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十人以上不全火,七人以上全火,令除执事官,尉资考合入令录者除万户县令,未合入令录除万户簿尉,仍并与家便差遣。凶恶贼徒以为民害者,令、尉能亲自 全火,及不
九年八月十九日,合门祗候李大夫言:「乞许巡检、县令、尉、军士、弓手缉捕寇盗,事下法寺,请止听于本军、县择弓手一名缉探。每季一代,仍与诸县轮差,常切钤辖,无纵搔扰闾里,恐喝财物,及有剩数,违者重治其罪。」奏可。
二十二日,侍禁杨遵请令岚、石、隰州逐铺制小沙锣 ,寇到,鸣鼓集众,迭相救援。其鸣 ,止听下、上两铺驰救,余则各为警备。从之。
闰十月二十一日,鼎州赵简易言:「州县镇铺郭门外有盗,望委令、尉厢镇同捕。」从之。
十年五月十日,尚书刑部言:「省司准中书批送诸处申奏,令、尉
敌捉杀,不该酬奖。按编 ,应转运司及诸州军部内令、尉获贼合该酬奖,仰保明申奏,如不应条贯,妄有申奏,仰刑部疏驳闻奏。 称捕捉强劫贼,乞依天圣八年敕酬奖者。检元案看详,多是捕捉限内因缉逐根勘关连之人,或先获一两人,相次捉获,或移牒别州捉送,虽有数目,缘不是聚集(所今)[今所]敌之状。其贼须具凶恶情由,或朝廷专使收捉不获,今来捉杀次第,应得元 合该酬奖,保明闻奏。即委刑部以断贼案,勘会施行。若州军长吏推避拖延,不为保明申奏,致有陈诉者,亦重行朝典。如妄有保明,自依元 施行。」奏可。 敌捉杀,赶称四散,粘袭捉杀到,明有器仗、捕捉方略、围掩 敌次第、及素来凶恶、能设方略之状,便请酬奖。欲乞自今后应捉杀强劫贼,委是行劫之后不曾分散,及自来结集,虽各潜藏,捕获之时一处拒敌,及 奏者,多称据状及下县分析,官吏又不保明,便只卤莽闻奏。如选人进状,亦称于历子内批到,又将勘会,多与元奏案人数不同,须至再下本州岛,兼取保明。其当职官吏若或移罢,多不保明,只凭所司分析,淹延舛谬,易生伪滥。又不详天圣八年八月 意,不具
明道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诏县弓手不得充巡检司捕盗贼。
九年八月敕文九年:天头原批:「明道无九年」。「九年」疑为衍文。,禁民间诱聚兵民赌博之家,官司严行捕捉,人得告言。犯者具狱,当议投配恶地。告言有赏,纵而不察,有司论罪。
景佑元年
正月十六日,京东安抚司言:「诸处捉获强劫贼人,有情理切害巨蠹者,许逐处凌迟。」诏:「应灾伤州军捉获强劫贼人,内有曾杀害人命及累行劫盗情理巨蠹者,即许凌迟处死。」二月十五日,京东提点刑狱崔有方言:「体问得齐、郓州界有军贼打劫人户,期 变主不敢申报。乞今后仰县令(知县)选差弓手二人缉探。如有贼盗打劫,画时申报。」诏依奏,候丰稔日依旧。六月十八日,审刑院言:「自今巡检、县尉下军人、弓手,以缉贼为名,捉搦平人,执缚拷决,逼取资财。乞从强盗定断,至死奏裁。」从之。
闰六月一日,梓州提点刑狱王端言:「今后杀人者,许人陈告,乞给赏钱三十贯。」诏杀人贼未获,许人告捉,赏钱五十贯,以犯事人家财充;不足,以系省钱添给。
二十八日,刑部言:「今后强劫贼在三限内,县尉能亲自领人诸处捉获七人以上全火,十人以上不全火,乞与免选注近官。」从之。
八月七日,刑部言:「令、尉捕盗合该加阶减选及超资者,乞移文逐州,批上历子,代还,委铨曹磨勘。」从之。
三年八月五日三年:按下条为「三年正月」,则此条当是「二年」。,门下中书言:「应诸路州府、军监等,今后如有委实强劫凶恶杀人,结连徒伴十人以上,累行打劫,伤害人命,收捕未获者,即官中出(卖)[赏]钱一百贯文,许人告捉。」奏可。
三年正月十三日,开封府范仲淹言:「上元放灯夜贼许人告捉,等第给赏钱。」从之。
五月二十日「五月二十日」下,据文意当脱「诏」字。,诸令、尉捉杀强劫贼人,刑部定夺,多
称不是躬亲,不该酬奖。深虑不切用心,甚非激劝之意。自今令、尉如能设方略,差人捕杀强劫贼全火七人以上,不全火五人以上,及以为民害凶恶贼三人以上,并逐处保明闻奏,当议比类酬奖。合加阶减选而不愿者,合入远即与近地,合入近即与家便。
七月十九日,侍禁、(阁)[合]门祗候、咸平都监刘安道捕得逃卒张兴引集亡命于禁门前渠内止宿,号无忧洞,诏开封府劾其事以闻。
宝元二年十一月四日,知青州赵 请自今厢界耆长、弓手捕盗人等如交替,即有未获立限捕贼,并交割管认,将交割限内日数中分,定入限一半日以前交到。(今)[令]后人管认;捕获以后,交到令前人管认。捕捉不获,依条科决。第一限内交替,即前界认第一限科校,自余并后人管认科校。其在第二、第三限内交替,准此。
杀有劳,当超资酬奖。」 康定元年十月三日,诏:「诸处强恶贼有未获者,委流内铨三班院出榜募人捉杀,许于中书、枢密院投状。如能巧设方略,亲行
十一月四日,江淮制置发运使张锡言:「沿江淮南岸都同巡检使臣、县尉,自今并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