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女、以次开造。若原无所生子女。即於本妾位下、註无出二字】
第二等妾 【同前】
某郡王某位下、除正妃外、妾几人
第一妾某氏、係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第几女。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选娶。某年月
日、入府成婚。某年月日故。 【如係嘉靖二十三年以前、止开例前以礼娶到、不开勘合号数】
第一子某、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奏报。某年月日
赐名。某年月日封。 【后有子、以次开造】
第一女、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奏报。某年月日封。 【后有女、以次开造。若原无所生子女、即於本妾位下、註无出二字】
第二等妾 【同前】
镇国将军某位下、除夫人某氏外、妾几人
第一妾某氏
辅国将军某位下、除夫人某氏外、妾几人
第一妾某氏
奉国将军某位下、除淑人某氏外、妾几人
第一妾某氏
镇国中尉某位下、除恭人某氏外、妾几人
第一妾某氏
辅国中尉某位下、除宜人某氏外、妾几人
第一妾某氏
奉国中尉某位下、除安人某氏外、妾几人
第一妾某氏
【以上俱照前式开造】
凡庶人婚嫁。景泰三年
詔、各王府庶人子女长成、或无父母婚姻、又无人敢与议配、所在官司审察具名奏来处置
○天顺四年奏准、
宗室降為庶人者、其子女婚嫁、有司每人与四表里、首饰银二十两、猪四口、羊四隻、自令婚配
○万历七年议准、各
王府庶男婚资、照庶女例、一概免给
凡擅婚子女。嘉靖二年、令
王府有不遵禁约、擅自成婚者、俱革退另选
○二十八年题准、
王府擅自择选继室、已经革封者、其所生子女、照革爵庶人所生例、不许请乞封号。以后违例擅婚者、视此
○万历七年议准、凡查出擅婚、照例分别、成婚在嘉靖二十八年以前者、所生子女、已封者免革。未封者、查无别碍、姑准请封。成婚在二十八年以后者、所生子女、仍照例止许请名、不许请封。其已封者、姑准半禄终身、日后子孙、一体止给名粮
○十年议准、
宗室奏选正配。选有之日、仍奏请封号、候有
成命、方许成婚。若成婚在未封之先者、谓之擅婚。所生之子、止许请名、不许请封。年足十五岁以上、岁给口粮五十石、本折中半兼支、其女任其择配、俱不给婚嫁之资。 【嘉靖二十八年例】 若不经奏选、不请封号、私自成婚者、比之擅婚、违碍尤甚。所生子女、比照滥妾例行。如有听继王爵、係擅婚私婚之子、有碍请封者、临期请
旨定夺
凡滥妾子女。弘治九年议准、
王府有未成婚、而先纳宫人生子者、所生子女、不许请名请封
○嘉靖四十四年议准、
王府有不经奏请、滥娶妾媵、及有以流移妇女、有夫之妻、并额外滥收者、俱行查革。其所生子女、止给口粮
○万历十年议准、
宗室庶生子女、必其母妾、係额内应娶人数、曾经奏选明白者、方准请名请封。如不经奏选、或增立陪从宫人名目、或入府在正配未封之先、皆為滥妾。查係额内人数、所生之子、姑准请名、岁给本色米十二石。若在额外者不给。其女任其择配。俱不给婚嫁之资。如有听继王爵、係滥妾之子、有碍请封者、临期请
旨定夺
凡花生子女。正德四年议准、
王府有滥收外人、於宫闈内乳养者、长史啟
王、严加禁约、如违、辅导官从重治罪
○万历十年议准、
宗室如有姦收乐女、与不良之妇為婚者、所生子女、并选配夫人等、及仪宾、已授封者、爵职封号禄米、尽行革去。未授名封者、不许朦朧冒请。新生者、不许造入
玉牒、以混
天潢。其女妇尽数逐出。乐工人等、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本宗仍听参奏降革。辅导官、及保勘员役、一体治罪 【正德四年例】
凡请封妃父。万历十年议准、
亲郡王选有婚配、奏请授封為妃、即将妃父、授五城兵马职衔。
亲王妃父、授兵马指挥。
世子及
郡王妃父、授兵马副指挥。移咨吏部、銓注衙门。继妃之父、亦照例请授。其次妃、及追封
王妃之父、俱不许滥请、如妃父原有官职可称、及
世子
郡王妃、进封為
亲王妃、其父已有职衔者、不必再请 【洪武间例】
凡释放宫眷。正德三年题准、高墙庶人病故、所遗妾媵、照户部题准事例释放。仍拘父母亲属领出嫁遣。若无父母亲属、量為处置疏放、勿令失所
○四年议准、今后各
王府袭封之初、其
先王侍从宫人、除有出者、仍留在府养赡。无出者、照例释放。各将军以下、并庶人病故、其宫人无出者、亦照例、俱令原籍亲属、领出嫁遣
仪宾婚配
凡仪宾婚配。洪武二十七年令、郡县主之夫、都与宗人府仪宾职事散官、还照品级、俱授
誥命。
靖江王府女封郡君。婿之禄秩、比从四品、一般与仪宾职事
○宣德三年定、
郡主仪宾秩从二品。县主仪宾从三品。郡君仪宾从四品。县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