惜不发问理者军民首领官并吏典各笞五十若管军官有踰越本等职分辄受民人一应词讼者其罪亦如占吝之律笞五十故曰罪亦如之夫相干者约会占吝者笞罪则彼此相济而偏护不生属军者许其追问属民者禁其辄受则事归一而军民不扰此法之至精者也
 条例
  一在外军民词讼除叛逆机密重事许镇守总兵参将守备等官受理外其余不许滥受辄行军卫有司问理南京词讼干系地方者许内外守备官员受理其余户婚田土鬬殴人命一应词讼悉遵旧制赴南京通政使司告送法司问理其在外军卫有司不系掌印官不许接受词讼
  一正德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节该钦奉世宗皇帝圣旨今后缉事官校只着遵照原来敕书于京城内外察访不轨妖言人命强盗重事其余军民词讼及在外事情俱不干预钦此
官吏词讼家人诉
  凡官吏有争论婚姻钱债田土等事听令家人告官对理不许公文行移违者笞四十
     纂注此言军民衙门见任见役之官吏其有争论婚姻钱债田土等项事情听令官吏之家人出名告官理对不许官吏自以印信公文行移追问盖公文行移本系公事婚姻等项皆为私事以公文而行私事不免恃势以凌人故违者官吏各笞四十此止言婚姻等项举轻事也而重事可知矣
诬告充军及迁徙
  凡诬告充军者民告抵充军役军告发边远充军○若官吏故将平人顶替他人军役者以故出入人流罪论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诬告人说事过钱者于迁徙比流减半准徒二年上加所诬罪三等并入所得笞杖通论
     纂注首节充军只是律上充军者引例充军者不抵然必全诬乃坐顶替他人军役是原有人该充军而将此人顶替之故脱军者为出替军者为入也此与上节不分已未发遣皆坐盖照诬告徒流反坐法也三节所诬加三等止于迁徙所准之徒罪加之笞杖只照说事过钱律中原数不得复加所谓加徒不加杖也迁徙有数条而独举说事过钱者特举以见义耳盖充军下死罪一等在法中为至重也故凡诬告人充军者系民诬告者抵充所告军役系军诬告者调发边远充军若官吏故将无干平人顶替他人军役者以故出入人流罪论杖一百流三千里官吏并罪坐所由至迁徙又五刑之外具法亦匪轻也若诬告说事过钱律该迁徙者本人合坐以迁徙比流减半准徒二年于徒二年上加三等流二千里又并入原律所得有禄人减一等无禄减二等之笞杖通论如诬告人说事过钱该笞五十即将笞五十并入流二千里内通论合坐以笞五十流二千里不得于笞上加诬也如该杖七十即将杖七十并入流二千里通论合以杖七十流二千里不得于杖上加诬也故曰并入通论按疏议云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废疾之人诬告人充军者既不可以抵充当如官吏将平人冒顶军役以故出入流罪收赎钞三十六贯盖准名例也于义为可从又按诬告说事过钱者大诰项下减杖仍减流二千里从徒三年算若真犯说事过钱者止合减杖而徒二年又不必减也此处当有别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二十三
 刑律
  受赃
官吏受财
  凡官吏受财者计赃科断无禄人各减一等官追夺除名吏罢役俱不叙○说事过钱者有禄人减受钱人一等无禄人减二等罪止杖一百各迁徙有赃者计赃从重论
  有禄人
   枉法赃各主者通算全科谓受有事人财而曲法处断者如受十人财一时事发通算作一处全科其罪
    一贯以下杖七十
    一贯之上至五贯杖八十
    一十贯杖九十
    一十五贯杖一百
    二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贯绞
   不枉法赃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谓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为曲法者如受十人财一时事发通算作一处折半科罪
    一贯以下杖六十
    一贯之上至一十贯杖七十
    二十贯杖八十
    三十贯杖九十
    四十贯杖一百
    五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无禄人
   枉法一百二十贯绞
   不枉法一百二十贯之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纂注官吏受财兼枉法不枉法说各字亦然若各迁徙各字则指有禄无禄人言此官吏俱指见任见役者无禄人谓不在官人及凡俸米不及一石者如三司运司府州县典吏之类皆是说事过钱亦兼枉法不枉法说或云若过不枉法赃止问不应非也枉法不枉法小注云受有事人财而曲法处断又云虽受财判断不为曲法非谓专指治狱之所在凡有所枉者即是此言凡内外军民衙门其有因事而接受人财物者各计其入己枉法不枉法之赃依律科断其无禄之人受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