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第二条即曰:“日本臣民凡合乎法律命令所定之资格者,可任为文武官。”此盖谓能尽法律之义务,即有服官之权利矣。其义务之最重大而显著者,莫如当兵纳税。故第三条曰,“日本臣民依从法律,有服兵役之义务。”第四条曰:“日本臣民依从法律,有纳税之义务。”义务尽矣,则必有自由之权利。然使自由而不本乎法律,则人人皆处于化外,而天下乱矣。所以第五条即曰,“日本臣民于法律之范围内,有居住迁徙之自由。”第十一条曰:“日本臣民苟不害治安,不紊秩序,不背为臣民之义务者,有信教之自由。”第十二条曰:“日本臣民于法律之范围内,有言论、著作、印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此三自由,即今日妄人腾诸众口,播诸报章,视为任性妄为之世界者也。然试问有出乎法律之范围外者否乎?总而言之,权利必本于义务,能尽应屏之义务,即能享应得之权利。自由必本乎法律,能守分内之法律,即受分内之自由。日本伊藤博文所谓法律中之自由,为臣民应有之权利,故自由于分定之内者,可勿庸多加箝制。此生计与智识发达之本原,必使凡人于法律所许之区域内,享受自由,绰有余裕,而不得迫蹙之等语,此之谓也。然此犹立宪君主政体之日本为然也。试更征之共和民主政体之美国,更可见全球万国,无殊理、无异政矣。美国于千七百九十一年,续定宪法第五章云:“凡讯案,除按照法律惩治外,不得阻其自由。”此语最为扼要。其余条例甚多,有云除法律规定外者,有云除依寻常法律判决外者,有云除罪犯照例审定外者,如此之类,不一而足。今日撿人乱党,盛称民主政体,有各种之自主,试问亦有出乎法律之外者否乎?夫既守法律范围,则所谓自由者,不过使安分守法之人,得享其应有之乐利而已,岂任性妄为之谓乎?假使外国政法,皆如乱党所说,恐不能一日立国矣,安论富强?乃近来更有创为蜚语者,谓学堂设政法一科,恐启自由民权之渐,此乃不睹西书之言,实为大谬。夫西国政法之书,固绝无破坏纲纪,教人犯上作乱之事,前文已详。至学堂内讲习政法之课程,乃是中西兼考,择善而从,于中国有益者采之,于中国不相宜者置之,此乃博学无方,因时制宜之道。迭次谕旨,已极详明,此次章程,亦甚明晰。且政法一科,惟大学堂有之,高等学堂预备入大学政法科者习之。此乃成材入仕之人,岂可不知政法?果使全国人民皆知有政治、知有法律,决不至荒谬悖诞,拾外国一二字样,一二名词,以摇惑人心矣。
一、私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
近来少年躁妄之徒,凡有妄谈民权自由种种悖谬者,皆由并不知西学西政为何事,亦并未多见西书,耳食臆揣,腾为谬说。其病由不讲西国科学,而好谈西国政治法律起。盖科学皆有实艺,政法易涉空谈,崇实戒虚,最为防患正俗要领。日本教育名家,持论亦是如此。此次章程,除京师大学堂、各省城官设之高等学堂外,余均宜注重普通实业两途。其私设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切实考察禁止。
一、私学堂禁私习兵操。
凡民间私设学堂,非经禀准,不得教授兵式体操。其堆习兵操者,亦止准用木枪,不得用真枪,以示限制。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晓谕民间,一律遵照。
一、学生不准妄干国政,暨抗改本堂规条。
孔子曰:“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又曰:“君子思不出其位。”位者,本分之谓也。恪守学规,专精学业,此学生之本分也。果具爱国之心,存报国之志,但当厚自期待,发愤用功,俟将来学业有成,出为世用,以图自强,孰不敬之重之。乃近来士习浮嚣,或腾为谬说,妄行干预国政,或纠众出头,抗改本堂规条。此等躁妄生事之徒,断不能有所成就。现于《各学堂管理通则》内列有《学堂禁令》一章,如有犯此者,各学堂应即照章惩儆,不可稍涉姑容,致滋流弊。
一、师生员役均禁嗜好。
学务繁重细密。凡从事学堂之员绅,及各科学教员,必审择精力强健,办事切实耐烦,不染嗜好者,方于教育有裨。查洋药为鸩毒之尤,各省学堂均应悬为厉禁。无论官师学生及服役之人,有犯此者,立行斥退,万不可稍从宽假。
一、学堂教员,宜列作职官,以便节制,并定年限。
外国学堂教习,皆系职官。日本即称为教授、训导,亦称教官。此后京外各学堂教习,均应列作职官,名为教员,受本学堂监督、堂长统辖节制,以时考核其功过而进退之。不得援从前书院山长之例,以宾师自居,致多窒碍。惟监督于教员,亦宜以礼相待。学堂教习,既列为职官,当有任期,或三年一任,或二年一任,或视该学堂毕业之期为一任。除不得力者随时辞退,优者任满再留,中平者如期更换,未满时不得自行告退,另就别差。学堂办事人员亦同(有事故者,不在此例)。
一、外国教员宜定权限。
各省中学堂以上,有聘用外国教员者,均应于合同内,订明须受本学堂总办、监督节制。除所教讲堂本科功课外,其全学事务,概由总办、监督主持,该教员勿庸越俎干预。
一、外国教员不得讲宗教。
此时开办学堂,教员乏人。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