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肆〔三〕,阅所卖书,目一见辄能诵忆,遂博通众流〔百家之言〕〔四〕。(姚。王。江。黄)──御览卷四八四 ○ 书钞卷九七 初学记卷二四 御览卷六一二 又卷四三二 书钞卷九八 类聚卷五五 又卷三五 书钞卷九九

〔一〕 据初学记卷二四补。
〔二〕 据书钞卷九七补。
〔三〕 据书林清话引扬雄法言曰:「好书而不要诸仲尼,书肆也。」可知书贩卖书于市,始于西汉也。
〔四〕 据御览卷六一二补。又书钞卷九七作「百家之书」。
 一九二 王充于宅内门户垆柱〔一〕,各置笔砚简牍,见事而作,着论衡八十五篇。(姚。王。汪。黄)──类聚卷五八 ○ 初学记卷二一 书钞卷一○四 又卷九九御览卷八二七

〔一〕 初学记卷二一、书钞卷一○四所引,「宅」均作「室」,「
垆」皆作「墙」。而范书本传「垆」作「牖」。又书钞卷九九及同书均作「门墙屋柱」。疑此句当作「于室内门墙户牖屋柱」。
 一九三 夷吾荐充曰〔一〕:「充之天才,非学所加,虽前世孟轲、孙卿,近汉扬雄、刘向、司马迁,不能过也。」(姚。王。汪。黄)──范书本传注
〔一〕 夷吾,谢夷吾也,会稽人,与充相友善。
  明帝八王传陈敬王羡 羡子思王钧
 一九四 陈国户曹史高慎谏国相曰:「诸侯射豕,天子射熊,八彝六樽,礼数不同。昔季氏设朱干玉戚,以舞大夏。左传曰:『惟名与器,不可以假人。』〔一〕奢僭之渐,不可听也。」于是谏诤不合,为王所非,坐司寇罪〔二〕。(姚。王。汪。黄)──范书本传注

〔一〕 见左传昭公三十二年史墨答赵简子问,亦见左传成公二年仲尼之语。杨伯峻曰:「此或古人语,故史墨及孔丘皆言之。」
〔二〕 王者,陈思王钧也。时钧行天子大射礼,故高慎谏之。
  陈禅传
 一九五 陈禅为州治中从事。刺史为人所劾,受纳赃赂。禅当传拷,及至笞掠无算,五毒毕加,神意自若,辞对无屈〔一〕,事遂释。(姚。王。汪。黄)──御览卷二六三 ○ 书钞卷七三

〔一〕 书钞卷七三及范书本传「屈」皆作「变」。
 一九六 陈禅字纪山,拜谏议大夫。永宁中,西南夷掸国献幻人,〔能〕吐火〔一〕,自支解,易牛马头。于元日作之,帝〔与群臣〕共观之〔二〕。禅独离席举手谏曰:「昔齐作侏儒之乐,仲尼鄙之。〔三〕帝王之廷,不宜设夷狄之技。」尚书陈忠劾奏禅曰:「昔四夷之乐陈于门〔四〕。今掸国万里贡献,非郑声淫女之比。」诏左转为玄菟都尉〔五〕。(姚。王。汪。黄)──书钞卷五六

〔一〕 据职官分纪卷六补。
〔二〕 据范书本传补。
〔三〕 事见史记孔子世家。
〔四〕 「四」原误作「西」,径改之。
〔五〕 范书本传作「玄菟候城障尉」。
  陈龟传
 一九七 安帝时,尚书陈龟上表曰:「仁恩广被,化流殊方,使老者以寿终,孤幼得保年,犹临河转石,易于反掌。」(姚。王。汪。黄)─ ─初学记卷六
 一九八 陈龟表曰:「臣累世展鹰犬搏击之用。」(孙。王。汪。黄)──文选卷四四陈琳为袁绍檄豫州注
  桥玄传
 一九九 桥玄迁齐国相。郡有孝子为父报仇,系临淄狱。玄愍其至孝,欲上谳减罪。县令路芝酷烈苛暴,因杀之。惧玄收录,佩印绶欲走。玄自以为深负孝子,捕得芝,束缚籍械以还,笞杀以谢孝子冤魂〔一〕。(孙。王。汪。黄)─
─御览卷四八一
〔一〕 孙志祖案:「范书云『迁为齐相,坐事为城旦』,盖即指笞杀县令也。」
  崔瑗传子寔
 二○○ 崔瑗字子玉,讲论六经,三辟公府,论议京师,谈高妙。〔一〕安帝时举奏事臣〔二〕。──书钞卷六八
〔一〕 此句「谈」上恐有脱字。
〔二〕 疑「事臣」系「势臣」之误。天游按:范书本传载,时阎显以外戚入参政事,曾促安帝废太子为济阴王,而以北乡侯为嗣。瑗以立侯不以正,知显将败,欲说显令废立,然显醉不得见,而长史陈禅不敢为之谏。适逢宦官孙程立顺帝,瑗被斥而终不言其初谋,则瑗实未曾举奏势臣也。

 二○一 崔瑗为济北相,光禄大夫杜乔为八使,徇行郡国,以臧罪奏瑗,征诣廷尉。瑗上书自讼,得〔理〕出〔一〕。会病卒,临终顾命子寔曰:「夫人禀天地之气以生,及其终也,归精于天,还骨于地,何〔地〕不可藏形骸〔二〕,勿归乡里。」〔寔奉遗令,遂留葬洛阳〕〔三〕。(姚。王。汪。黄)──书钞卷九二 ○ 御览卷五五四

〔一〕 据御览卷五五四补。
〔二〕 同右。
〔三〕 同右。
 二○二 初,崔寔父卒,标卖田宅,起冢茔,立碑颂,葬讫,资产竭尽,因穷困以榷酤鬻为业,时人多以此讥之。寔终不改,亦取足而已,不致盈余。(孙。王。汪。黄)──御览卷五五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