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与文明 -05-古籍收藏 - -06-史藏 -10-政书

2-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第12页

通判,每年于春秋二季,将所属民人姓名造成一簿,并饬取具乡长、总甲、牌头各无容留匪类甘结存案。此内有诈奸犯科之人,视其所犯轻重,将乡长等分别治罪。其托名佣工之外来民人民人:这里指汉人。一概逐回。如实系亲戚骨肉倚赖为生者,即取具容留之人甘结,后有过犯,一并治罪。
又议准:蒙古民人借耕种为由,互相容留,恐滋事端。嗣后蒙古部内所有民人,民人村中所有蒙古,各将彼此附近地亩照数换给,令各归其地。此内惟土默特贝子、喀喇沁郡王、喀喇沁贝子、札萨克塔布囊等四旗,民人杂处已久,一时难以分移,应令札萨克会同司官、同知、通判等,渐次清理。
又议准:喀喇沁三旗,自康熙年间,呈请内地民人前往种地,每年由户部给与印票八百张,逐年换给。见今民人前往者众,此顶印票竟成具文,应行停止。嗣后责令司官暨同知、通判等,察明种地民人确实姓名,见在住址,及种地若干,一户几口,详细开注,给与印票。
贸易民人亦一例察给,仍令乡长、总甲、牌头等于年终将人口增减之数,报官察核,换给印票。
一立嗣
国初定:蒙古人无子者,将所有家产给本主。
顺治十五年题准:蒙古人身殁无子者,令其兄弟承受家产。
十八年定:蒙古人恐身后无嗣,于身在时,具保呈明该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等,将族中兄弟之子抚养为嗣者,准其承受家产。如抱养遗失之子,及异姓之子、家奴之子,均不准承受家产。若身在时并无养子者,将家产令其族人承受。倘族中并无兄弟之子,身在时,曾呈明该旗,收养异姓之子为嗣者,亦准其承受家产。若身故后,同姓中尚有可继之人,而其妻收养异姓之子为嗣者,不准承受家产。再,正妻无子,将妾所生之子养为己子者,其生子之妾不得嫁卖,嫁卖者,其子不得为嗣。若身故之后,既无近族,又无养子,将家产交与该旗王、贝勒等,以充公用。
又定:蒙古人定嗣,有欲收养他人之子为嗣者,并令呈报该旗王、贝勒及都统等注册,准其收养,仍造入本旗本佐领下丁册。倘不行呈报,擅自收养者,即将所养子撤出,交回本家。
一婚姻
国初定:蒙古庶人结婚聘礼,给马五,牛五,羊五十,逾数多给者入官。聘定后婿故全还,女故还半。如聘定之女,其婿憎嫌不取者,不还聘礼。
又定:蒙古人结亲行聘者,改为马二,牛二,羊二十,不得多给。违者,将多给之牲畜罚取入官,少给者勿禁。若聘定之后,其婿病故,将所给牲畜退回男家。其女故者,给还一半。如女家欲退还,其婿不愿收回者听。再,男女婚姻,各有其时,如议定之女,男家迟延不娶,致及笄及笄:笄,古代束发用的簪子;及笄,古代指女子满 15岁。女子 15岁才把头发绾起来,戴上簪子。未嫁者,听女家于愿婚处别嫁。
顺治十四年题准:凡出妻,其陪嫁之物已经用完者,不准赔偿,见存什物,尽给该妇收回。
康熙十八年题准:台吉、塔布囊等,擅与喀尔喀、厄鲁特结婚姻往来者,革去爵秩,不准承袭,所属人全给其近族兄弟,除妻子外,家产牲畜皆入官。所属人随往者,各鞭一百,罚牲畜三九。将所属人之女遣令随嫁,女之父,不向札萨克王、贝勒处呈明者,鞭一百。所遣送嫁属人,不自呈明者,亦鞭一百。失察之斥堠斥堠:旧时军队称侦察为斥堠。官,革职,籍其家,兵丁鞭一百,罚三九。若将所遣送家人,误以为逃人解院者,札萨克王等罚牲畜五九。
二十二年题准:王以下至闲散蒙古,违禁与喀尔喀、厄鲁特、唐古忒唐古忒:亦称唐古特。元朝时期对青藏地区及当地藏族诸部的泛称。清代沿袭这一统称,在文献中作唐古特。、巴尔虎等贸易结亲者,照定例治罪。其四十九旗协理旗务人等,及归化城二旗都统,至闲散蒙古,量其品级治罪。归化城都统、副都统、管理索伦总管等,各罚马五十匹;副管等,各罚五九,均入官。佐领以下至领催、什长等有犯,均照蒙古例治罪。
又定: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聘定之妇,有乘间谋娶及女家悔婚别嫁者,系王各罚十户,贝勒、贝子、公七户,台吉五户,听原聘之夫家简取,不论已未成婚,并将其妇离异,给与本夫。
又定:蒙古人将他人聘定之妇乘间谋娶,或女家悔婚别嫁者,系官,罚三九牲畜,常人罚一九,仍将其妇离异,给与本夫,将所罚牲畜一并给与。
又定:凡内地民人,出口于蒙古地方贸易耕种,不得娶蒙古妇女为妻。倘私相嫁娶,察出,将所娶之妇离异,给还母家,私娶之民,照内地例治罪。知情主婚及说合之蒙古人等,各罚牲畜一九。
一征收
顺治初年定:蒙古王、台吉等每年征收所属,有五牛以上及有羊二十者,并准取一羊。
有羊四十者,准取二羊,虽有余畜,不得增取。有二羊者,准取米六锅。有一羊者,准取米一锅。其进贡、会盟、游牧、嫁娶等事,视所属至百户以上者,准于什长处取一牛一马之车。
有三乳牛以上者,准取乳油一肚。有五乳牛以上者,准取乳酒一瓶。有百羊以上者,准增取毡一条。滥征者罪之。
雍正六年议准:归化城征收贸易马畜税银,自康熙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