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詔、圣贤之后、犯工役者、俱免
○一十八年
詔、凡罚役死者、免追家属补役
○永乐三年奏准、凡犯笞杖罪、无力准工、许诣屯所為民种田、听官给牛具种子凡囚徒办价。嘉靖二十七年议准、法司送到囚徒。除年力精壮责令做工外。如果贫病不堪、照例每月出办工价银一钱、委官雇人上工、不许额外多取凡囚人搬运。永乐十七年、令做工罪囚、并杂犯死罪囚、准併工运砖○天顺五年、令官员与有力之人、照例运砖灰炭等物 【详见刑部】
○正德十六年题准、囚犯该运灰炭者、止令赴部秤收。每灰炭一百斤、各加耗五斤、付各该衙门催事人役、领回应用。如愿收价、照原定数目、每灰一百斤、折与银一钱二分、炭一百斤、折与银二钱五分、俱免犯人亲纳。违者、科道官参究
○嘉靖二十三年奏准、凡法司送部做工运灰炭囚犯、置簿印鈐、给各该委官收掌、登记领过囚数花名、及做过工程、办过物料。其囚犯不愿做工运灰炭者、折纳工价。每季终、主事亲诣缮工司查验。价送节慎库、為雇募用。砖炭等项、运赴各工。如有侵收工价、虚报物料者、呈部参问

内府年例。嘉靖四十三年题准、但拨本色。如或折价、除水和炭、每百斤、照旧折银二钱外。其砖灰价银、每灰一百斤、折银一钱五釐。每砖一箇、折银一分三釐。不拘本色折色、俱照数折算、即於缮工司纳完、随将犯人、转送法司覆缴。工部另给勘合、发令车户运纳
内府。纳完、即出实收、缴回勘合、毋得留难。各监局年例、止照法司原来人犯多寡。不得执定旧数、一概催取。其本色、仍以三分為率、二分充内府年例、一分备各衙门修理

内府年例灰炭
御用监、水和炭三十万斤 【隆庆三年题准、召商买办】兵仗局、水和炭五十万斤
内官监、水和炭二十五万斤
织染局、石灰七万斤
宝钞司、石灰一十二万二千五百斤
供用库、石灰一万三千三百三十三斤【以上、俱刑部拨囚拨运。近年运炭、多係折色、送屯田司、帖收节慎库。遇额数不多、动支买办上纳】
大明会典 工匠 採捕
明会典卷一百八十九
工匠二
凡轮班人匠。洪武十九年、令籍诸工匠、验其丁力、定以三年為班、更番赴京、输作三月、如期交代、名曰轮班匠。仍量地远近、以為班次、置勘合给付之。至期、齎至部听拨、免其家他役○二十六年定、凡天下各色人匠、编成班次。轮流将齎原编勘合為照。上一以一季為满。完日、随即查原勘合、及工程明白、就便放回、周而復始。如是造作数多、轮班之数不敷、定夺奏闻、起取撮工。本户差役、定例与免二丁餘丁一体当差。设若单丁重役、及一年一轮者、开除一名。
年老残疾、户无丁者、相视揭籍明白疏放。其在京各色人匠、例应一月上工一十日、歇二十日。若工少人多、量加歇役。如是轮班各匠、无工可造、听令自行趁作
○又奏准、照诸司役作繁简、更定班次。率三年、或二年轮当给与勘合、凡二十三万二千八十九名计各色人匠、一十二万九千九百八十三名五年一班
木匠三万三千九百二十八名
裁缝匠四千六百五十二名
四年一班
锯匠九千六百七十九名
瓦匠七千五百九十名
油漆匠五千一百三十七名
竹匠一万二千七百八名
五墨匠二千七百五十三名
妆鑾匠五百七十三名
雕鑾匠五百二名
铁匠四千五百四十一名
双线匠一千八百九十九名
三年一班
土工匠一千三百七十六名
熟铜匠一千二百四名
穿甲匠二千五百七名
搭材匠一千一百一十二名
笔匠一百二十名
织匠一千四十三名
络丝匠二百四一名
挽花匠二百九十一名
染匠六百名
二年一班
石匠六千一十七名
(舟念)匠九千三百六十名
船木匠一万五百六名
箬篷匠四百七十七名
櫓匠三十九名
芦篷匠二十二名
戧金匠五十四名
絛匠一百四十九名
刊字匠一百五十名
熟皮匠九百九十二名
扇匠六十六名
?灯匠七十五名
毡匠二百九十九名
毯匠一百五十八名
捲胎匠一百九名
鼓匠一百二名
削籐匠四十八名
木桶匠九十四名
鞍匠一十三名
银匠九百一十四名
销金匠五十九名
索匠二百五十五名
穿珠匠一百四名
一年一班
表背匠三百一十二名
黑窑匠二千三百七十三名
铸匠一千六十名
绣匠一百五十名
蒸笼匠二十三名
箭匠四百二十一名
银硃匠八十四名
刀匠一十二名
琉璃匠一千七百一十四名
剉磨匠一千一百二十五名
弩匠一百一十二名
黄丹匠二十二名
籐枕匠三十四名
刷印匠五十八名
弓匠一百六十二名
鏇匠四十六名
缸窑匠一百九名
洗白匠三十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