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用蒙古人员。”
六年,以随路见伍并各投下创差达鲁花赤内,多女直、契丹、汉人,除回回、畏吾儿、乃蛮、唐兀同蒙古例许叙用,其余拟合革罢,曾历仕者,于管民官内叙用。
省臣奏:“江南诸王分地长官,己令如例迁转,其间若有兼管军镇守为达鲁花赤者,一体代之,似为不宜。合令于投下长官之上署字,一同莅事。”
三十年,各投下州县长官,三年一次给由互相迁转,如无可迁转,依例给由申呈省部,仍牒廉访司体访。
大德元年,诸投下达奋花赤从七以下者,依例类选。
皇庆二年,诏:“各投下分地城邑长官,其常选所用者,居众人之上,投下所委者为添设,其常选内路府州及各县内减一员。”
延祐三年,昭:“有姓汉人达鲁花赤,追夺宣敕。”各投下有阙用人,自于其投下内选用,不许冒用常选内人。
凡壕寨官:至元十九年,省部拟:“都水监并入本部,其壕寨官比依各部奏差出身。”大德二年。拟考满除从九品。”
凡获盗赏官,大德五年,诏:“获强盗五人,与一官。捕盗官及应捕人,本境失盗而获他境盗者,听功过相补。获强盗过五人,捕盗官减一资,至十五人升一等,应捕人与一官,不在论赏之列。”
凡控鹤伞子:至元二十二年,拟:“控鹤受省札,保充御前伞子者,除充抉卫都直指挥使司钤辖,官进义副尉。”
二十八年,控鹤提控受敕进义副尉、管控鹤百户,及一考,拟元除散官从八,职事正九,于从八内迁注。
元贞元年,控鹤提控奉旨充速古儿赤一年,受省札充御前伞子,历三百三十二月,诏于从六品内迁用。大德六年,控鹤百户。部议于巡检内任用。其离役百户人等拟从八品,伞子从七品。延祐三年,控鹤百户历两考之上,拟于正九品迁用。
凡玉典赤:至元二十七年,定拟历三十月至九十月者,并与县达鲁花赤、进义副尉。一百月以上者,官孰武校尉。至大二年,令玉典赤权于州判、县丞内铨注。三年,令依旧例,九十月除从七下县达鲁花赤,任回添一资。
凡蛮夷官,议:“播州宣抚司保蛮夷地分副长官,系远方蛮夷,不拘常调之职,合准所保。其蛮失地方。虽不拘常调之处,而所保之人,多有泛溢。今后除袭替土官外,急阙久任者,依仍以相应人举用,不许预报,违者罪及所由官司。”
卷六十六 志第三十三
○选举三
△铨法下
凡文武散官:
多采用金制,建官之初,散官例降职事二等。至元二十年,始升官职对品,九品无散官,谓之平头敕。蒙古、色目,初授散官或降职事,再授职,虽不降,必俟官资合转,然后升职。汉人初授官,不及职,再授则降职授官。必历官至二品,则官必从职,不复用理算法矣。至治初,稍改之,寻复其旧。此外月日不及者,惟历繁剧得优,获功赏则优,由内地人边远则优,宪台举廉能政迹则优,以选出使绝权则优,然亦各有其格也。
凡保举职官:
大德二年制:“各廉访司所按治城邑内,有廉慎干济者,岁举二人。”九年,诏:“台、院、部五品以上官,各举廉能识治体者三人,行省台、宣慰司、廉访司各举五人。”
凡翰林院、国子学官:
大德七年,议:“文翰师儒难同常调,翰林院宜选通经史、能文辞者,国子学宜选年高德邵、能文辞者,须求资格相应之人,不得预保布衣之士。若果才钵素著,必合不次超擢者,别行具闻。”
凡迁官之法:
从七以下属吏部,正七以上属中书,三品以上非有司所与夺,由中书取进止。自六品至九品为敕授,则中书牒署之。自一品至五品为宣授,则以制命之。三品以下用金宝,二品以上用玉宝,有特旨者则有告词。其理箅论月日,迁转凭散官,内任以三十月为满,外任以三岁为满,钱谷典守以二岁为满。而理考通以三十月为则。内任官率一考升一等,十五月进一阶。京官率一考,视外任减一资。外任官或一考进一阶,或两考升一等,或三考升二等。四品则内外考通理。然前任少,则后任足之,或前任多,则后任累之。一考者及二十七月,两考者及五十七月,三考者及八十一月。
凡选用不拘常格:
省参议、都司郎中、员外商第者,拜参预政事、六曹尚书、侍郎,及台幕官、监察御史出为宪司官。外补官巳制授,入朝或用敕除,朝迹秩视六品,外任或为长伯。在朝诸院由判官至使。寺监由丞至卿,馆阁由后官至学士,有递升之法,用人重于用法如此。又覃官,或准实授,或普减资升等,或内升等,或外咸资,或外减内不减,斯则恩数之不常有者,惟四品以下者有之。三品则递进一阶,至正议大夫而止。若夫勋臣世胄、侍中贵人,上命超迁,则不可以选格论。亦有传敕中书,送部覆奏,或致缴奏者。
凡吏部月选:
至元十九年,议:“到部解由即行照勘,合得七品者呈省。从七以下本部注拟,其余流外人员,不拘多寡,并以一月一次铨注。”
凡官吏迁叙:
至元十年。议:“旧以三十月迁转太速,以六十月迁转太迟。”十七年,立迁转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