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三人,东京、西京、南京各二人。通事二人。知法,女直、汉人各一员,南京汉人二员。抄事一人,掌抄录事目、书写法状。公事百人。
京城门收支器物使。贞祐元年置,每城一面设一员。五年,南京随门添设。旧有小都监,后省。正八品,十四员,户部辟举。开阳门、宣仁门、安利门、平化门、通远门、宜照门、利川门、崇德门、迎秋门、广泽门、顺义门、迎朔门、顺常门、广智门,已上各门副尉兼职。贞祐五年制,乃罢小都监。十四门尉,从七品。副尉,正九品。
上京提举皇城司提举一员,从六品。同提举一员,从七品。司吏一人。
南京提举京城所提举一员,正七品。同提举一员,从七品。掌本京城壁及缮修等事,不常置。上京同此。管勾一员,正八品。掌佐缮治。受给官一员,掌收支之事。壕寨官一员,掌监督修造。
皇城使一员,正八品。副使一员,正九品。掌宫阙缮修之事,不常置。
管勾北太一宫,同乐园二员,正八品。掌守宫园缮修之事。
庆元宫小都监三员,掌铺陈祭器诸物。余宫同。
花园小都监二员。
东京宫苑使一员。西京、北京同。
东京、西京御容殿,阁门各二员,掌享祀礼数、铺陈祭器。
东京万宁宫小都监一员。
按察司
本提刑司,承安三年以上京、东京等提刑司并为一提刑使,兼宣抚使劝农采访事,为官称。副使、判官以兼宣抚副使、判官为名。复改宣抚为安抚,各设安抚判官一员、提刑一员,通四员。安抚司,掌镇抚人民、讥察边防军旅、审录重刑事。安抚判官则衔内不带劝农采访事,令专管千户谋克。安抚使副内,差一员于咸平、一员于上京分司。承安四年罢咸平分司,使在上京、副在东京,各设签事一员。承安四年改按察司,贞祐三年罢,止委监察采访。
使一员,正三品。掌审察刑狱、照刷案牍、纠察滥官污吏豪猾之人、私盐酒曲并应禁之事,兼劝农桑,与副使、签事更出巡案。副使,正四品。兼劝农事。签按察司事,正五品。承安四年设。判官二员,从六品。大定二十九年设。明昌元年以陕西地阔,添一员。知事,正八品。承安三年,上京者兼经历安抚司使。泰和八年十一月,省议以转运司权轻,州县不畏,不能规措钱谷,遂诏中都都转运,依旧专管钱谷事,自余诸路按察使并兼转运使,副使兼同知,签按察并兼转运副,添按察判官一员,为从六品。中都、西京路按察司官止兼西京路转运司事。辽东路惟上京按察安抚使及签事依旧署本司事。辽东转运使兼按察副使,同知转运使兼签按察司事,转运副使兼按察判官,添知事一员。知法二员,从八品。书史四人,书吏十人,抄事一人,公使四十人。右中都、西京并依此置。陕西、上京两路设签按察司事二员,上京签安抚司事。
上京、东京等路按察司并安抚司。使,正三品。镇抚人民、讥察边防军旅之事,仍专管猛安谋克,教习武艺及令本土纯愿风俗不致改易。副使二员,正四品。签安抚司事,正五品。签按察司事,正五品。知事兼安抚司事,正八品。知法四员,从八品。书史四人,上京、东京书吏十八人,女直十二人、汉人六人。中都、西京,女直五人,汉人五人。北京、临潢,女直三人、汉人五人。南京,女直二人、汉人七人。山东,女直三人、汉人七人。大名,女直三人、汉人六人。抄事一人,公使十人。右按察使于上京、副使于东京各路设签事一员,分司勾当。惟安抚司不带“劝农”字,内知事于上京、自余并于两处分减存设。
诸总管府谓府尹兼领者。
都总管一员,正三品。掌统诸城隍兵马甲仗,总判府事。同知都总管一员,从四品。掌通判府事,惟婆速路同知都总管兼来远军事兵马。副都总管一员,正五品。所掌与同知同。总管判官一员,从六品。掌纪纲总府众务,分判兵案之事。府判一员,从六品。掌纪纲众务,分判户、礼案,仍掌通检推排簿籍。推官一员,正七品。掌同府判,分判工、刑案事。知法一员。司吏,女直,山东西路十五人,大名十四人,山东东路、咸平府、临潢府各十二人,曷懒路、河北西路各十人,婆速路十一人,河北东路八人,河东南北路、京兆、庆阳、临洮、凤翔、延安各四人。汉人,户十八万以上四十二人,十五万以上四十人,十三万以上三十八人,十万以上三十五人,七万以上三十二人,五万以上二十八人,三万以上二十二人,不及三万户二十人,婆速路、曷懒路各二人。译人,咸平三人,河北东西、山东东西、曷懒、大名、临潢 各二人,余各一人。通事,婆速、曷懒路高丽通事一人,临潢北部通事一人,部落通事一人、小部落通事二人,庆阳府通事一人。抄事一人。公使八十人。临潢别置移剌十三人。凡诸府置员并同,惟曷懒路无府事。
诸府谓非兼总管府事者。
尹一员,正三品。同知一员,正四品。少尹一员,正五品。府判一员,从六品。掌纪纲众务,分判吏、户、礼案事,专掌通检推排簿籍。推官一员,正七品。掌同府判兵、刑、工案事。府教授一员。知法一员。司吏,女直皆三人,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