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虽云“加凡斗伤二等”,律无加入死之文,止依凡人之法。
殴伤五品以上,减二等;若减罪轻及殴伤九品以上,各加凡斗伤二等。【疏】议曰:流外官以下,“殴伤五品以上,减二等”,谓减议贵二等,殴者徒一年,伤者徒二年,折伤者徒二年半。“若减罪轻”,假有殴五品以上折一支,从流二千五百里减二等,徒二年半,即是减罪轻於凡斗徒三年,加二等,处流二千五百里之类。“及殴伤九品以上,各加凡斗伤二等”,谓殴九品以上、六品以下之官,不伤杖六十,伤即杖八十;他物不伤杖八十,伤即杖一百之类。
若殴至死者,各依凡人法。
问曰:律称“流外官以下,殴议贵徒二年”。若奴婢、部曲殴议贵者,为共凡人罪同,为依本法加罪以否?答曰:依下条:“部曲殴伤良人,加凡人一等,奴婢又加一等。”此是良人与奴婢、部曲凡斗之罪。其部曲、奴婢殴凡人,尚各加罪,况於皇族及官品贵者,理依加法。唯据本条加至死者,始合处死:假如有部曲殴良人折二支,加凡斗一等,注云“加者,加入於死”,既於凡斗流三千里上加一等,合至绞刑。
别条虽加,不入於死:设有部曲,故殴良人九品以上一支折,凡斗折一支徒三年,九品以上加凡斗二等,流二千五百里,故殴又加一等,流三千里,部曲殴又加一等,即不合入死,亦止流三千里,此名“馀条不加入死”之类。
●卷二十二 斗讼(16条) 317.九品以上殴议贵
诸流内九品以上殴议贵者,徒一年。伤重及殴伤五品以上,若五品以上殴伤议贵,各加凡斗伤二等。 【疏】议曰:流内九品以上、六品以下殴议贵者,徒一年。“伤重”,谓他物殴凡人内损吐血,合杖一百;殴议贵,合加二等,徒一年半。此名“伤重”。其六品以下殴伤五品以上;若五品以上殴伤议贵,或殴不伤:亦各加凡斗殴二等。 318.监临官司殴统属
诸监临官司,於所统属官及所部之人有高官而殴之,及官品同自相殴者,并同凡斗法。【疏】议曰:监临官司於所统属佐官以下,及所管部属之人有高官而监临官司殴之者,同凡斗法,不计阶、品,为其所管故也。“及官品同”,谓六品以下、九品以上,或五品以上非议贵者,议贵谓三品以上、一品以下,并为“官品同”,并谓不相管隶。自相殴者,并同凡斗之罪。假有勋官骑都尉而殴上柱国,其上柱国既非议贵,罪与凡斗同。其统属下司殴上司者,长官以外,皆据品科。
其有府及镇、戍隶州者,亦为统属之限。
问曰:州参军事,殴州内县令带五品以上勋官,得为“统属”同凡斗以否? 答曰:县令是州内统属之官,假令品高,州官殴之,准上文各同凡斗之法。 319.拒殴州县以上使
诸拒州县以上使者,杖六十;殴者,加二等;伤重者,加斗伤一等。(谓有所徵摄,权时拒捍不从者。)即被禁掌,而拒捍及殴者,各加一等。【疏】议曰:“拒州县以上使”,称“以上”者,省、台、寺、监及在京诸司等,并是。遣使追摄,拒捍不从者,杖六十。“殴者,加二等”,杖八十。“伤重者”,谓他物殴内损吐血,凡斗合杖一百,加斗伤一等,徒一年。注云“谓有所徵摄,权时拒捍不从者”。“即被禁掌,拒捍及殴者,各加一等”,谓有司禁录,或复散留,而辄拒捍,合杖七十;
殴所司者,合杖九十;伤重者,谓重一百杖以上,加凡斗二等;若使人官品高者,各依本品加:是名“各加一等”。
320.部曲奴婢良人相殴诸部曲殴伤良人者,(官户与部曲同。)加凡人一等。(加者,加入於死。)奴婢,又加一等。若奴婢殴良人折跌支体及瞎其一目者,绞;死者,各斩。【疏】议曰:《名例律》:“称部曲者,妻亦同。”此即部曲妻,不限良人及客女。殴伤良人者,注云“官户与部曲同”,“加凡人一等”,谓加凡斗殴伤一等。注云“加者,加入於死”,谓部曲殴良人,损二事以上,及因旧患令至笃疾、断舌及毁败阴阳,凡殴流三千里者,部曲加一等合死,此名“加入於死”。
“奴婢又加一等”,谓加凡斗二等。“若奴婢殴良人,折跌支体及瞎其一目者,绞”,跌体、瞎目,各罪止徒三年,即明殴良人准凡人相殴罪合流者,各入死罪;因殴致死,各斩。
其良人殴伤杀他人部曲者,减凡人一等;奴婢,又减一等。若故杀部曲者,绞;奴婢,流三千里。 【疏】议曰:良人殴伤或杀他人部曲者,“减凡人一等”,谓殴杀者,流三千里;折一支者,徒二年半之类。“奴婢,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