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疏】议曰:人各有耦,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合徒一年。仍离之。谓主得徒坐,奴不合科。其奴自娶者,亦得徒一年半。主不知情者,无罪;主若知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若有为奴娶客女为妻者,律虽无文,即须比例科断,《名例律》:“称部曲者,客女同。
”《斗讼律》:“部曲殴良人,加凡人一等,奴婢又加一等。其良人殴部曲,减凡人一等,奴婢又减一等。即部曲、奴婢相殴伤杀者,各依部曲与良人相殴伤杀法。”注云:“馀条良人、部曲、奴婢私相犯,本条无正文者,并准此。”奴娶良人徒一年半,即娶客女减一等,合徒一年。主知情者,杖九十;因而上籍为婢者,徒三年。其所生男女,依《户令》:“不知情者,从良;知情者,从贱。”
即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徒二年。(奴婢自妄者,亦同。)各还正之。【疏】议曰:以奴若婢,妄作良人,嫁娶为良人夫妇者,所妄之罪,合徒二年。奴婢自妄嫁娶,亦徒二年。“各还正之”,称“正之”者,虽会赦,仍改正之。若娉财多,准罪重於徒二年者,依“诈欺”,计赃科断。192.杂户官户与良人为婚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疏】议曰:杂户配隶诸司,不与良人同类,止可当色相娶,不合与良人为婚。
违律为婚,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谓官户亦隶诸司,不属州县,亦当色婚嫁,不得辄娶良人,违者亦杖一百。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合徒一年半。官户私嫁女与良人,律无正文,并须依首从例。
即奴婢私嫁女与良人为妻妾者,准盗论;知情娶者,与同罪。各还正之。【疏】议曰:奴婢既同资财,即合由主处分,辄将其女私嫁与人,须计婢赃,准盗论罪,五疋徒一年,五疋加一等。知情娶者,与奴婢罪同;不知情者,不坐。自“杂户与良人为婚”以下,得罪仍各离而改正。其工、乐、杂户、官户,依令“当色为婚”,若异色相娶者,律无罪名,并当“违令”。既乖本色,亦合正之。太常音声人,依令“婚同百姓”,其有杂作婚姻者,并准良人。
其部曲、奴婢有犯,本条无正文者,依律“各准良人”。如与杂户、官户为婚,并同良人共官户等为婚之法,仍各正之。
193.违律为婚恐喝娶
诸违律为婚,虽有媒娉,而恐喝娶者,加本罪一等;强娶者,又加一等。被强者,止依未成法。 【疏】议曰:依律不许为婚,其有故为之者,是名“违律为婚”。假如杂户与良人为婚,虽有媒娉而恐喝娶者,加本罪一等:本坐合杖一百,加一等,处徒一年。“强娶者,又加一等”,谓以威若力而强娶之,合徒一年半。“被强者,止依未成法”,下条“未成者各减已成五等”,女家止笞五十之类。
即应为婚,虽已纳娉,期要未至而强娶,及期要至而女家故违者,各杖一百。 【疏】议曰:“即应为婚”,谓依律合为婚者。虽已纳娉财,元契吉日未至,而男家强娶;及期要已至吉日,而女家故违不许者:各杖一百得罪,依律不合从离。 194.违律为婚离正
诸违律为婚,当条称“离之”、“正之”者,虽会赦,犹离之、正之。定而未成,亦是。娉财不追;女家妄冒者,追还。【疏】议曰:“违律为婚”,谓依律不合作婚而故违者。“当条称离之”,谓上条“男家妄冒,或女家妄冒,离之”。又,“正之”者,谓上条“奴婢私嫁女与良人,仍正之”。虽会大赦,称“离之”者,犹离之,称“正之”者,犹正之。“定而未成,亦是”,假令杂户与良人为婚已定,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未成,会赦之後,亦合离、正,故云“定而未成,亦是”。
男家送财已讫,虽合离、正,其财不追。若女家妄冒,应离、正者,追财物,还男家。凡称“离之”、“正之”者,赦後皆合离、正。名例律云:“会赦,应改正,经责簿帐而不改正,各论如本犯律。”应离之辈,即是赦後须离,仍不离者,律无罪条,犹当“不应得为从重”,合杖八十。若判离不离,自从奸法。
195.嫁娶违律
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本条称以奸论者,各从本法,至死者减一等。) 【疏】议曰:“嫁娶违律”,谓於此篇内不许为婚,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