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减三等。 【疏】议曰:出给戎仗兵器,非得公文而辄出给者,“主司徒二年”,主司谓当判署者。“虽有符牒合给,未判而出给”,谓有符牒到司,仍未行判,即准符牒出给者,杖一百。其於留守所及诸州、府差发,或应用鱼符、敕书而不用者,亦徒二年。“仪仗,各减三等”,仪仗谓吉凶卤簿、诸门戟<矛肖>之类,无文牒出给者,杖一百;未判出给者,杖七十。故云“各减三等”。
239.遣番代违限
诸镇、戍应遣番代,而违限不遣者,一日杖一百,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即代到而不放者,减一等。 【疏】议曰:依《军防令》:“防人番代,皆十月一日交代。”如官司违限不遣,若准程稽违不早遣者,一日杖一百,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即代到不放”,谓防人十月一日替到不放者,“减一等”,谓一日杖九十,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
若镇、戍官司役使防人不以理,致令逃走者,一人杖六十,五人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疏】议曰:依《军防令》:“防人在防,守固之外,唯得修理军器、城隍、公廨、屋宇。各量防人多少,於当处侧近给空闲地,逐水陆所宜,斟酌营种,并杂蔬菜,以充粮贮及充防人等食。”此非正役,不责全功,自须苦乐均平,量力驱使。镇、戍官司使不以理,致令逃走者,一人杖六十,五人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若使不以理,而防人虽不逃走,仍从“违令”科断。
240.兴造不言上待报
诸有所兴造,应言上而不言上,应待报而不待报,各计庸,坐赃论减一等。【疏】议曰:修城郭,筑堤防,兴起人功,有所营造,依《营缮令》:“计人功多少,申尚书省听报,始合役功。”或不言上及不待报,各计所役人庸,坐赃论减一等。其庸倍论,罪止徒二年半。即料请财物及人功多少违实者,笞五十;若事已损费,各并计所违赃庸重者,坐赃论减一等。(本料不实料者坐,请者不实请者坐。)【疏】议曰:“即料请财物及人功多少违实者”,谓官有营造,应须市买,料请所须财物及料用人功多少,故不以实者,笞五十。
“若事已损费”,或已损财物,或已费人功,各并计所费功、庸,准赃重者,坐赃论减一等。重者,谓重於笞五十,即五疋一尺以上,坐赃论减一等,合杖六十者为赃重。本料不实,止坐元料之人。若由请人不实,即请者合坐。失者,各减三等。依名例律:“以赃致罪,频犯者,各倍论。”此既因赃获罪,功、庸出众人之上,并通官物,即合累而倍论。若直费官财物,不损庸直,止据所费财科,不在倍限。虽费人功,倍并不重於官物,止从官物科断,即是“累并不加重者,止从重论”。
241.非法兴造
诸非法兴造及杂徭役,十庸以上,坐赃论。(谓为公事役使而非法令所听者。) 【疏】议曰:“非法兴造”,谓法令无文;虽则有文,非时兴造亦是,若作池、亭、宾馆之属。“及杂徭役”,谓非时科唤丁夫。驱使十庸以上,坐赃论。既准众人为庸,亦须累而倍折。故注云“谓为公事役使而非法令所听者”。因而率敛财物者,亦并计坐赃论,仍亦倍折。以其非法赃敛,不自入己,得罪故轻。
242.工作不如法
诸工作有不如法者,笞四十;不任用及应更作者,并计所不任赃、庸,坐赃论减一等。其供奉作者,加二等。工匠各以所由为罪。监当官司,各减三等。【疏】议曰:“工作”,谓在官司造作。辄违样式,有不如法者,笞四十。“不任用”,谓造作不任时用,及应更作者,并计所不任赃、庸,累倍坐赃论减一等,十疋杖一百,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半。其供奉作加二等者,供奉之义,已於《职制》解讫,若不如法,杖六十;不任用及应更作,坐赃论加一等,罪止流二千里。
其并倍讫,不重费官物者,并直计官物科之,其赃不倍。工匠各以所由为罪。监当官司各减三等者,谓亲监当造作,若有不如法,减工匠三等,笞十;不任用及应更作,减坐赃四等,罪止徒一年;供奉作,罪止徒二年之类。
243.私有禁兵器
诸私有禁兵器者,徒一年半;(谓非弓、箭、刀、、短矛者。) 【疏】议曰:“私有禁兵器”,谓甲、弩、矛、槊、具装等,依令私家不合有。若有矛、槊者,各徒一年半。注云“谓非弓、箭、刀、、短矛者”,此上五事,私家听有。其旌旗、幡帜及仪仗,并私家不得辄有,违者从“不应为重”,杖八十。
弩一张,加二等;甲一领及弩三张,流二千里;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