贼所得,令与众妇缝衣,拒不肯为。贼哧以刃,也先忽都骂曰:“我达鲁花赤妻也,汝曹贼也,我不能为针工以从贼。”贼怒杀之。玉莲自缢者三,贼并杀之。

  先是,其子完者帖木儿年十四,与父出城,见执于贼。完者帖木儿拜哭,请以身代父死。贼爱完者帖木儿姿秀,遂挈以从。久之,乃获脱归,访母尸并玉莲葬焉。

  吕彦能妻刘氏,陵州人。贼犯陵州,彦能与家人谋所往。其姊久嫠,寓彦能家,先曰:“我丧夫二十年,又无后,不死何为?苟辱身,则辱吾弟矣。赴井死。其妻刘氏语彦能曰:“吾为君家妇二十八年,兹不幸逢乱,必不负君,君可自往,妾入井矣。”彦能二女及子妇王氏、二孙女,皆随刘氏溺井。一门死者七人。

  袁氏孤女,建康路溧水州人,年十五。其母严氏,孀居极贫,病瘫痪卧于床者数年,女事母至孝。至正十八年,贼至燔其里,邻强携女出避火,女泣曰:“我何忍舍母去乎,同死而已!”遂入室抱母,共焚而死。

  徐允让妻潘氏,名妙圆,山阴人。至正十九年,与其夫从舅避兵山谷间。舅被执,夫泣以救父,为兵所杀,欲强辱潘氏。潘氏因绐之曰:“我夫既死,我从汝必矣。若能焚吾夫,可无憾也。”兵信之,聚薪以焚其夫。火既炽,潘氏且泣且语,遂投火以死。

  又诸暨蔡氏者,王琪妻也。至正二十二年,张士诚陷诸暨,蔡氏避之长宁乡山中,兵猝至,有造纸镬方沸,遂投其中而死。

  赵洙妻许氏,集贤大学士有壬侄女也。至正十九年,红巾贼陷辽阳,洙时为儒学提举,夫妇避乱匿资善寺。洙以叱贼见害,许氏不知也。贼甘言诱许氏,令指示金银之处,许氏大言曰:“吾诗书冠冕故家,不幸遇难,但知守节而死,他皆不知也。”贼以刃肋之,许氏色不变。已而知其夫死,因恸哭仆地,骂不绝口,且曰:“吾母居武昌,死于贼,吾女兄弟亦死贼,今吾夫又死焉。使我得报汝,当醢汝矣。”遂遇害。寺僧见许氏死状,哀其贞烈,贼退,与洙合葬之。

  张正蒙妻韩氏,绍兴人。正蒙尝为湖州德清税务提领。至正十九年,绍兴兵变,正蒙谓氏曰;“吾为元朝臣子,于义当死。”韩氏曰:“尔果能死于忠。吾必能死于节。”遂俱缢死。其女池奴,年十七,泣曰:“父母既亡,吾何以独生!”亦投崖而死。

  又何氏者,龙泉县季锐妻。因避兵于邑之绳门岩,贼至,何氏被执,欲污之,与子荣儿、女回娘投崖而死。

  刘死二女,长曰贞,年十九,次曰孙,年十七,龙兴人,皆未许嫁。陈友谅寇龙兴,其母泣谓二女曰:“城或破,置汝何所?”二女曰:“宁死不辱父母也。”城陷,二女登楼,相继自缢。婢郑奴,亦自杀。

  于同祖妻曹氏,茶陵人。父德夫,教授湖、湘间,同祖在诸生中,因以女妻焉。至正二十年,茶陵陷,曹氏谓其夫及子曰:“我义不辱身,以累汝也。顾舅年老,汝等善事之。”遂自刭死。妾李氏惊,抱持之不得,亦引刀自刭,绝而复苏,曰:“得从小君地下足矣。”未几死。

  李仲义妻刘氏,名翠哥,房山人。至正二十年,县大饥,平章刘哈剌不花兵乏食,执仲义。弟马儿走报刘氏,刘氏遽往救之,涕泣伏地,告于兵曰:“所扩者是吾夫也,乞矜怜之,贷其生,吾家有酱一瓮、米一斗五升,窖于地中,可掘取之,以代吾父。”兵不从,刘氏曰:“吾夫瘦,不可食。吾闻妇人肥黑者味美,吾肥且黑,原就烹以代夫死。”兵遂释其夫而烹刘氏。众莫不哀之。

  李弘益妻申氏,冀宁人。至正二十年,贼陷冀宁,申氏语弘益曰:“君当速去,勿以我妇人相累。若贼入吾室,必以妾故害及君矣。”言讫,投井死。

  弘益既免于难,再娶安氏。居二岁而弘益以疾卒,安氏时年三十,泣谓诸亲曰:“女子一适人,终身不改。不幸夫死,虽生亦何益哉!”乃窃入寝室,膏沐薰衣,自缢于柩侧。

  周如砥女,年十九,末适人。至正二十年,乡民作乱,如砥与女避于新昌西之客僧岭,女为贼所执。贼曰:“吾未娶,当以汝为妻。”女曰:“我周典史女也,死即死,岂能从汝耶!”贼遂杀之。如砥时为绍兴新昌典史。

  狄恒妻徐氏,天台人。恒早没,徐氏守节不再醮。至正二十年,乡民为乱,避难于牛囤山,为贼所执,驱迫以前。徐绐之曰:“吾渴甚,欲求水一杯。”贼令自汲,即投井而死,时年十八。

  李马儿妻袁氏,瑞州人。至正二十二年,李病没,袁氏年十九,誓不再嫁,以养舅姑。有王成者,闻袁氏有姿色,挟势欲娶之,袁氏曰:“吾闻烈女不更二人,宁死不失身也。”遂往夫墓痛哭,缢死树下。

  王士明妻李氏,名赛儿,房山人。至正二十五年,竹贞军至,李氏及其女李家奴皆被执。士明随至军,军怒逐之。李氏谓其女曰:“汝父既为军所逐,吾与汝必不得脱。与其受辱。不若死。”女曰:“母先杀我。”李氏即以军所遗钚刀杀其女,遂自杀。竹贞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