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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大明会典-明-李东阳-第771页

之人、各减一等。 【不如法、谓应用笞而用杖、应用杖而用讯、应决臀而决腰、应决腿而鞭背】 其行杖之人、若决不及肤者、依验所决之数抵罪。并罪坐所由。若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若监临之官、因公事、於人虚怯去处、非法殴打、及自以大杖、或金刃手足殴人、至折伤以上者、减凡斗伤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埋葬银一十两。其听使下手之人、各减一等。并罪坐所由 【谓情不挟私、非梯已事者、如有司官催徵钱粮、鞫问公事、提调造作、监督工程、打所属官吏夫匠之类。及管军官操练军马、演习武艺、督军征进、修理城池、打总小旗军人之类】
○若於人臀腿受刑去处、依法决打、邂逅致死、及自尽者、各勿论
长官使人有犯
凡在外各衙门长官、及出使人员、於所在去处有犯者、所部属官等、不得輒便推问、皆须申覆上司区处。若犯死罪、收管听候回报、所掌印信锁钥、发付次官收掌、若无长官、次官掌印者、亦同长官。违者笞四十
断罪引律令
凡断罪皆须具引律令、违者、笞三十。若数事共条、止引所犯罪者、听
○其特旨断罪临时处治、不為定律者、不得引比為律。若輒引比、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狱囚取服辩
凡狱囚徒流死罪、各唤囚、及其家属、具告所断罪名。仍取囚服辩文状、若不服者、听其自理、更為详审。违者、徒流罪、笞四十。死罪、杖六十
○其囚家属、在三百里之外、止取囚服辩文状、不在具告家属罪名之限
赦前断罪不当
凡赦前处断刑名、罪有不当、若处轻為重者、当改正从轻、处重為轻、其常赦所不免者、依律贴断。若官吏故出入者、虽会赦、并不原宥
闻有恩赦而故犯
凡闻知有恩赦而故犯罪者、加常犯一等。虽会赦、并不原宥
○若官司闻知有恩赦而故论决囚罪者、以故入人罪论
徒囚不应役
凡盐场铁冶、拘役徒囚、应入役而不入役、及徒囚因病给假、病已痊可、不令计日贴役者、过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若徒囚年限未满、监守之人、故纵逃回、及容令雇人代替者、照依囚人应役月日、抵数徒役、并罪坐所由。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仍拘徒囚、依律论罪贴役
妇人犯罪
凡妇人犯罪、除犯姦、及死罪收禁外。其餘杂犯、责付本夫收管。如无夫者、责付有服亲属邻里保管、随衙听候。不许一概监禁。违者笞四十
○若妇人怀孕犯罪、应拷决者、依上保管、皆待產后一百日拷决。若未產而拷决、因而堕胎者、官吏减凡斗伤罪三等。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產限未满而拷决者、减一等
○若犯死罪、听令隐婆入禁看视、亦听產后百日、乃行刑、未產而决者、杖八十。產讫、限未满而决者、杖七十。其过限不决者、杖六十。失者各减三等
死囚覆奏待报
凡死罪囚、不待覆奏回报、而輒处决者、杖八十。若已覆奏回报应决者、听三日及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及过限不行刑者、各杖六十
○若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杖八十
○其犯十恶罪之罪应死、及强盗者、虽决不待时、若於禁刑日而决者、笞四十
断罪不当
凡断罪应决配而收赎、应收赎而决配、各依出入人罪、减故失一等
○若应绞而斩、应斩而绞者、杖六十。失者减三等。其已处决讫、别加残毁死尸者、笞五十
○若反逆缘坐人口、应入官而放免、及非应入官而入官者、各以出入人流罪故失论
吏典代写招草
凡诸衙门鞫问刑名等项、若吏典人等、為人改写、及代写招草、增减情节、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出入人罪论。若犯人果不识字、许令不干碍之人代写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七十二
律例十三【工律】
营造
擅造作
凡军民官司、有所营造、应申上而不申上、应待报而不待报、而擅起差人工者、各计所役人雇工钱、坐赃论
○若非法营造、及非时起差人工营造者、罪亦如之
○其城垣坍倒、仓库公廨损坏、一时起差丁夫军人修理者、不在此限
○若营造计料、申请财物、及人工多少不实者、笞五十。若已损财物、或已费人工、各併计所损物价、及所费雇工钱重者、坐赃论
虚费工力採取不堪用
凡役使人工、採取木石材料、及烧造砖瓦之类、虚费工力、而不堪用者、计所费雇工钱、坐赃论。若有所造作、及有所毁坏、备虑不谨、而误杀人者、以过失杀人论。工匠提调官、各以所由為罪
造作不如法
凡造作不如法者、笞四十。若成造军器不如法、及织造?疋麤糙紕薄者、各笞五十。若不堪用、及应改造者、各併计所损财物、及所费雇工钱重者、坐赃论。其应供奉御用之物、加二等。工匠各以所由為罪。局官减工匠一等
○提调官吏、又减局官一等。并均偿物价工钱还官
一各处军器局、造作各项军器不如法者、将管局委官、参问降级。都布按三司、堂上委官、及府卫掌印官、各治以罪
冒破物料
凡造作局院、头目工匠、多破物料入已者、计赃以监守自盗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