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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第66页

著理藩院存案为例遵行。
三十三年题准:喀尔喀和托呼特之根敦代青,初次请安进贡,照三十年赏多罗贝勒例赏给。
又喀尔喀王等,与四十九旗年例朝觐。奉旨:凡来请安适逢元旦者,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俱著一例赏给。
五十二年复准:休窝姓波卓泥玲、佳努克、贫姓平阿思、多姓松结达等,纳贡貂皮,照例将此四名头目,各赏末等蟒缎披头领袍一件。
雍正元年谕:策妄阿拉布坦来使布债等,各赏缎四匹,蓝布二十四匹,从人各赏彭缎二匹,蓝布八匹。
又谕:郭尔罗斯乏食,白都纳仓粮颇多,即将此米散赈。但止给与米粮糊口,并无产业,何以为生。向者给产业买牲饩之事,俱派富户,富户苟且塞责,所给蒙古之物浮报数倍,蒙古并不得实惠。科尔沁一旗与其他蒙古不同,太祖高皇帝时首先臣服,且为朕皇曾祖妣孝庄文皇后、皇祖妣孝惠章皇后之母家,世为国戚,恪恭巽顺,历今百有余年。今闻伊属下之人乏食,朕心轸恻。著即动用正项钱粮三万两往赈。再派出大臣一员、司官一员往郭尔罗斯旗下,将实在穷苦并无牲饩之人查明数目,按伊户口足用之数给与乳牛羊只。
五年谕:闻索伦、达虎里等处,两年马匹牲饩多有倒毙,丰欠不一,兵丁生计稍艰。著动户部库银五千两,交总管副都统与将军公同商酌,养育索伦穷苦之人,及赏给效力兵丁。
又谕:今年口外蒙古地方,虽然丰收,但科尔沁、敖汉等十六处札萨克地方,闻得收获未甚丰盛,此等旗分宜加特恩,科尔沁地方五旗著赏银三千两,此项银两著交与现今在京科尔沁王等带去,将科尔沁土谢图亲王等处五旗未能丰收者,查明赏给。敖汉等十一处札萨克地方著赏银六千两,此项银两,尔衙门可派司官二员分两路带去,会同各处札萨克,将未能丰收者查明赏给。
理刑清吏司
国家之待外藩也,立制分条,期于宽简,不易其俗,而归于仁厚,功令如左。
刑例
国初定:边内人在边外犯罪,照内律;边外人在边内犯罪,照外律。八旗游牧蒙古苏鲁克人等,俱照外律治罪。
又定:凡罚以九论者,马二匹,犍牛二头,乳牛二头,犋牛二头,犙牛一头。以五论者,犍牛一头,乳牛一头,犋牛一头,犙牛二头。
又定:凡王等审理已决之事,复行控告,复审无冤抑者,罚告人一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所审者,罚告人一五;官员所审者,罚告人马一匹。
又定:凡罪已审结,本人不告,旁人代诉,罚马一匹,给原审人。
又定:有罪应罚牲畜而言无有者,三九以上,择令旗内大臣立誓,一九以下,择令佐领内立誓。
又定:民家结姻,聘礼准给马五匹,牛五头,羊五十只,逾数多给者入官。聘定后婿故,准取还聘礼。女故者取还聘礼之半。聘定之女,婿憎嫌不娶者,不准取聘礼。
又定:庶人在王前明出恶言者,罚给三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罚给二九,台吉罚给一九。虽非面言而审实者,一例治罪。诟骂大臣者,罚给一九,副都统罚给七头,参领罚给五头,佐领罚给三头。
又定:札萨克王等所遣人,贝勒等擅责,罚三九;庶人擅责,罚一九。
又定:外藩蒙古买人出边,永行停止。
又定:归化城二旗,不许卖汉人男妇子女与未降外国。
又定:外藩蒙古,以他日为岁朝者,系王罚一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罚十头,台吉等罚五头,庶人罚马一匹,给出首人。
又定:不设十家长者,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罚马七匹,台吉罚马五匹。
顺治四年题准:科尔沁十旗,违禁遣人向黑龙江等处买貂皮者,系王罚九九,札萨克贝勒等罚七九,台吉罚五九。往贸易人,为首者斩,余各罚三九,携往之赀入官。迎往贸易者,概罚三九,赀亦入官。
八年题准:外藩蒙古人有讼,赴各管旗王、贝勒等处伸告,若审理不结,令会同会审旗分之王贝勒等审,仍不结,王等遣送赴院。如未在王等处伸告,越次赴院者,一概发回。
十四年题准:休妻者,妻带来之物,见在者一概给还。
十五年题准:外藩蒙古人身殁无子者,令其兄弟承受家产旧给该管主,今不准。
十八年题准:外藩蒙古人身殁无嗣者,生前曾将族中兄弟之子具保向各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等言明抚养者,准其承受家产。若抱养弃子、他姓之子、家奴之子者,不准承受家产。生前未立嗣者,家产令近族承受。无族中兄弟之子,生前在王、贝勒等处禀明,将异姓之子抚养者,亦准承受家产。身殁后见有同姓人而其妻抚养他姓者,不准。如抚养妾生子为子者,其生子之妾,不得嫁卖,如嫁卖不准为子。无近族亦无他姓养子,其家产给该管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
康熙元年题准:拟定死罪监候秋后犯人,照刑部例会同九卿议奏。
九年题准:凡已结事件称有冤枉者,仍赴本院告理,又称冤枉,许赴通政司鼓厅告理。
十三年题准:庶人在非札萨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前,明出恶言者,照札萨克例罚给牲畜。
又题准:喀尔喀、厄鲁特、汤古忒、巴尔虎等处,私遣人往贸易,遣人探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