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抑亦壞其不異。不知其可也。
  記曰。若爾。何故清涼但言同頓同實。
  評曰。揀權通說。諸祖同途。特諸清凉。故生疣贅。
  記曰。合後三教。為一性宗。則後三合為一乘。至義分齊開同別處。將彼二教為同教。彼一為別教。
  評曰。後三合為一乘。至義分齊開同別者。且義分齊中。亦如貞元合後三。開同別否。
  記曰。是故且同頓實至不地抄云。若同三乘。亦収前四。則當始小。是故清凉亦同諸祖。總會諸權。以入一實也。
  評曰。地抄若同三乘。亦収前四。別教邪。同教邪。若同教者。何諸祖云。若下同諸乘道十無礙一部太宗。又云。下同諸乘下約融通說。若別教者。何以法真大師。亦引成同教。
  記曰。分諸乘者。明統列方便。總入正乘。融本末者。顯一理遍通。權實無碍。
  評曰。此云分諸乘。乃統列方便。下曰。如是立中同教之內。亦列別教一乘。然此列方便。或是彼別教應非彼列別教。或是此列方便。應非記之不審。此居一焉。又融本末時。引理遍通。而棄義門異者。融本末中。應壞權實邪。今釋曰。分諸乘者。顯法不同也。如經露地所授。並臨門三車等。融本末者。說一切乘無差別也。如會三歸一等。
  記云。初標數六重者。顯全收也。
  評曰。顯全収者。為與前語。所以現全収同邪。為與三寶童。或亦通収同邪。若與三寶章同者。何以下亦引證融本末邪。若與前科同者。該攝分乘二義同乎。章家分諸乘。記家顯全収。歒體相違也。
  記曰。皆名一乘者。即圓教攝四。皆名圓也。
  評曰。圓教攝四皆名圓者。且此中一乘。為泯權皈實一乘邪。為望正乘而為方便。受一乘名邪。若望正乘而為方便受一乘名者。何用清凉全収義耶。若泯權歸實一乘者。此一乘。何反不及所流辨邪。以下記文。獨判攝方便。為非即圓通自在義故。
  記曰。故經下二引經。是菩薩道。即一乘也。
  評曰。是菩薩道即一乘者。正乘邪。方便乘邪。若正乘者。何以章云是同非別。若方便乘者。何以前文引為三即一。現全収句。
  記曰。方便乘者。分別有十。乃至若橫依方便。進趣法門。即有二義。通說一乘。一由依究竟一乘教成。何以故。從一乘流故。又為一乘教所目故。二與彼究竟圓乘為方便故。故說一乘非即圓通自在義也。一切三乘等。並名一乘。若謂是所流為取目無異事等。即圓通法也。若言說方便是方便。則三乘等非即圓通義也。
  評曰。若謂橫依方便所流所目三乘等即圓通法者。為事圓通邪。理事圓通邪。若同教理事圓通者。何唯所流所目而特揀攝方便邪。且攝方便非理事圓通乎。若別教事事圓通者。何以前記將作同教因法邪。據此即有二種同教也。又若所流所目乃圓通法。攝方便為非圓通法者。其法相交參。就勝門八義意趣教事深細十義方便。此五義圓通同教邪。非即圓通同教也。又斷惑分齊文曰。若攝方便。前諸教所明。並入此中。以是此方便故。及所流所目故。且彼中同教。是非即圓通同教邪。又若攝方便與所流所目圓通不圓通異者。且攝方便中二乘回心。如舍利弗等六千人。於文殊邊。回心即得十大法門。及十眼十耳等境界。其所流所目圓通同教之機。得何法門。何等境界。若與攝方便所得同者。何圓通不圓通之異。若與方便所得不同者。離十大法門十眼十耳等境界外。更有何法。又賢首何於明佛種性行位分齊中。獨取不即圓通。而棄圓通乎。清凉約圓融不融。分成二種。融即別教普法。不融乃同教一乘。今此記文。立立圓通不圓通同教。於理可乎。又若約教義攝益中。為彼所目作別教釋圓通法者。橫依方便。約唯一圓教否。三乘俱非教義。約正乘方便乘。同別角玄否。則亦違下章就同教說。又亦自語楚夏。以前文就同教說故。然法真大師。引至相會三歸一。故知同也。又引今以理求通之。與同無別趣也。曰。今從至相等正義既出。遂今華嚴大宗。同別二教。猶天之日月。易之乾坤紀綱振舉。主伴齊彰。學者司南。得門而入。使未淵源之游說。孰不負荊歸已。築底之玄談。理應截舌。病根連拔。教眼永安。立二種同。深不可也。
  記曰。合一同三為大乘。開出愚法為小乘。回心屬大。以此趣佛果故。
  評曰。回心屬大。皆趣佛果者。大般若曰。若不情類於聲聞乘性決定者。聞此法已。速能證得自無漏地等。深密又曰。普為發趣一切乘者。趣佛果乎。雖華嚴論分上下乘別。非此中意。
  記曰。上開者。是於一大善巧法中。開作三宗也。
  評曰。此引探玄。證一乘為別。前謂方便配一乘。屬同法真得。爾自語相違邪。前云但演義為文。非玉峰辨第三昧者。為此等也。
  記曰。當知分相中雖但揀三乘。祖意正有三宗不同。
  評曰。前文正在三宗不同者。且分相門別旨邪。三宗邪。合愚法同回心邪。開愚法異回心邪。下重示三宗。成顯法本末邪。成分相門邪。
  記曰。法華會三歸一。正破小乘。故曰非也。
  評曰。法華會三歸一者。漸之終極邪。圓之同教邪。文云。正破小乘。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