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增乘驿马
诸增乘驿马者,一疋徒一年,一疋加一等。(应乘驿驴而乘马者减一等。)主司知情与同罪,不知情者勿论。(馀条驿司准此。)【疏】议曰:依《公式令》:“给驿:职事三品以上若王,四疋;四品及国公以上,三疋;五品及爵三品以上,二疋;散官、前官各递减职事官一疋;馀官爵及无品人,各一疋。皆数外别给驿子。此外须将典吏者,临时量给。”此是令文本数。数外剩取,是曰“增乘”,一疋徒一年,一疋加一等。“应乘驿驴而乘驿马者”,又准《驾部式》:“六品以下前官、散官、卫官,省司差使急速者,给马。
使回及馀使,并给驴。”即是应乘驴之人,而乘马,各减增乘马罪一等。主司知情与同罪者,谓驿马主司知增乘驿马,及知应乘驴而乘马等情者,皆与乘者同罪。不知情者,勿论。馀条驿司准此者,谓“枉道”及“越过赍私物”之类。
128.乘驿马枉道
诸乘驿马辄枉道者,一里杖一百,五里加一等,罪止徒二年。越至他所者,各加一等。谓越过所诣之处。经驿不换马者,杖八十。(无马者,不坐。)【疏】议曰:乘驿马者,皆依驿路而向前驿。若不依驿路别行,是为“枉道”。“越至他所者”,注云“谓越过所诣之处”,假如从京使向洛州,无故辄过洛州以东,即计里加“枉道”一等。“经驿不换马”,至所经之驿,若不换马者,杖八十。因而致死,依《厩牧令》:“乘官畜产,非理致死者,备偿。
”“无马者不坐”,谓在驿无马,越过者无罪,因而致死者不偿。
问曰:假有使人乘驿马枉道五里,经过反覆,往来便经十里,如此犯者,从何科断? 答曰:律云“枉道”,本虑马劳,又恐行迟,於事稽废。既有往来之理,亦计十里科论。 129.乘驿马赍私物
诸乘驿马赍私物,谓非随身衣、仗者。一斤杖六十,十斤加一等,罪止徒一年。驿驴减二等。(馀条驿驴准此。) 【疏】议曰:乘驿马者,唯得赍随身所须衣、仗。衣谓衣被之属,仗谓弓刀之类。除此之外,辄赍行者,一斤杖六十,十斤加一等,罪止徒一年。“驿驴减二等”,谓一斤笞四十,罪止杖九十。馀条驿驴准此者,谓“稽程”、“枉道”之类,诸条驿驴得罪,皆准马减二等。
130.长官及使人有犯
诸在外长官及使人於使处有犯者,所部属官等不得即推,皆须申上听裁。若犯当死罪,留身待报。违者,各减所犯罪四等。【疏】议曰:“在外长官”,谓都督、刺史、折冲、果毅、镇将、县令、关监等。长官及诸使人於使处有犯者,所部次官以下及使人所诣之司官属,并不得辄即推鞫。若无长官,次官执鱼印者,亦同长官。皆须先申上司听裁。“若犯当死罪”,谓据纠告之状合死者,散留其身,待上报下。违者,各减所犯罪四等。留身者,印及管钥付知事次官,其铜鱼仍留拟勘。
敕符虽复留身,未合追纳。
131.用符节稽留不输
诸用符节,事讫应输纳而稽留者,一日笞五十,二日加一等,十日徒一年。【疏】议曰:依令:“用符节,并由门下剩其符,以铜为之,左符进内,右符在外。应执符人,有事行勘,皆奏出左符,以合右符。所在承用事讫,使人将左符还。其使若向他处,五日内无使次者,所在差专使送门下省输纳。其节,大使出即执之,使还,亦即送纳。”应输纳而稽留者,一日笞五十,二日加一等,十日徒一年。虽更违日,罪亦不加。其传符,通用纸作,乘驿使人所至之处,事虽未讫,且纳所司,事了欲还,然後更请,至门下送输。
既无限日,行至即纳。违日者,既非铜鱼之符,不可依此科断,自依纸券,加官文书稽罪一等。其禁苑门符及交巡鱼符,若木契等,於馀条得减罪二等,输纳稽迟者,准例亦减二等。若木契应发兵者,同上符节之罪。
132.公事应行稽留
诸公事应行而稽留,及事有期会而违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 【疏】议曰:凡公事应行者,谓有所部送,不限有品、无品,而辄稽留;“及事有期会”,谓若朝集使及计帐使之类,依令各有期会,而违不到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但事有期限者,以违限日为坐;无限者,以付文书及部领物後,计行程为罪。
即公事有限,主司符下乖期者,罪亦如之。若误不依题署及题署误,以致稽程者,各减二等。 【疏】议曰:“公事有限”,与上文“事有期会”义同。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