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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大明会典-明-李东阳-第745页

吏、父母死、应丁忧、诈称祖父母伯叔姑兄姊之丧、不丁忧者、杖一百、罢职役不叙。无丧诈称有丧、或旧丧诈称新丧者、罪同。有规避者、从重论
○若丧制未终、冒哀从仕者、杖八十
○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各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其仕宦远方丁忧者、以闻丧月日為始、夺情起復者。不拘此律
一文职官吏人等、若将远年亡过父母、诈作新丧者、问发為民。若父母见在、诈称死亡者、发口外独石等处充军。其父母丧、计原籍程途、每千里限五十日、过限匿不举哀、不离职役者、俱发口外為民
弃亲之任
凡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篤疾、别无以次侍丁、而弃亲之任。及妄称祖父母父母老疾、求归入侍者、并杖八十
○若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被囚禁、而筵宴作乐者、罪亦如之
丧葬
凡有丧之家、必须依礼安葬。若惑於风水、及託故停柩在家、经年暴露不葬者、杖八十
○其从尊长遗言、将尸烧化、及弃置水中者、杖一百。卑幼并减二等。若亡歿远方、子孙不能归葬、而烧化者、听从其便
○其居丧之家、修斋设醮、若男女溷杂、饮酒食肉者、家长杖八十。僧道同罪、还俗
乡饮酒礼
凡乡党叙齿、及乡饮酒礼、已有定式。违者笞五十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六
律例七【兵律一】
宫卫
太庙门擅入
凡擅入
太庙门、及
山陵兆域门者、杖一百。
太社门、杖九十。未过门限者、各减一等。守卫官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
宫殿门擅入
凡擅入皇城、午门、东华、西华、玄武门、及禁苑者、各杖一百。擅入宫殿门、杖六十、徒一年。擅入御膳所、及御在所者、绞。未过门限者、各减一等
○若无门籍、冒名而入者、罪亦如之
○其应入宫殿、未著门籍而入、或当下直而輒入、及宿次未到而輒宿者、各笞四十
○若不係宿卫应直合带兵仗之人、但持寸刃入宫殿门内者、绞。入皇城门内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
○门官、及宿卫官军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人又减一等。并罪坐直日者 【餘条准此】
宿卫守卫人私自代替
凡宫禁宿卫、及皇城门守卫人、应直不直者、笞四十。以应宿卫守卫人、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六十。以别卫不係宿卫守卫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百户以上、各加一等
○若在直而逃者、罪亦如之
○京城门、减一等。各处城门、又减一等。亲管头目、知而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有故而赴所管告知者不坐

皇城各门街铺、上直守卫该管官旗、鈐束不严、及容情故纵所管军人离直、点视不到、十名以上者、各杖一百。指挥降千户。千户降百户。卫镇抚、降所镇抚。百户、及所镇抚、各降总旗。总旗降小旗。小旗降军。俱调边卫带俸食粮差操。若受财卖放者、不分人赃多寡问罪、亦照前降调。其留守五卫、昼夜轮流点城官员、但受财卖放者、一体参问降调。若止是巡点不严、以致军士不全、问罪还职。其各该直宿官旗军人、点视不到、一二次者、送问。三次以上者、问发边卫差操
从驾稽违
凡应从车驾之人、违期不到、及从而先回还者、一日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百户以上、各加一等
○若从车驾行而逃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百户以上、绞
○亲管头目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直行御道
凡午门外、御道至御桥、除侍卫官军、导从车驾出入、许於东西两傍行走外。其餘文武百官军民人等、无故於上直行、及輒度御桥者、杖八十。若於宫殿中、直行御道者、杖一百。守卫官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若於御道上横过、係一时经行者、不在禁限
内府工作人匠替役
凡诸色工匠行人、差拨赴内府、及承运库工作、若不亲身关牌入内应役、雇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雇工钱入官
宫殿造作罢不出
凡在宫殿内造作、所司具工匠姓名、报门官、及守卫官、就於所入门首、逐一点视、放入工作、至申时分、仍须相视形貌、照数点出。其不出者、绞。监工、及提调内使监官、门官、守卫官军点视。如名数短少、就便□捉、随即奏闻。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輒出入宫殿门
凡应出宫殿、而门籍已除、輒留不出、及被告劾、已有公文禁止、籍虽未除、輒入宫殿者、各杖一百
○若宿卫人、已被奏劾者、本司先收其兵仗。违者、罪亦如之
○若於宫殿门、虽有籍、至夜皆不得出入。若入者、杖一百。出者、杖八十。无籍入者、加二等。若持仗入殿门者、绞
关防内使出入
凡内使监官、并奉御内使、但遇出外、各门官须要收留本人在身关防牌面、於簿上印记姓名字号明白、附写前去某处干办、是何事务、其门官与守卫官军、□检沿身、别无夹带、方许放出。回还一体□检、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