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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唐律疏议-唐-长孙无忌*导航地图-第122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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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赃论”,谓十疋徒一年,十疋加一等。“以故杀伤人者”,谓以决水之故杀伤者,减斗杀伤罪一等。若通水入人家,致毁害、杀伤者,一同盗决之罪,故云“亦如之”。
其故决是防者,徒三年;漂失赃重者,准盗论;以故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疏】议曰:上文盗水因有杀伤,此云“故决是防者”,谓非因盗水,或挟嫌隙,或恐水漂流自损之类,而故决之者,徒三年。漂失之赃重於徒三年,谓漂失人三十疋赃者,准盗论,合流二千里;若失众人之物,亦合倍论。以决是防之故而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谓杀人者合斩,折人一支流二千里之类。上条:“杀伤人,减斗杀伤罪一等。有杀伤畜产,偿减价。馀条准此。
”今以故杀伤论,其杀伤畜产,明偿减价。下条“水火损败,故犯者,徵偿”。
426.乘官船远限私载
诸应乘官船者,听载衣粮二百斤。违限私载,若受寄及寄之者,五十斤及一人,各笞五十;一百斤及二人,各杖一百;(但载即坐。若家人随从者勿论。)每一百斤及二人,各加一等,罪止徒二年。【疏】议曰:应乘官船之人,听载随身衣粮二百斤。若二百斤外更载,若受人寄物及寄物之人,物满五十斤及一人者,各笞五十;一百斤及二人,各杖一百。称“各”者,谓人之与物,得罪各等,亦不限所载远近,故注云“但载即坐”。若将家人随从者,皆不坐。
每一百斤及二人,各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从军征讨者,各加二等。监当主司知而听之,与同罪。空船者,不用此律。【疏】议曰:“从军征讨者”,谓以船转运军资而私自载物,若受寄及寄之者,“各加二等”,谓五十斤及一人,各杖七十;一百斤及二人,各徒一年半;每一百斤及二人,各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监当主司知而听之”,谓监船官司知乘船人私载、受寄者,与寄之者罪同,故云“与同罪”。若是空船,虽私载、受寄,准行程无违者,并悉无罪,故云“不用此律”。
427.行船茹船不如法
诸船人行船、茹船、写漏、安标宿止不如法,若船伐应回避而不回避者,笞五十;以故损失官私财物者,坐赃论减五等;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三等;【疏】议曰:“船人”,谓公私行船之人。“茹船”,谓茹塞船缝。“写漏”,谓写去漏水。“安标宿止”,谓行船宿泊之所,须在浦岛之内,仍即安标,使来者候望。违者,是“不如法”;“若船伐应回避者”,或氵公溯相逢,或在洲屿险处,不相回避,覆溺者多,须准行船之法,各相回避,若湍碛之处,即溯上者避氵公流之类,违者:各笞五十。
以不茹、写、回避之故,损失官私财物者,“坐赃论减五等”,谓十疋杖六十,十疋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杀伤人者,减斗杀伤罪三等”,杀人者,徒二年半;折人一支者,徒一年半之类。
其於湍碛尤难之处,致有损害者,又减二等。监当主司,各减一等。卒遇风浪者,勿论。 【疏】议曰:激水为湍,积石为碛。谓湍碛险难之所,其有损失财物,或杀伤人者,“又减二等”,谓失财物,於坐赃上减七等;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五等。“监当主司,各减一等”,谓各减行船人罪一等。卒遇暴风巨浪,而损失财物及杀伤人者,并不坐。
428.山陵兆域内失火
诸於山陵兆域内失火者,徒二年;延烧林木者,流二千里;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其在外失火而延烧者,各减一等。(馀条在外失火准此。)【疏】议曰:“山陵”,前已释讫。“兆域”者,邓展云:“除地为茔,将有形兆。”韦昭曰:“兆,域也。起土为茔域。”《孝经》曰:“卜其宅兆而安厝之。”然山陵兆域之所,皆有宿卫之人,而於此内失火者,徒二年。延烧兆域内林木者,流二千里。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其在外失火”,谓於兆域外失火,延烧兆域内及林木者,“各减一等”,谓延烧兆域内,徒二年上减一等;
若延烧林木者,流二千里上减一等。注云“馀条在外失火准此”,馀条谓“库藏”以下诸条,因在外失火延烧者,各减於内失火一等。
429.库仓燃火
诸库藏及仓内,皆不得燃火。违者,徒一年。 【疏】议曰:凡官库藏及敖仓内,有舍者,皆不得燃火。违者,徒一年。 430.失火及非时烧田野 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非时,谓二月一日以後、十月三十日以前。若乡土异宜者,依乡法。)延烧人舍宅及财物者,杖八十;赃重者,坐赃论减三等;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