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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子先故、或以孙承袭而追封
世子為
亲王。或
亲王故绝、旁支进封而追封其父為
亲王。其次子以下、俱照依原封世次、授以本等爵级、不准加封。若嘉靖四十四年例前加封者、姑准照常传袭。例后加封者、查照世次改正凡
郡王封典。万历十年议准、凡
郡王薨逝、原与
亲王同城者、其子孙服满之日、照常请封。若另城者、应袭子孙、先请敕管理府事、亦候服制满日请封。故绝者、俱不得袭封。与亲王同城者、其宗支自奉
亲王约束。止许推举伦序相应之人、以本等爵职、请敕奉祀。另城者、许推举一人、以本等爵职、请敕管理府事、亦不得陈乞继封。 【正德四年例】 若以郡王进封
亲王者、其郡爵亦不许补袭、请
敕奉祀如前例 【嘉靖四十四年例】凡追封
郡王。万历十年议准、
郡王薨逝。长子先故。其孙承袭之后、例得追封长子為郡王。其次子以下、俱照依原封世次、授以本等爵级。不得比世子例前追封
亲王例、冒请加封。 【弘治七年例】 其追封亲王
郡王之嫡配已故、一体追封為
亲郡王妃。若係见存、亦准加封。但止请敕知会、不遣官
册封、不给冠服等件 【弘治十年例】凡请改封典。万历十年议准、
亲王嫡长子封為
世子。次嫡庶子封為
郡王。
郡王嫡长子封為长子。次嫡庶子封為镇国将军。如世子长子有故、
亲王次嫡子改封
世子。
郡王次嫡子改封长子。或妃年五十以上无出、及妃已故。亲王庶长子、亦改封
世子。
郡王庶长子、亦改封长子。若未封者、径得请封。亲王嫡长孙、封為世孙。
郡王嫡长孙、封為长孙。
亲王嫡长曾孙、封為曾世孙。
郡王嫡长曾孙、封為曾长孙。如世孙长孙有故、次嫡庶孙应继王爵者、亦许改封為世孙长孙 【嘉靖四十四年例】凡庶子袭封。万历十年议准、
亲郡王娶有内助妾媵、不论入府先后、已未加封、所生之子、皆為庶子。如嫡子有故、庶子袭封父爵、定以庶长承袭。若有越次争袭、朦朧奏扰者、将本宗参究罚治辅导官、并同谋拨置之人、行巡按御史、提问治罪凡请封生母。洪武二十五年议准、
王妃以下、有所出者、称夫人
○弘治四年定、
亲王庶子受封、其母始封夫人
○十三年奏准、
亲王妾媵生女者、不得援生子例、请封夫人○嘉靖四十三年题准、
亲王之妾、其子已袭封
亲王、而嫡妃不存者、准封继妃。
郡王之妾其子已袭封
郡王、而嫡妃不存者、准封次妃。俱止请敕知会、不给
誥命冠服。身后减半祭葬
○万历七年议准、将军以下、其生母年踰七十者、许其陈请。各从子爵秩、准与封号○十年议准、
亲王庶子袭封
亲王、而嫡母不存者、生母许封次妃。 【弘治十年例】 但不得滥请继妃封号。郡王庶子袭封
郡王、而嫡母不存者、生母亦许封次妃。俱止请敕知会、不给
誥命冠服。身后与祭一坛、无葬。若已故者、俱准追封次妃。其亲王庶子初封
郡王者、生母止封夫人。 【弘治四年例】 不在次妃之例。将军中尉、如嫡母不存、其生母亦各从子之爵秩、授封夫淑恭宜安人。止行文该府知会、俱不给誥命祭葬。若已故者、亦准追封。其养母庶母、不许一概滥请。至於生母年老多疾、其子愿请出府就养者、许其陈乞。 【嘉靖十一年例】 子多者、仍听递相迎养 【万历七年例】凡遣使册封。嘉靖三十二年题准、每年册封、□月题请。四月初旬传制遣官出京
○四十四年奏准、册封
亲王、及
亲王妃、勋戚大臣為正使。翰林、坊局、六科、尚宝、及卿寺五品以上官副之。册封世子、
郡王、及
世子
郡王妃、翰林、坊局、六科、尚宝、及卿寺五品以上官為正使。部寺属官、中书行人等官副之凡册宝冠服。洪武间定、凡
亲王
王世子、俱授金册金宝。宝行印綬监铸给。册行银作局造办。册文行翰林院撰作、中书科书写。冠服仪仗行内官监造。如係旧府先年曾请封世子者、金宝仪仗传用、俱不另给。世子承袭、止授金册、传用金宝。
郡王镀金银印、镀金银册。仪仗冠服册文、俱照世子例行。
亲王妃、用金册九翟冠服、册文照
亲王例行。餘俱传用。
世子妃、用金册七翟冠服、餘照
亲王妃行、
郡王妃、用镀金银册七翟冠服、如初封者用仪仗、袭封者不用。世子并妃、
郡王并妃、係初封、该给银造大器一分、於银作局关领。袭封者传用、不领○嘉靖四十四年题准、初封
郡王及妃、银大器俱令自备、不许请给。世孙、长子、长孙、及世孙夫人、长子夫人、长孙夫人、俱止给冠服、不给誥命。镇国将军夫人、及郡主以下、俱给誥命
凡酌议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