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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1691页

令通管江淮内贼盗公事,不得止以中流为界。如不获盗,依条科罚。」从之。
二年七月十四日,广东(铃)[钤]辖司言:「问得海商邵保称,昨入占城市香药,见军贼鄂邻等百余人遁去本国,国人言国王见縻羁(人)[之],恐大朝求取。」诏降诏占城示谕,赐与器币,令本路转运与
广州选牙校或使臣二人赍往赐占城国王,仍推贼首五七人羁致阙下,余党于本国殄戮。其选去牙校,还日与班行,使臣循资。
兵 宋会要辑稿 兵一一 捕贼 捕贼一
捕贼一下卷亦署「捕贼」,此处标题当删。
【宋会要】
庆历元年十一月,诏:「如闻淄、济等州民间置教头习兵杖,聚人为社。自今为首者处斩,余决配远恶州军牢城,仍令人告捕之,获一人者赏钱三十千。」
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诏:「府界持仗劫粟盗贼未捕获者六百九十余人,恐结成群党,转为民患,令开封府应曾伤财主及元谋三人即加擒捕,依法处断,余限百日归业,除其罪。」
八月二十八日,以侍御史仲简、崇仪副使王整为京东路体量安抚,并提举催捉贼盗。
闰九月二十四日,江南西路转运使齐廓言:「今后有结党行贩禁盐之类,望许其徒举告,节级加赏。」从之。
十一月二十九日,诏:「凡有劫盗入州县城者,其长吏、都监、巡检、令长并劾罪以闻。」
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右正言、集贤校理余靖言:「朝廷所以威制天下者,执赏罚之柄也。今天下至大而官吏弛事,细民聚而为盗,诚不能禁止者,盖赏罚之不行也。若非大设堤防以矫前弊,则臣忧国家之患不在夷狄,而起于封域之内矣。南京者,天子之别都也,贼入城,斩关而出。解州、池州之贼不过十人,公然入城虏掠人户。邓州之贼不满二十人,而数年不能获。又清平军贼人入变,城主泣告,而军使反闭门不肯出。其弊如此,而官吏皆未尝重有责罚。欲望贼盗(哀)[衰]息,何由可得 今京东贼大者五七十人,小者三二十人,桂阳监贼仅二百
,动有死亡之忧,避不入贼,止于罚铜及罚俸。谁惜数斤之铜、数月之俸,以冒死伤之患哉!乞朝廷严为督责捕贼赏罚,及立被贼劫质、亡失器甲,除名追官之法。」从之。 人,建昌军贼四百余人,处处蜂起,而巡检、县尉未知处以何罪,当职大臣尚规规守常,不立法禁,深可为国家忧。且以常情言之,若与贼
八月二十六日,诏:「陕西北有贼张海、郭邈山,群行剽劫,州县不能制。其令左班殿直曹元(诘)[ ]、张宏,三班借职黎遂领禁兵往捕之。」
九月一日,置开封府诸县巡检各一员,又分东、西二路,置提举捉贼各一员。
二十九日,诏诸路提点刑狱司专管勾巡检贼盗公事。
十月二日,诏利州路转运司,如闻群盗入金州劫居民,其令梁、洋二州出兵邀击之。
十三日,诏:「有盗贼掠人,其捕盗官吏并当日具所杀掠人数,申本属州军。逐州军亦限当日上奏。如敢隐落而辄稽违者,并以违制论。」
二十二日,资政殿大学士、知河南府范雍兼都大提举京西四路诸州军兵甲巡检贼盗公事,内陈州提举蔡、许、汝、颍四州,河阳提举郑、滑二州,邓州提举唐、随二州、信阳、光化二军,襄州提举郢、均、房、金四州。仍诏今后并选差两省以上或曾任转运使、提点刑狱、知大漏人知大漏:疑有脱误字。,令体量辖下都监、监押、巡检、县尉内有怯懦、老疾、贪滥苛酷者,管兵使臣、将校不善部辖教阅者,具名闻奏。每遇部内有贼盗处,催促捉杀。如
大段惊劫,便仰勾抽兵马,疾速擘画救应,不管走透。仍令部内逐州军长吏、巡检、县尉,如邻近州军有贼盗但地分相近处,立便关报救应,仍申所隶提举官司,仰候见报,即火急救应。提举官如懈怠,朝廷察访得知,或因言事官论奏,并行降黜。如在任举职,致贼不犯境,或能除寇盗,并当升擢。
四年三月十二日,赐荆湖南路捕击山徭军士缗钱,仍令内侍赍手诏体量捉杀次第以闻。
二十三日,诏:「如闻近日多有无图之辈,虚称有贼惊劫,扇摇人户,官吏不仔细巡察的实,惟务张皇,便作奏闻,惊扰人户,动惑众情。其谕官吏,凡有申报,并仔细体谅徒党人数、行径次第的实,关报邻近州县,(遁)[递]相关报,不得便凭虚声张皇贼势,卤莽行遣关报邻州,惊(优)[扰]人情,别致失事,走透奸贼,必重行朝典。」
四月五日,帝谓辅臣曰:「前发兵捕衡、道、永州徭贼,如闻误杀山下居民,其令每口给绢五匹,仍抚存其家。」
六月七日,枢密院言:「桂阳监等处蛮贼邓文志、黄四等已行剪除。今据知潭州刘沆等奏,逐人有状悔过,乞放罪招安。」诏降 膀下衡、道、永州、桂阳监,应邓文志、黄四等洞内一行徒党,并许首身,特放罪,仍等第安排及支袍带。
八月二十七日,田况言:「保州沿边人户多扇言军贼作乱,引契丹军马入界。以臣所料,必有奸人固欲动摇边民。乞下沿边安抚司,密令捕缉,法外施行。」从之。
五年四月二
十三日,枢密院言:「昨谕诸路州军,如今后诸指挥内有知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