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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奏定学堂章程学务纲要-清-张百熙*导航地图-第4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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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中国文字功课钟点。至于在初等小学时,断不宜兼习洋文。
一、中学堂以上各学堂,必勤习洋文。
今日时势,不通洋文者,于交涉、游历、游学,无不窒碍。而粗通洋文者,往往以洋文居奇。其猾黠悖谬者,则专采外国书报之大异乎中国礼法、不合乎中国政体者,截头去尾而翻译之,更或附会以一己之私意,故为增损,以求自圆其说。譬如日本福泽谕吉,维新之志士也,其著述数十百种,精理名言,不可胜纪,而中国译者,则专取其男女平权等篇译之,而其谈教育之本,谈政治之原者,则略之。如此之类,不胜枚举。其故有二:一则翻译之日少,印刷之资轻,可以易售而罔利。
一则因中国通洋文者少,故摘取其单词片语以冀欺世而惑人,鄙险甚矣。假令中国通洋文者多,则此种荒谬悖诞之翻译,决无所施其伎俩。故中学堂以上各学堂,必生勤习洋文,而大学堂经学、理学、中国文学、史学各科,尤必深通洋文,而后其用乃为最大。斯实通中外、消乱贼、息邪说、距波行之窍要也。
一、参考西国政治法律宜看全文。
外国之所以富强者,良由于事事皆有政治法律也。而中国今日之剽窃西学者,辄以民权自由等字实之,变本加厉,流荡忘返,殊不知民权自由四字,乃外国政治、法律学术中半面之词,而非政治法律之全体也。若不看其全文,而但举其一二字样,一二名词,依托附会,簧鼓天下之耳目,势不至去人伦无君子不止。而谓富强即在于是,有是理乎?即西人亦岂受其诬乎?外国所谓民权者,与义务对待之名词也。所谓自由者,与法律对待之名词也。法律义务者,臣民当尽之职;
权利自由者,臣民应享之福。不有法律义务,安得有权利自由?所以《日本宪法》第二章题曰《臣民权利义务》,而共第一条即曰:“凡为日本臣民之要件,当依从法律。”伊藤博文解之日:“日本臣民各享有法律中之公权及私权,所以臣民要件,必以法律为定。”夫言公权私权,而必本乎法律,可见悖乎法律者,即不得享有公权私权也。所以第二条即曰:“日本臣民凡合乎法律命令所定之资格者,可任为文武官。”此盖谓能尽法律之义务,即有服官之权利矣。
其义务之最重大而显著者,莫如当兵纳税。故第三条曰,“日本臣民依从法律,有服兵役之义务。”第四条曰:“日本臣民依从法律,有纳税之义务。”义务尽矣,则必有自由之权利。然使自由而不本乎法律,则人人皆处于化外,而天下乱矣。所以第五条即曰,“日本臣民于法律之范围内,有居住迁徙之自由。”第十一条曰:“日本臣民苟不害治安,不紊秩序,不背为臣民之义务者,有信教之自由。”第十二条曰:“日本臣民于法律之范围内,有言论、著作、印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
”此三自由,即今日妄人腾诸众口,播诸报章,视为任性妄为之世界者也。然试问有出乎法律之范围外者否乎?总而言之,权利必本于义务,能尽应屏之义务,即能享应得之权利。自由必本乎法律,能守分内之法律,即受分内之自由。日本伊藤博文所谓法律中之自由,为臣民应有之权利,故自由于分定之内者,可勿庸多加箝制。此生计与智识发达之本原,必使凡人于法律所许之区域内,享受自由,绰有余裕,而不得迫蹙之等语,此之谓也。然此犹立宪君主政体之日本为然也。
试更征之共和民主政体之美国,更可见全球万国,无殊理、无异政矣。美国于千七百九十一年,续定宪法第五章云:“凡讯案,除按照法律惩治外,不得阻其自由。”此语最为扼要。其余条例甚多,有云除法律规定外者,有云除依寻常法律判决外者,有云除罪犯照例审定外者,如此之类,不一而足。今日撿人乱党,盛称民主政体,有各种之自主,试问亦有出乎法律之外者否乎?夫既守法律范围,则所谓自由者,不过使安分守法之人,得享其应有之乐利而已,岂任性妄为之谓乎?
假使外国政法,皆如乱党所说,恐不能一日立国矣,安论富强?乃近来更有创为蜚语者,谓学堂设政法一科,恐启自由民权之渐,此乃不睹西书之言,实为大谬。夫西国政法之书,固绝无破坏纲纪,教人犯上作乱之事,前文已详。至学堂内讲习政法之课程,乃是中西兼考,择善而从,于中国有益者采之,于中国不相宜者置之,此乃博学无方,因时制宜之道。迭次谕旨,已极详明,此次章程,亦甚明晰。且政法一科,惟大学堂有之,高等学堂预备入大学政法科者习之。
此乃成材入仕之人,岂可不知政法?果使全国人民皆知有政治、知有法律,决不至荒谬悖诞,拾外国一二字样,一二名词,以摇惑人心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