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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唐律疏议-唐-长孙无忌*导航地图-第54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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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监临之官,私辄度人者,一人杖一百,二人加一等。【疏】议曰:“私入道”,谓为道士、女官、僧、尼等,非是官度,而私入道,及度之者,各杖一百。注云“若由家长,家长当罪”,既罪家长,即私入道者不坐。已除贯者,徒一年;及度之者,亦徒一年。“本贯主司”,谓私入道人所属州县官司及所住观寺三纲,知情者,各与入道人及家长同罪。若犯法还俗,合出观寺,官人断讫,牒观寺知,仍不还俗者,从“私度”法。断後陈诉,须著俗衣,仍披法服者,从“私度”法,科杖一百。
即监临之官,不依官法,私辄度人者,一人杖一百,二人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若州县官司所度人,免课役多者,当条虽有罪名,所为重者自从重论,并依上条“妄增减出入课役”科之。其官司私度人,被度者知私度情,而受度者为从坐;若不知私度情者,而受度人无罪。
155.子孙别籍异财
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别籍、异财不相须,下条准此。) 【疏】议曰:称祖父母、父母在,则曾、高在亦同。若子孙别生户籍,财产不同者,子孙各徒三年。注云“别籍、异财不相须”,或籍别财同,或户同财异者,各徒三年,故云“不相须”。“下条准此”,谓父母丧中别籍、异财,亦同此义。
若祖父母、父母令别籍及以子孙妄继人後者,徒二年;子孙不坐。 【疏】议曰:若祖父母、父母处分,令子孙别籍及以子孙妄继人後者,得徒二年,子孙不坐。但云“别籍”,不云“令其异财”,令异财者,明其无罪。 156.居父母丧生子
诸居父母丧,生子及兄弟别籍、异财者,徒一年。 【疏】议曰:“居父母丧生子”,已於《名例》“免所居官”章中解讫,皆谓在二十七月内而妊娠生子者,及兄弟别籍、异财,各徒一年。别籍、异财不相须。其服内生子,事若未发,自首亦原。 157.扬子舍去
诸养子,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徒二年。若自生子及本生无子,欲还者,听之。 【疏】议曰:依《户令》:“无子者,听养同宗於昭穆相当者。”既蒙收养,而辄舍去,徒二年。若所养父母自生子及本生父母无子,欲还本生者,并听。即两家并皆无子,去住亦任其情。若养处自生子及虽无子,不愿留养,欲遣还本生者,任其所养父母。
即养异姓男者,徒一年;与者,笞五十。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听收养,即从其姓。 【疏】议曰:异姓之男,本非族类,违法收养,故徒一年;违法与者,得笞五十。养女者不坐。其小儿年三岁以下,本生父母遗弃,若不听收养,即性命将绝,故虽异姓,仍听收养,即从其姓。如是父母遗失,於後来识认,合还本生;失儿之家,量酬乳哺之直。
158.立嫡违法
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即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嫡以长,不以长者亦如之。【疏】议曰:立嫡者,本拟承袭。嫡妻之长子为嫡子,不依此立,是名“违法”,合徒一年。“即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谓妇人年五十以上,不复乳育,故许立庶子为嫡。皆先立长,不立长者,亦徒一年,故云“亦如之”。依令:“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曾、玄以下准此。
”无後者,为户绝。
159.养杂户男为子孙
诸养杂户男为子孙者,徒一年半;养女,杖一百。官户,各加一等。与者,亦如之。【疏】议曰:杂户者,前代犯罪没官,散配诸司驱使,亦附州县户贯,赋役不同白丁。若有百姓养杂户男为子孙者,徒一年半;养女者,杖一百。养官户者,各加一等。官户亦是配隶没官,唯属诸司,州县无贯。与者,各与养者同罪,故云“亦如之”。虽会赦,皆合改正。若当色自相养者,同百姓养子之法。杂户养官户,或官户养杂户,依户令:“杂户、官户皆当色为婚。
”据此,即是别色准法不得相养。律既不制罪名,宜依“不应为”之法:养男从重,养女从轻。若私家部曲、奴婢,养杂户、官户男女者,依《名例律》“部曲、奴婢有犯,本条无正文者,各准良人”,皆同百姓科罪。
若养部曲及奴为子孙者,杖一百。各还正之。(无主及主自养者,听从良。) 【疏】议曰:良人养部曲及奴为子孙者,杖一百。“各还正之”,谓养杂户以下,虽会赦,皆正之,各从本色。注云“无主”,谓所养部曲及奴无本主者。“及主自养”,谓主养当家部曲及奴为子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