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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唐律疏议-唐-长孙无忌*导航地图-第74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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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三领及弩五张,绞。私造者,各加一等;(甲,谓皮、铁等。具装与甲同。即得阑遗,过三十日不送官者,同私有法。) 【疏】议曰:“弩一张,加二等”,谓加私有禁兵器罪二等,合徒二年半。“甲一领及弩三张,流二千里”,有甲、有弩,各得此罪。“甲三领及弩五张,绞”,亦甲、弩准数,各得绞罪。“私造者,各加一等”,谓私造甲、弩及禁兵器,各加私有罪一等。
问曰:私有甲三领及弩五张,准依律文,各合处绞。有人私有甲二领并弩四张,欲处何罪?答曰:畜甲、畜弩,各立罪名,既非一事,不合并满。依《名例律》:“其应入罪者,举轻以明重。”有甲罪重,有弩坐轻;既有弩四张已合流罪,加一满五,即至死刑,况加甲二领,明合处绞。私有弩四张,加甲一领者,亦合死刑。【疏】议曰:铁甲、皮甲,得罪皆同。私有具装,与甲无别:有一具装,流二千里;有三领者,亦合绞。“即得阑遗,过三十日不送官”,谓得阑遗禁兵器以下,三十一日不送官者,同私有法。
既称过三十日,即三十日内不合此罪。又,依《军防令》:“阑得甲仗,皆即输官。”不送输者,从“违令”,笞五十。满五日者,依《杂律》“各以亡失罪论”,其亡失之罪,从本条解释。其甲非皮、铁者,依《库部式》,亦有听畜之处,其限外剩畜及不应畜而有者,亦准禁兵器论。但甲有禁文,非私家合有,为非皮、铁,量罪稍轻,坐同禁兵器,理为中。
造未成者,减二等。即私有甲、弩,非全成者,杖一百;馀非全成者,勿论。 【疏】议曰:“造未成者”,谓从上“禁兵器”以下,未成者,各减私造罪二等,谓甲三领、弩五张以上,纵更多有,各止处徒三年。“即私有甲、弩非全成者”,谓不堪著用,又非私造,杖一百。“馀非全成者,勿论”,谓甲、弩之外,所有禁兵器,非全成者,皆不坐。既是禁兵器,虽不合罪,亦须送官。
244.功力采取不任用
诸役功力,有所采取而不任用者,计所欠庸,坐赃论减一等。【疏】议曰:谓官役功力,若采药,或取材之类,而不任用者。若全不任用,须计全庸;若少不任用,准其欠庸,并倍坐赃论减一等。若有所造作及有所毁坏,备虑不谨,而误杀人者,徒一年半;工匠、主司各以所由为罪。【疏】议曰:谓有所缮造营作及有所毁坏崩撤之类,不先备虑谨慎,而误杀人者,徒一年半。“工匠、主司各以所由为罪”,或由工匠指,或是主司处分,各以所由为罪,明无连坐之法。
律既但称“杀人”,即明伤者无罪。245.丁夫差遣不平
诸应差丁夫,而差遣不平及欠剩者,一人笞四十,五人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即丁夫在役,日满不放者,一日笞四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各坐其所由。)【疏】议曰:差遣之法,谓先富强,後贫弱;先多丁,後少丁。凡丁分番上役者,家有兼丁,要月;家贫单身,闲月之类。违此不平及令人数欠剩者,一人笞四十,五人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即丁夫在役”,谓在役之人,日满不放者,一日笞四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注云“各坐其所由”,谓止坐不放者所由之人,明无连坐之法。
246.丁防稽留
诸被差充丁夫、杂匠,而稽留不赴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将领主司加一等。防人稽留者,各加三等。即由将领者,将领者独坐。(馀条将领稽留者,准此。)【疏】议曰:丁夫、杂匠,被官差遣,不依程限而稽留不赴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将领主司加一等”,主司谓亲领监当者,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其“防人稽留者,各加三等”,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其将领主司亦加一等。
若由将领主司稽留,丁夫、杂匠、防人不合得罪,唯罪将领之人,故云“将领者独坐”。注云“馀条将领稽留者,准此”,馀条谓征人等,但是差行有主司将领,本条无将领罪名,事由将领者,皆将领者独坐。
247.私使丁夫杂匠
诸丁夫、杂匠在役,而监当官司私使及主司於职掌之所,私使兵防者,各计庸准盗论;即私使兵防出城、镇者,加一等。 【疏】议曰:丁夫、杂匠,见在官役役限之内,而监当官司私役使;“及主司”,谓应判署及亲监当兵防之人,於职掌之所私使:“各计庸准盗论”,谓从丁夫以下,各计私使之庸准盗论。即杂使计庸不满尺者,从“盗不得财”,笞五十。兵、防并据城隍内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