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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唐律疏议-唐-长孙无忌*导航地图-第51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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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不经恩,偿讫事发,亦不合罪,为贷时本许酬偿,不同“悔过还主”故也。若取受之赃,悔过还主,仍减三等。恩前费用,准法不徵贷者,赦後仍徵偿讫,故听免罪。若卖买有剩利者,计利,以乞取监临财物论。强市者,笞五十;有剩利者,计利,准枉法论。
【疏】议曰:官人於所部卖物及买物,计时估有剩利者,计利,以乞取监临财物论。“强市者笞五十”,谓以威若力强买物,虽当价,犹笞五十;有剩利者,计利,准枉法论。问曰:官人遣人或市司而为市易,所遣之人及市司为官人卖买有剩利,官人不知情及知情,各有何罪?答曰:依律:“犯时不知,依凡论。”官人不知剩利之情,据律不合得罪。所为市者,虽不入己,既有剩利,或强卖买,不得无罪,从“不应为”:准官人应坐之罪,百杖以下,所市之人从“不应为轻”,笞四十;
徒罪以上,从“不应为重”,杖八十。仍不得重於官人应得之罪。若市易已讫,官人知情,准“家人所犯知情”之法。
即断契有数,违负不还,过五十日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即借衣服、器玩之属,经三十日不还者,坐赃论,罪止徒一年。 【疏】议曰:官人於所部市易,断契有数,仍有欠物,违负不还,五十日以下,依杂律科“负债违契不偿”之罪;满五十一日,以受所监临财物论。即借衣服、器玩之属者,但衣服、器物,品类至多,不可具举,故云“之属”。借经三十日不还者,坐赃论,罪止徒一年。所借之物各还主。
143.役使所监临
诸监临之官,私役使所监临,及借奴婢、牛马驼骡驴、车船、碾、邸店之类,各计庸、赁,以受所监临财物论。【疏】议曰:监临之官,私役使所部之人,及从所部借奴婢、牛马驼骡驴、车船、碾、邸店之类,称奴婢者,部曲、客女亦同,各计庸、赁之价,人、畜、车计庸,船以下准赁,以受所监临财物论。强者,加二等。其借使人功,计庸一日绢三尺。人有强弱、力役不同,若年十六以上、六十九以下,犯罪徒役,其身庸依丁例;其十五以下、七十以上及废疾,既不任徒役,庸力合减正丁,宜准当乡庸作之价。
若准价不充绢三尺,即依减价计赃科罪;其价不减者,还依丁例。
即役使非供己者,非供己,(谓流外官及杂任应供官事者。)计庸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其应供己驱使而收庸直者,罪亦如之。(供己求输庸直者,不坐。)【疏】议曰:非供己,谓流外官者,谓诸司令史以下,有流外告身者。“杂任”,谓在官供事,无流外品。为其合在公家驱使,故得罪轻於凡人不合供官人之身,计庸坐赃致罪,一尺笞二十,一疋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应供己驱使者,谓执衣、白直之类,止合供身驱使,据法不合收庸,而收庸直,亦坐赃论,罪止杖一百,故云“亦如之”。
注云“供己求输庸直”,谓有公案者,不坐。别格听收庸直者,不拘此例。
若有吉凶,借使所监临者,不得过二十人,人不得过五日。其於亲属,虽过限及受馈、乞贷,皆勿论。(亲属,谓缌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馀条亲属准此。)【疏】议曰:吉,谓冠婚或祭享家庙。凶,谓丧葬或举哀及殡殓之类。听许借使监临部内,所使总数不得过二十人,每人不得过五日。“其於亲属虽过限”,谓亲属别於数限外驱使及受馈饷财物、饮食,或有乞贷,皆勿论。亲属,谓本服缌麻以上亲及大功以上亲共为婚姻之家,并通受馈饷、借贷、役使,依法无罪。
馀条亲属准此者,谓一部律内,称“亲属”处,悉据本服内外缌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共为婚姻之家,故云“准此”。
营公廨借使者,计庸、赁,坐赃论减二等。即因市易剩利及悬欠者,亦如之。 【疏】议曰:借使所监临奴婢、牛马、车船、碾、邸店之类,为营公廨使者,各计庸、赁,坐赃论减二等。即为公廨市易剩利及悬欠其价不还者,亦计所剩及悬欠,坐赃论减二等,故云“亦如之”。 144.监临受供馈
诸监临之官,受猪羊供馈,(谓非生者。)坐赃论。强者,依强取监临财物法。 【疏】议曰:监临之官,於所部内受猪羊供馈者,即是杀讫始送,故注云“谓非生者”,举猪羊为例,自馀禽兽之类皆是,各计其所直,坐赃论。强取者,依强取监临财物法,计赃,准枉法论。其有酒食、瓜果之类而受者,亦同供馈之例,见在物徵还主。若以畜产及米面之属馈饷者,自从“受所监临财物”法,其赃没官。
145.率敛所监临财物
诸率敛所监临财物馈遗人者,虽不入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