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议曰:依《关市令》:“锦、绫、罗、、纟由、绵、绢、丝、布、牛尾、真珠、金、银、铁,并不得度西边、北边诸关及至缘边诸州兴易。”从锦、绫以下,并是私家应有。若将度西边、北边诸关,计赃减坐赃罪三等。其私家不应有,虽未度关,亦没官。私家应有之物,禁约不合度关,已下过所,关司捉获者,其物没官;若已度关及越度被人纠获,三分其物,二分赏捉人,一分入官。
88.越度缘连关塞
诸越度缘边关塞者,徒二年。共化外人私相交易,若取与者,一尺徒二年半,三疋加一等,十五疋加役流;
【疏】议曰:缘边关塞,以隔华、夷。其有越度此关塞者,得徒二年。以马越度,准上条“减人二等”,合徒一年。馀畜又减二等,杖九十。但以缘边关塞,越罪故重。若从关门私度人、畜,各与馀关罪同。若共化外蕃人私相交易,谓市买博易,或取蕃人之物及将物与蕃人,计赃一尺徒二年半,三疋加一等,十五疋加役流。
私与禁兵器者,绞;共为婚姻者,流二千里。未入、未成者,各减三等。即因使私有交易者,准盗论。
【疏】议曰:越度缘边关塞,将禁兵器私与化外人者,绞。共为婚姻者,流二千里。其化外人越度入境,与化内交易,得罪并与化内人越度、交易同,仍奏听敕。出入国境,非公使者不合,故但云“越度”,不言“私度”。若私度交易,得罪皆同。未入者,谓禁兵器未入,减死三等,得徒二年半。未成者,谓婚姻未成,减流三等,得徒二年。因使者,谓因公使入蕃,蕃人因使入国。私有交易者,谓市买博易,各计赃,准盗论,罪止流三千里。若私与禁兵器及为婚姻,律无别文,得罪并同“越度”、“私与禁兵器”、“共为婚姻”之罪。又,准别格:“诸蕃人所娶得汉妇女为妻妾,并不得将还蕃内。”又准《主客式》:“蕃客入朝,於在路不得与客交杂,亦不得令客与人言语。州、县官人若无事,亦不得与客相见。”即是国内官人、百姓,不得与客交关。私作婚姻,同上法。如是蕃人入朝听住之者,得娶妻妾,若将还蕃内,以违敕科之。
89.缘连城戍不觉奸人出入
诸缘边城戍,有外奸内入,(谓非众成师旅者。)内奸外出,而候望者不觉,徒一年半;主司,徒一年。(谓内外奸人出入之路,关於候望者。)
【疏】议曰:国境缘边。皆有城戍,式遏寇盗,预备不虞。其“有外奸内入”,谓蕃人为奸,或行间谍之类。注云:“谓非众成师旅者。”依《周礼》:“五百人为旅,二千五百人为师。”此谓小小奸寇抄掠者。若成师旅,自依《擅兴律》:“连接寇贼,被遣斥候,不觉贼来,徒三年。”有内奸外出者,谓国内人为奸,出向化外,或荒海之畔、幽险之中。候望之人,不觉有奸入出,合徒一年半。虽非候望者,但是城戍主司不觉,得徒一年。“谓内外奸人出入之路关於候望者”,目所堪见为关,谓在候望之内也。
其有奸人入出,力所不敌者,传告比近城戍。若不速告及告而稽留,不即共捕,致失奸寇者,罪亦如之。
【疏】议曰:其有奸人入出,所经城戍皆即捕之。若力所不敌者,即须传告比近城戍,令共捕逐。若不速告及告而稽留,不即共捕,致失奸寇者,并徒一年。
90.烽候不警
诸烽候不警,令寇贼犯边;及应举烽燧而不举,应放多烽而放少烽者:各徒三年。
【疏】议曰:“烽候”,谓从缘边置烽,连於京邑,烽燧相应,以备非常。放烽多少,具在别式。候望不举,是名“不警”,若令蕃寇犯塞,外贼入边;及应举烽燧而不举,应放多烽而放少烽者:各徒三年。
若放烽已讫,而前烽不举,不即往告者,罪亦如之。以故陷败户口、军人、城戍者,绞。
【疏】议曰:依《职方式》:“放烽讫而前烽不举者,即差脚力往告之。”不即告者,亦徒三年。故云“亦如之”。“以故陷<喜攴>,谓从“烽候不警”及“应举烽燧而不举,或应放多烽而放少烽”,或“放烽讫而前烽不举,不即往告”等,以故陷败户口,或是军人及城戍者,各得绞罪。
即不应举烽燧而举,若应放少烽而放多烽,及绕烽二里内辄放烟火者,各徒一年。
【疏】议曰:依式:“望见烟尘,即举烽燧。”若无事故,是“不应举”;若应放少烽,而放多烽;及绕烽二里内,皆不得有烟火,谓昼放烟,夜放火者:自“不应举烽燧而举”以下三事,各徒一年。放烽多少,具在式文,其事隐礻必,不可具引。如有犯者,临时据式科断。
●卷九 职制(23条)
【疏】议曰:《职制律》者,起自於晋,名为《违制律》。爰至高齐,此名不改。隋开皇改为《职制律》。言职司法制,备在此篇。宫卫事了,设官为次,故在《卫禁》之下。
91.置官过限
诸官有员数,而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谓非奏授者。)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
【疏】议曰:“官有员数”,谓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