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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俟夫故之日祔葬凡管府及总兵都督僉事、止与祭四坛、照品造葬。其陞署都督同知者如之。若由署都督僉事陞署都督同知者、与祭二坛、减半造葬凡留守正副亲军卫分都指挥使等官赠都督同知者、於本级上加祭一坛、减半造葬凡三品以上文官父母、曾授本等封而子先亡故者、万历元年题准、查无违碍、仍与应得卹典。若被罪削籍、本身原无祭葬、父母虽经授封、亦不准给凡大臣父母先后病故者、万历三年题准、如父先以三品封给祭葬、其母后封一品夫人开壙合葬者、
准行工部量给增造工价、以足一品之数凡公侯袭爵未谢恩病故者、万历二年议准、照伯袭爵未久例、与祭一坛造葬凡奏请卹典。万历元年题准、两京大臣病故、应得卹典、如见任公差於外者、许各差抚按官勘明具奏。其在家致仕养病给假等项病故者、各地方有司具本官履歷缘由、及病故日期申报抚按衙门覈实、季终类奏。中间果有行业超卓、公论共推、及罪过昭彰、公论共弃者、据实开列、听礼部议覆。若大臣见在、不拘见任致仕、其父母妻、曾授本等封病故者、许照例自行请乞。
其致仕在家等项、子孙微弱、官司一年之外不為代奏者、亦许子孙自行陈乞。礼部仍行抚按勘明议覆。若抚按官并所属留难者、听礼部及该科参究【以上丧葬】
凡议謚。洪武初俱礼部奉
旨施行
○二十五年、令礼部行翰林院拟奏请旨

亲王謚、例用一字。
郡王二字
○弘治十五年奏准、
亲王行巡抚巡按等官覆勘、
郡王行本府
亲王、及承奉长史等官覆勘、善恶得实、明白结报、具奏定謚○隆庆四年题准、凡冒袭王爵奉
旨改正者、不许一概请謚
凡文武大臣
赐謚、亦用二字、与否取自
上裁若官品未高、而待从有劳、或以死勤事、特恩赐謚者、不拘常例
○弘治四年令、凡乞
恩赐謚者、礼部斟酌可否、务合公论、不许一概比例滥请○十五年奏准、文武大臣有请謚者、礼部照例上请得旨。行吏兵二部备查实跡、礼部定為上中下三等、以行业俱优者為上、行实颇可者為中、行实无取者為下、开送翰林院拟謚请旨
○万历元年题准、大臣应得謚者、礼部仍广加咨询、稽覈名实。间有应謚而未经题请、及曾题请而未蒙赐謚者、不论远近、许各该抚按、及科道官从公举奏。礼部酌议题覆补给。若不係公举、子孙自陈乞补謚者、不行○十二年题准、凡遇文武大臣应得謚号者、备查本官生平履歷、必其节概為朝野具瞻、勋猷係国家休戚、公论允服、毫无瑕疵者、具请上裁。如行业平常、即官品虽崇、不得概与 【以上 赐謚】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二
丧礼七
丧服
国初大明令、依古礼、父服斩衰、母齐衰。报服如之。庶母服緦。三殤降等。洪武七年始加折衷、著為孝慈录、父母俱斩衰。而减报服省殤礼定庶母服以杖期。又列图於律、至今遂為定制
斩衰三年
子為父母
庶子為所生母
子為继母
子為慈母 【母卒、父命他妾养已者】子為养母 【谓自幼过房与人】
女在室為父母
女嫁反在室為父母 【谓已嫁被出、而归在父母家者】嫡孙為祖父母承重、及曾高祖父母承重者同 【父故、嫡孙為祖承重服。若父祖俱亡、而子孙為曾高祖后者同】為人后者為所后父母
為人后者為所后祖父母承重
為人后则妻从服
妇為舅姑 【即公婆】
庶子之妻為夫之所生父母
妻妾為夫
齐衰杖期
嫡子眾子為庶母 【谓父之妾】
嫡子眾子之妻為夫之庶母
為嫁母出母 【即亲生母、因父卒改嫁、及父在被出者】父卒、继母改嫁而已从之者
夫為妻
齐衰不杖期
父母為嫡长子及眾子
父母為女在室者 【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亦同】继母為长子及眾子
慈母為长子及眾子
孙為祖父母 【女虽适人不降】
為伯叔父母 【即伯伯姆姆叔叔婶婶】妾為夫之长子、及眾子。為所生子
為兄弟
為兄弟之子、及兄弟之女在室者 【即姪男及姪女】為姑及姊妹在室者 【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同】妾為嫡妻
嫁母出母為其子
女在室、及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為其兄弟及兄弟之子 【姊妹及姪女在室者同】继母改嫁為前夫之子从巳者
為继父同居两无大功之亲者 【谓继父无子孙伯叔兄弟、巳身亦无伯叔兄弟之类】妇人為夫亲兄弟之子
妇人為夫亲兄弟之女在室者
女出嫁為父母
妾為其父母
為人后者為其父母 【即本生父母】女适人為兄弟之為父后者
祖為嫡孙
父母為长子妇
齐衰五月
為曾祖父母 【女虽适人不降】
齐衰三月
為高祖父母 【女虽适人不降】
為继父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
為继父虽同居而两有大功以上亲者
大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