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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唐律疏议-唐-长孙无忌*导航地图-第47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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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年八十以上或笃疾,依法合侍,见无人侍,乃委置其亲,而之任所;妄增年状,以求入侍者,或未年八十及本非笃疾,乃妄增年八十及笃疾之状;“及冒哀求仕者”,谓父母之丧,二十五月大祥後,未满二十七月,而预选求仕:从“府号、官称”以下,各合处徒一年。注云“谓父母丧,礻覃制未除”,但父母之丧,法合二十七月,二十五月内是正丧,若释服求仕,即当“不孝”,合徒三年;其二十五月外,二十七月内,是“礻覃制未除”,此中求仕,名为“冒哀”,合徒一年;
若释去礻覃服而求仕,自从“释服从吉”之法。“及在心丧内者”,谓妾子及出妻之子,合降其服,皆二十五月内为心丧。
若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被囚禁,而作乐者,徒一年半。【疏】议曰: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孙及妻妾作乐者,以其不孝不义,亏ル特深,故各徒一年半。122.指斥乘舆及对捍制使诸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斩;(言议政事乖失而涉乘舆者,上请。)非切害者,徒二年。【疏】议曰:指斥,谓言议乘舆,原情及理,俱有切害者,斩。注云“言议政事乖失而涉乘舆者,上请”,谓论国家法式,言议是非,而因涉乘舆者,与“指斥乘舆”情理稍异,故律不定刑名,临时上请。
“非切害者,徒二年”,谓语虽指斥乘舆,而情理非切害者,处徒二年。
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者,绞。(因私事斗竞者,非。) 【疏】议曰:谓奉制敕使人,有所宣告,对使拒捍,不依人臣之礼,既不承制命,又出拒捍之言者,合绞。 123.驿使稽程
诸驿使稽程者,一日杖八十,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疏】议曰:依令:“给驿者,给铜龙传符;无传符处,为纸券。”量事缓急,注驿数於符契上,据此驿数以为行程,稽此程者,一日杖八十,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若军务要速,加三等;有所废阙者,违一日,加役流;以故陷败户口、军人、城戍者,绞。【疏】议曰:“军务要速”,谓是征讨、掩袭、报告外境消息及告贼之类,稽一日徒一年,十一日流二千里,是为“加三等”。“有所废阙者”,谓稽迟废阙经略、掩袭、告报之类。
“违一日加役流”,称日者,须满百刻。为由驿使稽迟,遂陷败户口、军人、卫士、募人、防人一人以上及诸城戍者,绞。若临军对寇,告报稽期者,自从“乏军兴”之法。
124.驿使以书寄人
诸驿使无故,以书寄人行之及受寄者,徒一年。若致稽程,以行者为首,驿使为从;即为军事警急而稽留者,以驿使为首,行者为从。(有所废阙者,从前条。)其非专使之书,而便寄者,勿论。【疏】议曰:有军务要速,或追徵报告,如此之类,遣专使乘驿,赍送文书。“无故”,谓非身患及父母丧者,以所赍文书,别寄他人送之及受寄文书者,各徒一年。“若致稽程”,谓行不充驿数,计程重於徒一年者,即以受书行者为首,驿使为从。此谓常行驿使而立罪名。
即为军事警急,报告征讨、掩袭、救援及境外消息之类而稽留,罪在驿使,故以驿使为首,行者为从。注云“有所废阙者,从前条”,谓违一日,加役流;以故陷败户口、军人、城戍者,绞。“其非专使之书”,谓非故遣专使所赍之书,因而附之,其使人及受寄人并勿论。
125.文书应遣驿不遣
诸文书应遣驿而不遣驿,及不应遣驿而遣驿者,杖一百。若依式应须遣使诣阙而不遣者,罪亦如之。【疏】议曰:依《公式令》:“在京诸司有事须乘驿,及诸州有急速大事,皆合遣驿。”而所司乃不遣驿非应遣驿,而所司乃遣驿,若违者:各杖一百。又,依《仪制令》:“皇帝践祚及加元服,皇太后加号,皇后、皇太子立及赦元日,刺史若京官五品以上在外者,并奉表疏贺,州遣使,馀附表。”此即应遣使诣阙,而不遣者,亦合杖一百,故云“罪亦如之”。
126.驿使不依题署
诸驿使受书,不依题署,误诣他所者,随所稽留以行书稽程论减二等。若由题署者误,坐其题署者。【疏】议曰:文书行下,各有所诣,应封题署者,具注所诣州府。使人乃不依题署,误诣他所,因此稽程者,随所稽留,准上条行书稽留之程减二等,谓违一日杖六十,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若有军务要速者,加三等。有所废阙者,从加役流上减二等,徒二年半。以故有所陷败,亦从绞上减二等,徒三年。“若由题署者误”,谓元题署者错误,即罪其题署之人,驿使不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