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弧交角,
  求真时太阳距天顶,
  求真时高下差,
  求真时白经高弧交角,
  求真时对两心视相距角,
  求真时对两心实相距角,
  求考真时两心视相距,以上八条,法与用时同,但皆用真时度分立算。
  求真时白经高弧交角较,法同设时,但用真时度分立算。
  求真时高弧交设时视距角,法同设时,加减有异。月在黄道北,设时真时两实距在高弧东西同,惟白经异。设时白经高弧交角小则加,大则减。若白经亦同,反是。若两实距一东一西,则皆相减。月在黄道南,设时交角小则加,大则减。如无设时对两心实相距角,设时高下差大于设时两心实相距,则真时白经高弧交角较,即真时高弧交设时视距角;设时高下差小于设时两心实相距,则以真时白经高弧交角较与半周相减,馀为真时高弧交设时视距角。若白经高弧交角过九十度,纬南如纬北,纬北如纬南。
  求对考真时视行角,法同设时。如设时实距与高弧合,无东西者,设时高下差大于设时两心实相距,则相减,小则加。如真时白经高弧交角较与设时对两心实相距角相等,而减尽无馀,则真时对两心实相距角,即对考真时视行角。或相加適足半周,则真时对两心实相距角与半周相减,即对考真时视行角。
  求对考真时视距角,
  求考真时视行,以上二条,法同设时,但用考真时度分立算。
  求定真时视行,如定真时视行与考真时视行等,则食甚真时即为定真时。如或大或小,再用下法求之。
  求定真时两心视相距,以上二条,法同真时,用考真时度分立算。
  求食甚定真时,以考真时视行为一率,设时距分与真时距分相减馀为二率,定真时视行为三率,求得四率,为定真时距分。以加减食甚设时,白经在高弧东,设时距分小测减,大则加。白经在高弧西,反是。得食甚定真时。
  求食分,以太阳实半径倍之为一率,十分为二率,并径内减定真时两心视相距馀为三率,求得四率,即食分。
  求初亏、复圆前设时,白经在高弧西,食甚用时两心视相距与并径相去不远,即以食甚用时为初亏前设时,小则向前取,大则向后取,量距食甚用时前后若干分,为初亏前设时。与食甚定真时相减,馀数与食甚定真时相加,为复圆前设时,白经在高弧东,先取复圆,后得初亏,理并同。
  求初亏前设时距分,
  求初亏前设时距弧,
  求初亏前设时对距弧角,初亏前设时在食甚用时前为西,在食甚用时后为东。
  求初亏前设时两心实相距,以上四条,法同食甚设时,但用初亏前设时度分立算。
  求初亏前设时太阳距午赤道度,
  求初亏前设时赤经高弧交角,
  求初亏前设时太阳距天顶,
  求初亏前设时高下差,
  求初亏前设时白经高弧交角,以上五条,法同食甚用时。
  求初亏前设时对两心视相距角,法同食甚用时,加减有异,月在黄道北,二角东西同,则相加;一东一西,相减。月在黄道南,反是。又与半周相减。若白经高弧交角过九十度,则纬南、纬北互异。馀同食甚设时。
  求初亏前设时对两心实相距角,
  求初亏前设时两心视相距,以上二条,法同食甚用时,但用初亏前设时度分立算。
  求初亏后设时,视初亏前设时两心视相距小于并径,则向前取,大则向后取,察其较之多寡,量取前后若干分,为初亏后设时。以下逐条推算,皆与前设时同,但用后设时度分立算。
  求初亏视距较,以前后设时两心视相距相减,即得。
  求初亏设时较,以前后设时距分相减,即得。
  求初亏视距并径较,以初亏后设时两心视相距与并径相减,即得。
  求初亏定真时,以初亏视距较为一率,初亏设时较为二率,初亏视距并径较为三率,求得四率,为初亏真时距分。以加减初亏后设时,后设时两心视相距大于并径为加,小为减。得初亏真时。乃以初亏真时依前法求其两心视相距,果与并径等,则初亏真时即初亏定真时。初亏真时对两心实相距角即初亏方位角。如或大或小,则以初亏前后设时两心视相距与并径尤近者,与考真时两心视相距相较,依法比例,得初亏定真时。
  求复圆前设时诸条,法同初亏,但用复圆前设时度分立算。
  求复圆后设时,视复圆前设时两心视相距小于并径,则向后取,大于并径,则向前取,察其较之多寡,量取前后若干分,为复圆后设时。逐条推算,皆与前设时同,但用后设时度分立算。
  求复圆视距较,
  求复圆设时较,
  求复圆视距并径较,
  求复圆定真时,以上四条,皆与初亏法同,但用复圆度分立算。
  求食限总时,置初亏定真时,减复圆定真时,即得。
  求初亏、复圆定交角,初亏白经在高弧之东,以初亏方位角与半周相减,在高弧之西,即用初亏方位角;复圆反是:皆为定交角。
  求初亏、复圆方位,法与甲子元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