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枉法不枉法各减有禄人一等官则追夺其原领诰徕除去其官籍之名吏罢其见役俱不叙用若有人为人说合枉法不枉法之公事而过送钱财与官吏者过钱人系有禄人减受钱人罪一等如受钱该杖八十减一等则杖七十系无禄人减二等则杖六十罪止杖一百受钱虽至绞而过钱亦止杖一百其有禄人罢其职役与无禄人各迁徙比流减半准徒二年夫杖止于一百者原其无入己之赃也又各迁徒者恶其为贪夫之导也若过钱人因受人财物而为其过送者则又计所入己之赃以所枉法不枉法各从重论赃重者从赃赃轻者从迁徙也凡有禄人因事受人财而曲法科断者是谓枉法赃系各主者通算全科如受十人财一时事发通并作一处科断一贯以下杖七十一贯之上每五贯加一等如八十贯则坐绞系杂犯若虽受人财而判断不为曲法者是谓不枉法系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如受十人财一时事发通算作一处折半科罪一贯以下杖六十一贯之上每一十贯加一等至一百二十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无禄人受枉法赃一贯以下杖六十起并减有禄人一等自八十贯之上虽一百一十九贯亦依八十贯律减等杖一百流三千里直至一百二十贯满方坐绞罪若受不枉法赃自一贯以下笞五十起并减有禄人不枉法一等虽一百二十贯亦坐一百一十贯之罪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直至二百二十贯之上方坐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按疏议云无禄人受不枉法赃一百二十贯减一等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是也但云与名例三流同为一减者不同非也盖议罪虽照流数等第而大诰之下仍用同为一减之例有禄人之徒三年则九十贯之罪也无禄人之徒三年则一百贯之罪也罪虽同而赃数则异是亦减一等矣律疏云窃盗赃正与此同若无禄人止减至流二千五百里则窃盗为从之罪岂亦若是耶不知律文明开不枉法一百二十贯之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则一百二十贯减一等止宜坐流二千五百里若直拟徒三年是减二等非减一等恶乎可哉况窃盗本分首从而此则当各计入己之赃为罪者也
又按枉法赃若犯二事以上一主先发已经论决其它后发虽轻若等亦并论之难同止累见发为坐若不枉法赃系一主者罪亦全科不用折半之律
 条例
一文职官吏监生知印承差受财枉法至满贯绞罪者发附近卫所充军
一凡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律无正条者果于法有枉纵俱以枉法计赃科罪若尸亲邻证等项不系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各依本等律条科断不在枉法之律
坐赃致罪
  凡官吏人等非因事受财坐赃致罪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与者减五等谓如被人盗财或殴伤若陪偿及医药之外因而受财之类各主者并通算折半科罪为两相和同取与故出钱人减受钱人罪五等又如擅科敛财物或多收少征钱粮虽不入己或造作虚费人工物料之类凡罪由此赃者皆名为坐赃致罪
    一贯以下笞二十
    一贯之上至一十贯笞三十
    二十贯笞四十
    三十贯笞五十
    四十贯杖六十
    五十贯杖七十
    六十贯杖八十
    七十贯杖九十
    八十贯杖一百
    一百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百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百贯杖八十徒二年
    四百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五百贯之上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纂注坐赃致罪谓因赃致罪是也受财者入己之称注中陪偿承盗财医药承殴伤说此条谓官吏人等有非因事而受人财入己者如被人偷盗而陪偿原赃或被殴伤而给医药正数之外因而受别人财之类又如擅科敛人财物或多收少征钱粮而初未入己或造作而虚费人工物料之类凡罪由此赃而坐者一贯以下笞二十每一十贯加一等至一百贯则每百贯加一等至五百贯之上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但系各主之物并通作一处折半科罪以二贯为一贯算出钱人减受钱人罪五等至五十贯始坐笞二十盖以其不系刁蹬用琼森事逼抑取受而和同取予故也擅科敛财物以下出钱不坐罪若非因事而受一主赃者则不折半科
    备考
     一官吏坐赃若不入已者拟还职役
     一出钱人有规避事重者从重论
事后受财
凡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事若枉断者准枉法论事不枉断者准不枉法论
     纂注先不许财四字要看明白不然是听许财物矣此言凡诸人有事之时初不曾许送财物及其事情归结之后以财物馈送而官吏人等受之是谓事后受财此与因事受财者虽为有间而事既相干亦涉嫌疑则察其所判断之事若于法有所枉者则计其所受之赃准枉法论一贯以下杖七十五贯以上每五贯加一等至八十贯罪止一百流三千里其事于法不枉者则准不枉法论一贯以下杖六十十贯以上每一十贯加一等一百二十贯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无禄人各减一等官吏俱照例为民但官不追夺耳律不言出钱过钱人之罪问不应从重可也
有事以财请求
  凡诸人有事以财行求得枉法者计所与财坐赃论若有避难就易所枉重者从重论其官吏刁蹬用琼森事逼抑取受者出钱人不坐
     纂注官吏受财条言受钱人之罪此则言出钱人之罪得枉法谓行求而得枉法也避难就易或谓避流就徒避徒就杖之类似太泥此言凡诸色人等本身有事而用财以行求于人若所求之事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