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祭十五坛。掌府事坐营总兵歷有勋劳者、祭七坛。掌府事坐营积有年劳者、祭五坛虽掌府事坐营而政绩未著者、祭四坛。管事而被劾勘明閒住者、止与本爵祭二坛。被劾而未经勘实者、祭一坛。勘实而罪重者、并本爵应得祭葬、一概尽削
凡都督同知僉事起用未久病故者、与祭三坛。 【嘉靖三十年例】 锦衣卫都指挥使、身后赠都督同知者亦祭三坛。 【正德二年例】 俱照例造葬万历六年更定
凡文官三品以上、不论已未考满、其各父母妻必曾授本等封、俱照例祭葬。四品本身及父母、皆止一祭、无葬。而出自特恩者不拘
凡一品父母妻已授本等封、於例祭外、父母有加祭二坛者、 【正德十年例】 妻有加祭一坛者、 【弘治十二年例】 係出特恩、取自
上裁。陈乞者不得輒援為例
凡三品官曾经考满者、祭一坛、全葬。未经考满者、祭一坛、减半造葬。 【正德六年例】 其以侍郎兼学士赠尚书者、祭二坛、不拘已未考满、给与全葬。或兼官虽同、非係赠尚书者、止给与本等卹典、不得概援為例凡致仕养病终养听用等项官员、祭葬俱与、见任官同。革职閒住、及先曾為事謫戍、遇蒙恩詔辩復原职者、祭葬俱不准给
凡文官二品三品共实歷三年以上者、虽未考三品满、父母准与三品祭葬。三品四品共歷三年以上者、虽未考四品满、父母准祭一坛。若未及三年者不准。【正德九年例】其有未及三年而遇蒙恩詔、父母已授本等封、及父母先授外封、后任京职考满例不重封者、俱照品级给与应得祭葬【内外通理、嘉靖二十八年例】凡三品以上官、有被劾致仕、及先被劾冠带閒住、后奉特旨復职者、俱准照例与祭葬。【弘治十年、嘉靖二十七年例】若罪过昭彰、公论共弃者、不拘见任致仕等项、俱不准给。
其被劾閒住、遇蒙覃恩概復致仕者、亦不准给。被劾听调、及听勘未明病故者、务稽考其平生履歷、人品高下、功罪重轻、议拟奏请定夺凡公侯伯、為事未经勘实身故者、其妻封命跪未追夺、亦从夫例、止与祭一坛凡左右都督、都督同知、都督僉事、管府事、及在外总兵病故者、俱祭六坛、照例造葬、都督同知以上、不分真署、一体给祭葬、署都督僉事、止祭一坛、不得妄援凡兴都正副留守、俱祭一坛
凡以死勤事、若抗节不屈身死纲常者、犯顏諫争身死国是者、执锐先登身死战陈者危城固守身死封疆者、诸如此类、开具实跡、卹典取自上裁。其或城池失守、战陈败衄、以致殞命者、不许一概议给万历十二年续定
凡公侯伯掌府坐营总兵、加太子太保以上者、必查前项官衔因何加授、果以勋劳进秩、方许照会典公侯祭十六坛、伯祭十五坛之例。如係因事加恩、功业未副者、止照勋臣二等事例与祭七坛。其有不愿坐营管府恳疏乞休者、查其平生有功无过、俱照见任优卹凡三品以上致仕官、其雅负时望恳疏乞休者照见任例给与应得祭葬。如被劾致仕、及考察自陈致仕者、二品曾经考满、祭葬准全给。未经考满者、祭照旧葬价减半。三品曾经考满、祭照旧、半葬。未经考满者、有祭无葬。
四品虽经考满亦不准祭。其被劾自陈官员、有日久论定、原无可议者、仍照例给与祭葬。父母妻、曾授本等封者、应得卹典、亦视本身致仕缘由以為差等、不得滥给
凡三品以上被劾听用听调官员祭葬、俱照今拟被劾自陈致仕官递减之例。如公论已明、人品无玷、仍准全给。听勘未明官员、有陈乞卹典者、仍行原勘抚按衙门查明无碍、应否量给、临时题请定夺。如果有显过為公论所不容、无论听用听调听勘、径照閒住例、俱不准给。其父母祭葬、亦稽其子功过以為差等
凡京官三品陞四品者、不拘四品已未考满、俱照三品未考满例、祭一坛、半葬。父母曾授三品封者与同授四品封者、止祭一坛。其原以三品降调、后歷陞四品者、止照四品例、不得妄行陈乞凡三品父母曾授本等封者、无论亡故先后、一视其子以為差等。其已经考满者、祭葬全给。未经考满者、祭一坛、减半造葬凡文官二品三品共歷三年已上者、虽未考三品满、其父母曾授四品五品封、准与三品祭葬。三品四品共歷三年以上者、虽未考四品满、其父母曾授五品封、准祭一坛。
其未经授封、及止授六七品封者、不得援以為例凡三品官本生父母、有值
覃恩乞以本身应得
誥命移封者、身后量给祭一坛。其授二品封者、量给半葬凡二品三品文臣曾经
赐葬者、妻故在后、俱许祔葬。惟授封夫人者、例给开壙工价。其餘不给。若妻先故者、除已封夫人照例祭葬外。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