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不應與授具戒也。卿是貴稱。猶君呼臣也。不知沙彌所施行者。謂不諳沙彌律儀所應施為行事也。沙門事大難作者。謂比丘二百五十戒。甚難行持也。熟學者。謂當精習十戒并諸威儀也。當悉聞知者。聞謂博問先知。知謂自心了達。人謂佛法易行沙門易作者。由不知佛道至妙。故言易行。不識罪福運行。法律交互。故言易作。凡為師者。故當以此先問。
  以下條則。於沙彌威儀諸經。及古清規今沙彌成範中節出。又宣律師行護律儀。雖誡新學比丘。有可通用者。亦節出。良以末法人情。多諸懈怠。聞繁則厭。由是刪繁取要。仍分類以便讀學。間有未備。從義補入一二。
  以下條則者。謂下二十四威儀法則也。沙彌威儀諸經者。是沙彌十戒經。事師法。儀則經等。古清規者。是百丈清規。及古德所撰箴規等。沙彌成範。是明笑巖月心禪師。於十戒法等撰出。行護威儀。是唐道宣律師所撰。然亦未詳其的。何也。其中有一二不合律文故也。繁者。多也。謂由時當末法。人多懈怠。因情懈怠。故聞繁則厭心生。由是於上經律清規中。刪去繁文。段段節略出其樞要。仍分為二十四類。葢由律海弘深。探之不得其源。義天高廣。仰之莫窮其頂。是以刪彼弘文。撮為要略。以便初進習學。知所向方。補入者。出大師手筆。謂於威儀行事中。有所未備者。即隨其義類。而補足之。
  其有樂廣覽者。自當檢閱全書。
  沙彌十戒法中。威儀有七十二種。欲樂廣知事義。自當檢閱彼文。并沙彌諸律儀等。

  △敬大沙門第一

  不得喚大沙門字。
  梵語沙門。此云勤勞。謂其修道有多功勞故。又云勒息。謂勤修善品。息諸惡故。又云勒行。謂勤修善法。行趣涅槃也。瑞應經云。息心達本源。故號為沙門。大沙門。即受具戒人。字是名字。喚是呼喚。謂不得稱彼二字名。當云某甲大德。或云某甲長老。雜阿含經云。佛告諸比丘。當恭敬住。當常繫心。常畏慎。若不恭敬。不繫心。不畏慎。而欲令威儀具足者。無有是處。不備威儀。欲令學法滿者。無有是處。學法不滿。欲令五分法身具足者。無有是處。五分法身不具足。欲得無餘涅槃者。無有是處。
  不得盜聽大沙門說戒。
  比丘布薩誦戒時。及講說毗尼時。沙彌不得私往竊聽。自獲重罪。後永不得受大戒。深宜慎之。或見大沙門二三人同室細語。不得輙入。若有急務。當彈指作聲。然後入。除比丘餘人細語亦如是。以泄他是非。自招禍咎。及亂正念故也。
  不得轉行說大沙門過。
  或比丘有所誤失。不得背後說其長短。亦不得屏處罵大沙門。及在前戲笑。傚其言語。形相行步等。大律云。出家之人。所有言說。皆為利益。不應私忿道說於他。論云。若向白衣說比丘罪惡。則前人於佛法中無信敬心。寧破塔壞像。不向人說比丘過惡。若說過罪。則壞法身。
  不得坐見大沙門過不起。除讀經時。病時。剃髮時。飯時。作眾事時。
  若見比丘行過。即當起立。唯除上五事。不起無犯若路相逢。即當下道正立。待過方行。凡有教益。當叉手立聽畢。作禮謝之。若被叱責不得張目視。當軟語悔罪。引短向己。莊嚴寶王經云。若輕慢眾僧者。是人當墮貧賤家生。隨所生處。根相不具。背傴矬陋。捨是身已。而復生處。多病痟瘦。手足攣躄。而有膿血。盈流其身。零落身肉。經百千萬歲。受斯苦報。
  行護云。五夏以上。即闍黎位。十夏以上。即和尚位。雖比丘事。沙彌當預知之。
  夏即夏臘。謂受具戒曾經爾所夏臘也。和尚者。胡言也。此云力生。謂由師之力。生我戒身也。若據梵語則云烏波馱耶。此言親教師。謂弟子親從受教也。今此雖非親從受戒。及與受教。以其臘高德重。故同師位也。阿闍黎。或云阿遮利耶。此云軌範師。謂其能教弟子法式也。此有五種。一與授十戒。二與授大戒。三與教授。四與依上。五與授經。

  △事師第二

  當早起。
  事師者。始終承奉。不相離異。名之為事。人之模範。以道教人。名之曰師。又曰師長。謂為人之長。訓物之規也。或曰師父。父矩也。以法教子故。律云。弟子看和尚。當具四心。一親愛。二敬順。三畏難。四尊重。侍養承接。如臣子之事君父。如是展轉相敬重瞻視。能令正法久住。增益廣大也。佛法中。一夜分三時。謂初中後。初後二時事師。或禮誦坐禪。中夜方臥息。若過中夜。即當先起。自盥潄已。然後具楊枝澡水等。候師所須。
  欲入戶。當先三彈指。
  若入師房。須在門外先彈指三聲。令師覺已。方入。
  若有過。和尚。阿闍黎。教誡之。不得還逆語。
  若自有過失時。二師教誡呵責。當低頭受教。不得逆師言語。去後尤當思念依教行之。成範云。沙彌於師常懷敬畏。隨順師意。常懷慚愧。念報四恩。傍資三有。
  視和尚阿闍黎。當如視佛。
  視謂瞻視。以師能弘範三界。代佛宣揚。生我戒身。長我慧命。故應敬重視之如佛。成範云。若弟子眾多。當各盡其職。至於奉一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