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议曰:放弹及投瓦石,比箭罪轻。放向宫垣,徒一年半;向殿垣,徒二年。入宫内,徒二年;殿内,徒二年半;入上ト内及御在所,流三千里。是为“各减一等”。“亦谓人力所及者”,据弹及投瓦石及宫殿方始得罪,如应及不到,亦从“不应为重”上减一等。
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
【疏】议曰:射及放弹,若投瓦石,有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杀人者,斩;伤人者,加斗杀伤一等。
即宿卫人,於御在所误拔刀子者,绞;左右并立人不即执捉者,流三千里。
【疏】议曰:宿卫人常执兵仗,得带刀子。若在御所者,非敕遣用,不得辄拔刀子。其有误拔者,绞。左右并立人,见其误拔,皆须执捉。不即执捉者,流三千里。若有别敕处分令用及仗内赐食者,不坐。但举宿卫人为例者,明馀人在御所亦不得误拔刀子。其有误拔及傍人不即执捉,一准宿卫人罪。
74.车驾行动队仗
诸车驾行,冲队者,徒一年;冲三卫仗者,徒二年。(谓入仗、队间者。)
【疏】议曰:车驾行幸,皆作队仗。若有人冲入队间者,徒一年;冲入仗间,徒二年。其仗卫主司依上例:故纵与同罪,不觉减二等。
误者,各减二等。
【疏】议曰:若有人误入队间,得杖九十;误入仗间,得徒一年。
若畜产唐突,守卫不备,入宫门者,杖一百;冲仗卫者,杖八十。
【疏】议曰:“畜产唐突”,谓走逸入宫门。守卫不备者,杖一百。入宫城门,罪亦同。若入殿门,律更无文,亦同宫门之坐。冲仗卫者,杖八十。仗卫者,在宫殿及驾行所,得罪并同。
75.宿卫上番不到
诸宿卫人,应上番不到及因假而违者,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五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疏】议曰:宿卫人应上番而不到,及因得假而违者,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满十九日合杖一百。若过杖一百,五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计三十四日,即当罪止。
问曰:假有宿卫人,番期五日未满,因一日假,遂违不上,为当止得四日违罪,唯复累至罪止而科?
答曰:番期有限,限内有故须请假,日满即须赴番。违假不上,准日科断。其人四日之外,即当下直,下日不劳请假,岂合计日累科。四日之外,明知不坐。
又问:应上不到,因假而违者,并罪止得徒二年。若准三十四日罪止,便是月番之外。今解下番之日不坐,恐理未尽?
答曰:依式:“三卫去京二千里外,六十日上;岭南为季上。”三十四日罪止,为包远道生文。
●卷八 卫禁(15条)
76.宿卫兵仗远身
诸宿卫者,兵仗不得远身,违者杖六十;若辄离职掌,加一等;别处宿者,又加一等。主帅以上,各加二等。
【疏】议曰:兵仗者,谓横刀常带;其甲、槊、弓、箭之类,有时应执著者并不得远身,不应执带者常自近身。辄远身者,各杖六十。其职掌之处,依次坐立,辄离职掌,加一等,合杖七十。即於别处宿者,又加一等,合杖八十。“主帅以上,各加二等”,称主帅以上,谓队副以上,至大将军以下,兵仗远身杖八十,辄离职掌杖九十,别处宿者杖一百,是“各加二等”。
77.行宫营门
诸行宫,外营门、次营门与宫门同,内营牙帐门与殿门同,御幕门与上ト同。至御所,依上条。
【疏】议曰:“行宫”,谓车驾行幸及所至安置之处。外营门、次营门与宫门同,阑入者得徒二年。内营牙帐门与殿门同,阑入者得徒二年半。御幕门与上ト同,阑入者绞。至御在所,依上条,合斩。自馀诸犯,或以阑入论及应加减者,并同正宫殿之法。
78.宫内外行夜不觉犯法
诸宫内外行夜,若有犯法,行夜主司不觉,减守卫者罪二等。
【疏】议曰:宫内外行夜,并置铺、持更,即是“守卫者”。又有探更、行更之人,此“行夜者”。若当探、行之处,有犯法者,行夜主司不觉,减守卫者罪二等,谓上条:“阑入及越垣,守卫不觉减二等。”
79.犯庙社禁苑罪名
诸本条无犯庙、社及禁苑罪名者,庙减宫一等,社减庙一等,禁苑与社同。
【疏】议曰:阑入庙、社及禁苑,本条各有罪名。其不立罪名之处,谓“阑入至阈未逾”、“因入辄宿”之类,各随轻重,庙减宫一等,社减庙一等,禁苑与社同。
即向庙、社、禁苑射及放弹、投瓦石杀伤人者,各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
【疏】议曰:庙、社及禁苑,非人射及放弹、投瓦石之所。若有辄向射及放弹、投瓦石杀伤人者,各依斗杀伤人罪法:若箭伤,徒二年;瞎一目,徒三年之类。至死者,唯处加役流。
即箭至队、仗若辟仗内者,绞。
【疏】议曰:驾行皆有队、仗,或辟仗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