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五指挥赴永兴军、商、虢军州权驻札虢:原作「号」,据《宋史》卷一九六《兵志》一○改。,以备秦凤路勾抽。」从之。
三年二月九日,诏以阴雪苦寒,令河东路经略司于例外量度存恤,差发戍兵。
四年五月四日,枢密院言:「河北、陕西、河东路兵马轮戍沿边,旧例并系一年交替。内河东自元丰八年改作二年,欲请仍旧。」从之。
十二月八日,诏减鄜延等路戍兵,节次归营。先是,夏人逆命,陕西诸路奏乞添屯,今已通贡,故有是命。
六年七月八日,枢密院言,调发诸路出戍军兵,一月差人替换。从之。
十二月,湖北边事司言:「沅州最处极边,戍兵不习水土,例多死亡,乞以辰州雄略两指挥兵员更戍,免戍它路。」从之。
绍圣元年闰四月二十六日,诏:「广西路戍兵钦州抵棹寨二百人,如昔峒巡防二百人,廉州三村、鹿井寨各十人,融州王口寨、安厢寨共二百七十人,依逐州县寨防托守隘例,轮差土丁以代正兵。内抵棹寨土丁六十人,如昔峒壮丁七十人,三村、鹿井寨土兵共二十人,王口、安厢寨土丁共九十人,并月一替,各支钱米有差,仍免冬教。」先是,经略使谢麟奏请本路驻泊及巡检下并差土丁以代三分之一,下转运、提刑司相度。故有是诏。
三年正月二十八日,熙河兰岷路经略司言:「夏贼盗(塞)[寨],多趣通远军。定西城尤当贼冲,而戍兵单寡,不足以威虏,欲分通远军驻札第五副将屯定西城。」从之。
三月十六日,枢密院言,自来调发军马出戍,到营年月深浅、差使,劳逸不均。诏今后应发军马,并到营及二年,方许差戍。
四年二月九日,诏:「河东路都总管司那融替换上番兵马,无令戍边日久,致有劳弊。如无人替换,俟春月事宜稍息,即先后上
番四将抽减一番兵马归营四将:原作「四时」,「归」下原有「番」字,并据《宋史》卷一九六《兵志》一○改、删。。」
二十二日,枢密院言:「吕惠卿奏:『谍告夏虏将盗寨谍:原作「谋」,据《宋史》卷一九六《兵志》一○改。。(实)[本]路土兵多阙,番兵弓箭手比元丰元年少二千二百比:原作「以」,据《宋史》卷一九六《兵志》一○改。,东兵马步军比元丰四年、七年少十六指挥。乞差东兵步人十六指挥助守。』按元丰中大兵加兴、灵,是以东兵少,今鄜延戍兵已三万六千,视元丰不为少。正兵虽阙,(目)[自]可以招补,若能裁损冗占,分布要害,以待寇至,何不足之有 况其它被边路未有请益兵者。」诏:「鄜延总管司:贼犯塞,实(戍)[阙]人戍守,可量留戍兵八指挥之年满者,事平立遣。」
元符二年六月二十四日,鄜延路都总管司言:「本路修米脂等八堡寨,乞不招置土兵,只用永兴军等四州新置番落八指挥,岁轮四指挥赴本路。」诏河中府、同、华州新置番落六指挥分作两番,每年迭赴鄜延路。
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徽宗即位,未改元。诏边师减额外戍兵。
徽宗大观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诏:「东南兵虽令招足阙额,缘祖宗已来,人未繁盛,旧来兵数虽少,可以支吾。今承平百五十年之久百:原缺,据《宋史》卷一九六《兵志》一○补。,地大人众,已见兵寡势弱,非持久之道。可除见今兵额外,帅府别屯兵二千人,望郡屯兵一千人,每二年令更互出戍。」
四年闰八月十日,臣僚言:「勘会自来宣发出戍将兵,每二千里外支借两月钱粮,三千里外借三月钱粮,盖所降宣命,系驻札近而戍守远。若今后宣发将兵,如驻札远而戍守近,或驻札近而戍守远,
其借请恐合并从远支借。自来未有明文。又契勘自来起发将兵,州军阙少衣粮钱物之类,并移申本路转运司下有处州军支移,其阙物州军差衙前往彼般取,至有往复迟延,应用不及,致有阙误。若不立法,窃虑今后紊烦朝廷。今检会元符令,诸军差出五百里以上,许借请受一月,千里以上两月,三千里以上三月。诸借兑钱物应支地里脚钱者,借兑官司出备。崇宁将官敕,诸军差出五百里以上,具人数、地里报州县借支请受。看详,除借兑钱物自合依条令借兑、州军出备脚乘外,其转运司行下诸州借兑钱物,多不契勘的实有物州军,致展转般运,虚费脚乘,使军兵有违起发日限,显属未便。今增修下条:诸军差出五百里以上人数、地里报州县借支请受,其一将下人兵住营在两州以上者,以地里远处为限,一等支借。」谓如京东第二将人兵,系京南谷熟徐州住营,若差发赴陕西,以徐州计地里之类。诏依修定例条施行。
宣和三年正月二十九日,诏河北军马与陕西河东更戍,非元丰法,所有宣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更戍指挥可更不施行。应拖后及赶队不上,因为避罪东西人,并与免罪,依旧收管,仍免本营问当。宣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指挥,检未获。
六月十一日,知婺州杨应诚奏:「凡屯戍将兵,须隶守臣,使兵民之任归一,则号令不二,然后可以立事。」诏从之。续有旨:「屯戍将兵所隶,自合遵依将官敕条,所降隶守臣指挥,更不施行。」
闰五月八日,江浙淮南等路宣抚使童贯奏抚:原作「武」,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