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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时乱日,则《书》载《胤征》。由此观之,审农时而重人事者,历代然也。逮至周室既衰,战国横骛,告朔之羊,废而不绍,登台之礼,灭而不遵。闰分乖次而不识,孟陬失纪而莫悟,大火犹西流,而怪蛰虫之不藏也。是时也,天子不协时,司历不书日,诸侯不受职,日御不分朔,人事不恤,废弃农时。仲尼之拨乱于《春秋》,托褒贬纠正,司历失闰,则讥而书之,登台颁朔,则谓之有礼。自此以降,暨于秦、汉,乃复以孟冬为岁首,闰为后九月,中节乖错,时月纰缪,加时后天,蚀不在朔,累载相袭,久而不革也。
至武帝元封七年,始乃寤其缪焉。于是改正朔,更历数,使大才通人,造《太初历》。校中朔所差,以正闰分;课中星得度,以考疏密,以建寅之月为正朔,以黄钟之月为历初。其历斗分太多,后遂疏阔。至元和二年,复用《四分历》。施而行之。至于今日,考察日蚀,率常在晦,是则斗分太多,故先密后疏而不可用也。是以臣前以制典余日,推考天路,稽之前典,验之食朔,详而精之,更建密历,则不先不后,古今中天。以昔在唐帝,协日正时,允厘百工,咸熙庶绩也。
欲使当今国之典礼,凡百制度,皆韬合往古,郁然备足,乃改正朔,更历数,以大吕之月为岁首,以建子之月为历初。臣以为昔在帝代,则法曰《颛顼》,曩自轩辕,则历曰《黄帝》。暨至汉之孝武,革正朔,更历数,改元曰太初,因名《太初历》。今改元为景初,宜曰《景初历》。臣之所建《景初历》,法数则约要,施用则近密,治之则省功,学之则易知。虽复使研、桑心算,隶首运筹,重、黎司晷,羲、和察景,以考天路,步验日月,究极精微,尽术数之极者,皆未如臣如此之妙也。
是以累代历数,皆疏而不密,自黄帝以来,改革不已。
  壬辰元以来,至景初元年丁巳,岁积四千四十六,算上。此元以天正建子黄钟之月为历初,元首之岁夜半甲子朔旦冬至。
  元法,万一千五十八。
  纪法,千八百四十三。
  纪月,二万二千七百九十五。
  章岁,十九。
  章月,二百三十五。
  章闰,七。
  通数,十三万四千六百三十。
  日法,四千五百五十九。
  余数,九千六百七十。
  周天,六十七万三千一百五十。
  纪日岁中,十二。
  气法,十二。
  没分,六万七千三百一十五。
  没法,九百六十七。
  月周,二万四千六百三十八。
  通法,四十七。
  会通,七十九万一百二十。
  朔望合数,六万七千三百一十五。
  入交限数,七十二万二千七百九十五。
  通周,十二万五千六百二十一。
  周日日余,二千五百二十八。
  周虚,二千三十一。
  斗分,四百五十五。
  甲子纪第一:
  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四十一万二千九百一十九。
  迟疾差率,十万三千九百四十七。
  甲戌纪第二:
  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五十一万六千五百二十九。
  迟疾差率,七万三千七百六十七。
  甲申纪第三:
  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六十二万一百三十九。
  迟疾差率,四万三千五百八十七。
  甲午纪第四:
  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七十二万三千七百四十九。
  迟疾差率,一万三千四百七。
  甲辰纪第五:
  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三万七千二百四十九。
  迟疾差率,一十万八千八百四十八。
  甲寅纪第六:
  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十四万八百五十九。
  迟疾差率,七万八千六百六十八。
  交会纪差,十万三千六百一十。求其数之所生者,置一纪积月以通数乘之,会通去之,所去之余,纪差之数也。以之转加前纪,则得后纪。加之未满会通者,则纪首之岁天正合朔,月在日道里,满去之,则月在日道表。加表满在里,加里满在表。
  迟疾纪差,三万一百八十。求其数之所生者,置一纪积月,以通数乘之,通周去之,余以减通周,所减之余,纪差之数也。以之转减前纪,则得后纪。不足减者,加通周。求次元纪差率,转减前元甲寅纪差率,余则次元甲子纪差率也。求次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