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修。如不乞不說。豈不然耶。行宗云。事法止犯。於善事法。故違不作。(文)亦是此義。不可錯消。
  問。可名事法作犯否。
  答。作犯體通善惡事法。雖通善惡。望作義一。故無異號。但名作犯止犯一位。論犯義別。一於教行愚昧。二故違教制。據斯以分。乃立二目。請究祖懷。必不徒爾。次決不學。
  問。不學止犯。通惡事法否。
  答。如作婬盜犯根本。外更得不學無知二罪。豈不通耶。
  問。不學止犯。通二持否。
  答。前云不學無知歷四行二九。豈不通耶。但持有等差。義須詳示。當知利器精持。方得名為學者。設有疑妄。並開不犯。不學無知。唯結不學。然不學人。亦有三品。疏鈔具顯。此不繁引。雖是不學。對境止非。本罪不犯。亦名持律。不妨愚昧教行。自得不學無知。資持云。非謂不學一向無持。非謂學人永無有犯。但望學心。有進有止。故兩分之等。
  問。戒疏總義云對教不學止犯。對事不學止犯。九十。別義云。翻解止犯。翻修止犯。并及鈔中。教行不學止犯。對事以明止犯。記主但立不學事法。二止犯名。比對祖師。三處所標。為同為異。
  答。二三雖殊。通收無異。不學即對教。翻解事法。即對事翻修。恰然相符在文可見。
  問。事法不學二止犯。義在諸文。何獨引鈔通塞文耶。
  答。實通諸文。但記家因釋此文。立二止號。故今特引。令知所出。
  大科第二明八九句。又分三。引據。引釋決疑初且引據。鈔云。次論止犯。或八或九。又云。言八句者。對教不學以明。若對事明。亦有兩箇九句等。疏云。對教不學。唯八句。對事不學九句。通有等。次引釋八九句法。欲知其相。請以資持止犯中。可學九句。照之可見。但八則除本列枝。九則本枝並結。鈔中又云。九句者。上品四句者。有十六罪。中品四句。有八罪。下品一句。但犯根本。無不學無知等(十六及八罪。且舉枝不說根本此九句中。自〔含〕根條並列。尋圖可見也)。資持云。八句中。此謂隨對事法。心緣不解。結不學無知。犯門解義。必須有罪。既無根本。下品不立。故唯八句等。是則或八或九。雖殊。不學無知不別。當知句法之興。為顯不學之罪。故行宗釋戒疏四行二九位列文云。第四門中。唯明不學。無知止犯罪相。有無輕重。隨一事法。皆須二九等。如此指明。文相無濫。苟或未達。更詳示之。言八句對教者。此謂懸思教相。事法冥昧。意思說戒。不曉行事。心緣製衣三如。未識籌量。羯磨罔知四緣等九句對事者。斯乃臨事造修。不明行相。如臨說恣。錯謬行事。造作衣鉢。不識制量。造房愚於妨難。畜長暗於日限等。將懸思歷於八句。結不學無知。枝條之罪。第九下品。既非造修。不犯根本。既識事犯。又非冥昧犯門。唯據有罪無罪。此句不立。若於造修。行事錯謬。亦先於八句。歷顯根條下品。第九明白心犯。雖無枝條。乃有根本。故得立之。對教對事。或八或九。其相顯明。如斯分釋。粗可知之也。
  三決疑問。
  疏鈔八九句法。乃是昔解。去取如何。
  答。祖師既無斥奪。焉可私心去取。細推其義。亦是相因而用。且如對教八句。於義自分。承用豈分今昔之殊。復於對事九句。例分二九。豈非相因耶。
  問。古今列句。同異如何。
  答。古謂惡事法上。聖不制學故。止持作犯。通可不可。於善事法。聖制須學。無不可學。今謂善惡事法。並是可學。臨事迷忘。非學可得。是故可不可學。遍該四行。類通法界也。
  問。上云八九句法。並顯不學無知。何以二記。以八句屬不學止犯。九句屬事法。止犯是則八句收不學無知。九句但收違教耶。又乃公違疏文。八九並云不學。
  答疏文八九並云不學。正為皆顯不學無知也。記將八九。分對二止。亦據鈔云。八句對教不學。九句對事以明。今詳分對。不無意焉。須知止犯位中。根本是違教罪。枝條是不學罪。八句中。唯顯枝條。不該根本。故將八句。屬於不學。九句中。正犯根本。傍得枝條。且從正犯。以收。故以九句。屬事法止犯(此即違教罪也)。要須得意莫滯名言。如懸思教門。不曉事法此則八通事法。又如造修事法。昏昧教制。斯乃九通不學。是則事法及與教門。不學之與無知。並通八九。但以懸思對八。造修對九。故為異耳。
  問。疏鈔止犯八句。並引房長。其義如何。
  答。斯蓋。造房不乞。畜長不說。皆由不學愚教。犯根本殘提之外。更得不學無知。下品一句。既識達教行。但犯根本。無有枝條。疏鈔特舉。為顯下品。有本無枝之義。前示可見。
  問。有人見止犯位中。房長殘提。便謂此罪。屬於止犯。其義如何。
  答。不然由彼不曉文中。為顯下品有本之義。故此妄消。殊不知殘提。自屬作犯。根本之罪。若謂止中列殘提。便屬止者。亦應作中。列不學無知。枝條之罪。便屬作耶。文中所舉房長等戒。具雙持犯。隨舉無在。妄傳久矣。如拆四難。已為辨之。無惜一觀。
  問。止中列作。莫是止犯心邊。有作犯麼。
  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