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照旧例罚取牲畜。
一斥堠
康熙十三年题准:蒙古汛地汛地:指军队驻地。各设卡伦卡伦:满语音译。即军队为警戒、侦察等任务而设的哨所。以资防守。若有空误卡伦者,佐领革职,罚三九,骁骑校革职,罚二九,兵丁鞭一百。如擅离汛地,佐领、骁骑校皆革职,兵丁鞭八十。本身器械缺少者,佐领、骁骑校各罚二九,兵丁鞭八十。佐领、骁骑校失察本卡伦人阙少器械者,各罚一九。
十五年题准:贼入卡伦,窃盗牲畜,追贼被杀,同往兵丁退缩不战者,各鞭一百,罚三九牲畜,给被杀人妻子。
二十年题准:在卡伦参领不发遣兵丁各防汛地,及佐领、骁骑校不在各汛地,擅往参领处同住,或在汛地而马匹被盗者,参领、佐领皆革职,罚三九;骁骑校革职,罚二九;领催、兵丁鞭八十,巡逻兵丁鞭一百。
二十九年复准:卡伦接连边外,方得整齐。除索伦达虎里五卡伦相连、不必挪移外,杜尔伯特、郭尔罗斯二旗,卡伦原设哈达雅地方,与墨尔根村庄相近,应移于席令吉齐河山顶安设。其札赖特三卡伦,亦近索伦游牧之处,应将东头卡伦移于柴河北山顶安设,中卡伦移于伊罕克勒河山顶安设,西卡伦移于库勒齐山顶安设。至科尔沁三卡伦,坐落内地,与各处窎远,应将东卡伦移于哈布齐河山顶安设,中卡伦移于纳哈拜齐札尔汉山顶安设,西卡伦移于哈嘛尔口北山顶安设。
四十四年题准:自归化城至杀虎口方二百里,前经安设六处卡伦。今按杀虎口、归化城之间,有东西两路。东路岭隘河多,雨雪时行走甚难,应将所设六卡伦撤去。西路平稳,应于东尔昆东口,安设二十户为驿。再,额伦布塔处,将土默特人安设二十户,喀拉巴拉克郎孙处,将镶蓝旗游牧察哈尔人安设二十户,共六十户,委官三人,令其管辖,往还巡察,以便公差。
一防察
顺治七年题准:蒙古人出境,必向本旗都统禀明,违者,将失察之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什长一并议处。
雍正六年定:蒙古王、贝勒、贝子等,有前往五台山诵经礼拜者,随往之人,王不得过八十人,贝勒、贝子不得过六十人,均照例给与进口印票。
又定:内外各札萨克蒙古,皆令由山海关、喜峰口、古北口、独石口、张家口、杀虎口出入。入关口时,均告明该管官弁,详记人数。出关口时,仍令察对原数放出。若有置买物件,报院转行兵部,给与出边执照。除此六边口外,别处边口不准行走。
一捕逃
国初定:外藩逃人被获者,罚逃人之主一牛,给拿获主人,逃人鞭一百。窝主之什长,罚牲畜一九,给逃人之什长。
又定:外藩蒙古全旗逃者,不拘邻近与否,即刻往追,以军法从事。若王等不追者,罚马百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七十匹,台吉五十匹。
又定:王、贝勒等遇有他处进来之人,于二日内将为首进来者解院。若过二日,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七匹,贝勒、贝子五匹。
又定:带弓矢逃者,二十人以下,止令本旗追捕,二十人以上,并令邻旗札萨克王、贝勒等,量逃人多寡,备马匹行粮,穷其所往。若不紧追,王罚马二十匹,贝勒、贝子、公十五匹,台吉十匹。中道而返者,为首罚牲畜一九,余各罚五头。匿逃不速题报者,王罚马十匹,贝勒、贝子、公七匹,台吉五匹。
又定:见逃故纵者,王等罚十户,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七户,台吉罚五户,庶人罚牲畜三九。
又定:卡伦官兵疏纵逃犯,及追赶不力者,佐领罚三九,骁骑校二九,均革职;领催革役,鞭一百,罚牲畜五;骁骑校鞭一百。
又定:凡捕逃人,与逃人斗死者,逃人如有奴仆,赏还一人,并罚给牲畜二九。
又定:蒙古买人出边者,永行禁止。
顺治五年题准:蒙古王、贝勒等所属人,有私来内地者,一概发还。
又议准:食俸之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等,失察窝留逃人者,罚俸一年。
又题准:蒙古地方,有流离散失、游食糊口、卖身年久之疏远族人,恳求归宗者,均不准行。倘于住久旗,逃赴别旗,即著逐回。别旗不即逐回者,照窝逃论,逃人亦鞭一百,仍回原住之旗。
康熙五年题准:他处逃来之人至各卡伦者,卡伦人即送至所投王、贝勒处。
又题准:与逃人斗死,逃人如无奴仆,向逃人原主札萨克王、贝勒等取三九赏给。
十六年题准:迫杀率先逃走之人,即以其人家产畜给之,不更给赏。如逃人无畜产可给者,卡伦佐领,赏给蟒缎缘领缎袍一件,缎三匹,布二十匹。骁骑校赏给妆缎缘领袍一件,缎二匹,布十有五匹。骁骑,赏给缎一匹,布十匹。
又定:他处逃来之人,不于二日内解院者,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皆罚俸三月,无俸者,仍照例罚马。
十三年题准:出卡伦逃往外国之人,如追时不曾抗拒者,被获之日,将为首一人斩,余绞;若持兵抗拒,皆斩。逃往外国被送,曾拒捕伤人者斩;未伤人者,鞭一百,交还原主。
二十六年复准:蒙古四十九旗及索伦达虎里等,将内地民人及满洲家下逃人窝留,以为奴仆、子孙、妻妾者甚多。嗣后蒙古等雇内地民人耕种之处,永行禁止。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