。
九月四日,诏王中正、高遵裕如行军庶事已就绪,即相度乘机进讨,不许拘以元定期日。
十月十七日,诏:「近诏河东、陕西诸路转运司应副军兴事件,并仰聚议,或公牒会定允当,方得施行,即不得独用己见,逐急行下。如委是事干机速,移文计议不及,即一面施行,仍须互相关报照会,不得致有抵牾重复漏落。」
十一月二十一日,鄜延路经略使沈括言:「顺宁寨等处申,种谔下汉蕃军马四散,各逐城寨,不敢邀截诘问。又种谔至夏州索家平,三军无食,皆号泣不行,已失三万余人,即未敢擅招安。」诏:「括所奏事体皆边防机速,顷刻不可迟缓。若帅臣不任为己责,随宜措置,乃须俟中禀,则利害之间失之多矣。如朝廷已降指挥外,随宜处置,早令妥贴。仍酌度人情,如将尚可为用「如将」句:《长编》卷三二○作「如尚可因而鼓奖为用。」,即听令斩捕境上
剽盗羌贼赎罪,请粮歇泊。余非朝廷所该者,但以便宜随机处之,勿一一中覆也。」
五年八月四日,权管勾同经制熙河兰会等路边防财用赵济言管勾:原作「主管」,据《长编》卷三三九改。:「七月二十四日,西贼五百余骑至堡外,杀汉蕃人口,驱掩士马而去。及谍知铁牟山啸聚已数万,欲以本路及泾原秦凤汉蕃民约日出其不意,会合掩击。」诏泾原路经略制置司、熙河兰会路都大经制司,如觇候有实,度兵力可胜,即便宜施行。
九月十四日,赵济又言:「准苗授关谍,见分遣使臣搜取不系团结汉蕃弓箭手,悉赴行营,以御贼冲。」诏苗授所搜取人如无益于事,更不得追集。指挥到日,只据边情便宜施行。并札与李宪,时以边事急速,不送门下省覆奏。
十一月二日,知诚州谢麟言接纳安化州归顺蛮人利害。上批:「边情在远,朝廷不见利害之实,委谢麟等便宜措置,无致生事。」
六年六月十一日,泾原路经略司言:欲以照管修筑故塞堡为军形,诱致贼马近边,令姚麟等掩击,或伺便出塞讨袭。诏塞内诱致贼马,或出塞讨击,并委经略司卢秉便宜施行。
十一月十二日,赵乞便宜处置边事。诏边鄙有警事,有奏禀不及者,帅臣自当便宜施行。
哲宗元佑六年十一月十六日,秦凤路经略司言:「乞应沿边事权许从宜措置,庶免缓急拘碍失事。」从之。其陕西、河东逐路经略司依此。
元符元年正月二十三日,诏章(粢)[楶]候军兴,即驻平夏城应
援诸军。如当赴军前,亦以便宜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