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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第67页

,出斥堠迎往贸易招揽贸易者,系王罚马一百匹;贝勒、贝子、公等罚马七十匹;台吉等罚马五十匹;都统、副都统革职,罚五九;参领、佐领革职,罚三九;骁骑校革职,罚二九;领催、什家长鞭一百,罚一九,赀财入官。为首贸易之人绞,籍其家;余各鞭一百,罚三九,赀财入官。
如斥堠人不行缉获,被人首发者,官员革职,籍其家;兵丁鞭一百,罚三九,半入官,半给出首人,令赴愿往旗分。
又题准:非札萨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有罪,照札萨克贝勒等一例议处。
十四年题准:凡审定死罪犯人,札萨克王贝勒等,在附管札萨克王、贝勒等处说明,审过处决。不与附管札萨克王等说明审过处决,以私杀论。会集所审死罪人,即于会集处处决。
十五年题准:凡死罪不令王、贝勒、贝子、公、额驸立誓,于本旗内择令台吉、塔布囊立誓,若立誓,准死罪人以九九马匹赎。
十八年题准:台吉等擅与喀尔喀、厄鲁特人婚姻往来者,革去爵级,不准承袭,所属人全给其近族兄弟,除妻子外,家产牲畜俱入官。所属人随往者,各鞭一百,罚三九,将所属人女遣令随嫁。女父不向札萨克王、贝勒处说明者,鞭一百。所遣送嫁属人不自说明者,亦鞭一百。失于觉察斥堠官员,革职,籍其家。兵丁鞭一百,罚三九。若将所遣送嫁人误以为逃人解院者,札萨克王等罚五九。
二十二年题准:凡外藩蒙古人,诱卖内地人及为买妻妾奴仆者,为首人拟绞,解院送刑部监候,秋后处决;为从人鞭一百,罚三九。止一人者以为首论。诱卖蒙古人及买为妻妾奴仆者,为首人立绞,余照前例。串诱买卖者,鞭一百,罚三九,被诱人鞭一百。
二十四年题准:喀尔喀进贡人违禁有罪者,大事照内例治罪,小事行文该札萨克处,令送所罚牲畜。
二十六年题准:旗分贝子于行大礼处失仪,酌议罚马五十匹。
又议准:食俸蒙古王、贝子、公、官员等,凡治罪者停罚牲畜,照伊所坐之罪罚俸,永远为例。
又题准:王以下至闲散人等,违禁与喀尔喀、厄鲁特、汤古特、巴尔虎等贸易结亲,照定例治罪。其四十九旗协理旗务人等,及归化城二旗都统等,至闲散人等,量其品级治罪。
归化城都统、副都统,管理索伦总管等,各罚马五十匹,副总管等各罚五九牲畜,尽行入官。
佐领以下至小领催等十家长有乱行者,俱照治外藩蒙古例治罪。
二十七年议准:喀尔喀入克西克腾哨地夺人财物,其夺物人该台吉查明追赃议处,其疏旷哨地之骁骑校革职,鞭一百,罚牲畜三九入官,兵丁各鞭一百。
二十八年议准:喀尔喀台吉从人在库尔奇勒地方违禁放枪游猎,将该台吉罚牲畜五九入官,放枪人鞭八十。
三十一年复准:喀尔喀等人众事繁,当使各知法度,亦照传谕四十九旗例,每札萨克各给律书一部。
三十三年复准:山海关外科尔沁、土默特等旗,凡偷盗争夺等事,旧例俱由盛京刑部行文,著理藩院会审,往返定议,方得完结。凡干连人等,守候往来,迟延日月,寒暑疾疫为患。嗣后拣放应升蒙古旗员一员、笔帖式二员往盛京居住,除系人命要事,确审取供咨部具题外,一应小事即会同盛京刑部审结。其有口外札萨克会审,并与该将军会审之事,俱令一并审结,不致迟延。
雍正二年议准:蒙古人告状,必列姓名,方与准理。若诬告者,原告及见证罚三九。
人命
国初定:外藩蒙古王等,故杀仇杀死各属下人及家奴,罚马四十匹,贝勒、贝子、公等罚马三十匹,台吉等罚三九,给死者亲属,旗内听所欲往。若无仇隙误伤致死者,首明情由,将所罚入官,死者亲属不准开出。
又定:射砍家奴,或割截耳鼻者,王等罚牲畜五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四九,台吉等罚三九,庶人罚一九。
又定:外藩蒙古斗殴伤人致成残疾者,罚牲畜三九,得愈者罚一九。伤孕妇致胎坠者,罚一九。打损人牙齿者,罚一九,断人发及帽缨者,罚五头。用棒及鞭杆打人者,罚五头。
互打者无罪。
又定:熏野兽穴以致失火者,罚一九,给见证人;延烧至人死者,罚三九,给死者之家。
余误失火者,罚牲畜五头,给见证人;延烧致人死者,罚一九,给死者之家。延烧死牲畜者,照数赔偿。
又定:射砍人牲畜致死者,如数赔偿外,罚一九,系马加倍偿与,不致死,罚犙牛。
顺治十五年题准:夫故杀妻者抵绞。
又题准:斗殴伤重五十日内死者抵绞。
康熙五年题准:射砍家奴,割截耳鼻致死者,以故杀、仇杀论。
六年题准:家奴杀主者凌迟。
十三年题准:官民人等失误伤人致死,有人见证承认者,罚给三九。若无见证可疑者,择令旗内人立誓。若立誓,罚给三九,不立誓,抵绞。
又题准:官民人等与妻斗殴误伤妻死者,罚三九给妻家。妻有过犯,不行首告,擅杀死者,罚三九入官。
又题准:蒙古王贝勒等,故杀、仇杀、谋杀他旗人者,除偿人外,王罚马一百匹,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十匹,台吉、塔布囊罚马五十匹,给死者妻子。系庶人抵斩,除妻子外,家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