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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1169页

震动,清浊之所由出。』则清声岂不见于经哉 今镇以箫、笛、埙、箎、巢笙、和笙献于朝廷和笙:原脱「笙」字,据《宋史》卷一二八《乐志》补。,箫必十六管,是四清声在其间矣。自古无十二管之箫,岂箫韶九成之乐已有郑卫之声乎 」礼部、太常寺亦言:「镇乐法自系一家之学,与见行乐制不同,难以摘取于见行乐内相参增损。」遂置不(同)[用],而乐仍旧制。
四年正月十三日,诏讲筵官许依秘书省职官例观新乐。
元符二年正月二十七日,诏前信州司法参军吴良辅太常寺按核雅乐。
三月二十二日,试太常少卿刘拯奏:「今大乐局前后词臣所撰乐章,辞采浅陋,援引谬误,有辞与事异而通用,有礼文所无而嗟咏之者。乞别撰降,付有司施行。」诏令学士院取索看详,其合删改者修定以闻。
十二月,大乐正叶防言:「《周礼 乐师》:『及彻,帅学士而歌彻。』郑司农谓:『将彻之时自有乐,故帅学士而歌彻。』『三家者以《雍》彻』,说者谓:『天子祭宗庙,用此以彻祭。随俎入,奏《韶夏》;彻奠,奏《雍》。』唐祀天神以黄锺为宫,地祇以太簇为宫,人鬼以无射为宫,又以彻豆。今祭祀天地、宗庙,无
彻豆之曲,请考古以制乐章。」从之。其辞阙。
〔崇宁〕二年九月六日二年:原旁批「徽宗建中靖国」。按此乃崇宁二年事,见《宋史》卷一二八《乐志》。今据《宋史》补。,吏部尚书何执中等奏:「近礼部员外郎陈旸所撰《乐书》二百卷,送臣等看详。臣等欲乞特加优奖。所有旸欲考定音律,以正中声,更乞送讲议司,令知音律之人相度施行。」诏陈旸转一官,余依奏。
三年正月二十九日,中书门下省、尚书省送到魏汉津札子:「臣闻通二十四气、七十二候,和天地,役鬼神,莫善于乐。伏羲以一寸之器,名为含微,其乐曰《扶桑》。女娲以二寸之器,名为(韦)[苇]钥,其乐曰《光乐》。黄帝以三寸之器,名为咸池,其乐曰《大卷》,三三而九,乃为黄锺之律。后世因之,至唐虞未尝易。洪水之变,乐器漂荡,禹效黄帝之法,以声为律,以身为度,用左手中指三节三寸,谓之君指,裁为宫声之管。又用第四指三节三寸,谓之臣指,裁为商声之管。又用第五指三节三寸,谓之物指,裁为羽声
之管。第二指为民,为角;大指为事,为征。民与事,君臣治之,以物养之,故不用为裁管之法。得三指,合之为九寸,即黄锺之律矣。黄锺定,余律从而生焉。商周以来,皆用此法。因秦火,乐之法度尽废,汉诸儒张苍、班固之徒惟用累黍容盛之法,遂至差误。晋永嘉之乱,累黍之法废,隋时牛洪用万宝常水尺。至唐室田畸及后周王朴,并用水尺之法。本(庙)[朝]为王朴乐声太高,令窦俨等裁损,方得声律谐和。声虽谐和,即非古法。汉津今欲请圣人三指为法,谓中指、第四指、第五指各三节。先铸九鼎,次铸帝座大锺,次铸四韵清声锺,次铸二十四气锺,然后均弦裁管,为一代之乐。」从之。
十月九日,翰林学士承旨、知制诰、兼侍郎张康国奉 撰《景锺铭》,其序略曰:「皇帝践位之五年,崇宁甲申,考协锺律,保合太和,以成一代之乐。有魏汉津者年过九十,诵其(诗)[师]说,以谓:今之所作乃宋乐也,不当稽用前王之法。宜以皇帝身为度,自度而为权量,以数乘之,则声谐而乐成,无所沿袭。其法始于鼎,以量容九斛为鼎之大。取斛之八加斗之一,则鼎变而为景锺。景,大也,九九之数兆于此,有万不同之所宗也。度高九尺,植以龙虡,其声则为黄锺之正,而律吕由是生焉。大祭祀、大朝会、大享燕,惟天子亲御则用之,以肃群臣。其下则宝锺,子以承继也。其用则四清之锺磬,奠方隅以拱卫也。平时弗考,风至则鸣,贵天籁而本自
然也。锺成于秋七月癸丑。」
四年八月二十四日,大司乐刘炳奏:「乞改定二舞,各分九成,每三成为一变。执钥秉翟,扬戈持盾,威仪之节,取象治功。」从之。
二十七日,诏曰:「乃者得隐逸之士于草茅之贱,获《英》《茎》之器于受命之邦。时端州上古银器,有乐锺,验款识,乃宋成公时。适时之宜,以身为度,铸鼎以起律,因律以制器。按协于庭,八音克谐,宜赐名曰《大晟》。其旧乐可更不行用。」
大观元年五月九日,诏:「乐作已久,方荐郊庙,施于朝廷,而未及颁之天下。宜令大晟府议颁新乐,使雅正之声被于四海。先降三京、四辅,次帅府。」
陛下已降睿旨,编修乐书。乞俟书成日,颁之庠序,使承学之士得以推求义训。」从之。 十一月五日,大司成强渊明等奏:「伏
二年三月三十日,诏:「乐久不作,自唐以来,正声全失,世无征、角之音,五声不备,岂足以道和而化俗哉道:原作「适」,据《宋史》卷一二九《乐志》改。 刘诜所上征声,可令大晟府同教坊依谱按习,仍增征、角二谱。候习熟,取旨进呈。」先是,进士彭几进乐书,论五音云:「本朝以火德王,而羽音不禁,征调尚阙。」时礼部员外郎吴时善其说,建言乞召几至乐府,朝廷从之。至是刘诜亦上征声。
三年八月二十三日,中书省提举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