曰直歲。當其任者。貴乎公勤辦事。以勞逸必均為念。若夫寮舍不修。什物不備。安眾之道失矣。因立數條。端為本寮龜鑑。庶後來受職者。亦得依而行之。而無虞敗事云。
  凡殿堂寮舍之損漏。戶牖墻壩之崩圮。須及時白方丈。打點工眾整葺。毋挨延過日。貽累後人。  常住有土木雜作之役。當統率眾工。朝暮照管。計每日工程若干。該銀若干。支出銀若干。私自登簿。以便結筭。如係大修造。事體甚煩。即當議稟方丈。添人共掌之。  每夜至開小靜後。到庫房。同監院知客營辦。議行明日之事。  重務工眾。合用茶菓麵食犒勞者。當及時預知。同庫司知客商議。  大小匠工。有不勤作者。當黜其游惰。毋縱浮食。蠧財害公。  田園播植收種。須及時催趲司田園者。  田園庄舍。碾磨碓坊。頭疋舟車。俱要應時修葺。火燭盜賊。亦宜巡護防警。  鋤鋸刀斧簑笠杠繩。所用雜物等。須安放司什房內。令司什照管。有破損朽壞者。分付及時收理。  司什房內。所有動用什物。當閱其數。令司什逐項登記。以便查考。  司什房內。動用什物。欠缺應買者。當白庫司置辦。  船隻出入。須照管搬貨。及囑付看守者。收繫放纜。水旱二時防護等。  凡方丈所囑大小事務。行之果否。當回覆。  各寮執事。巨細相通。不得別戶分門。妄生彼此。  不得專學己業。廢弛公事。互相推託。致同寮不平者。  處眾貴寬和。不得恃職亢上凌下。  或有眾干犯於我者。當念彼之辛劬。毋得懷忿藏私。必革其職而後已。  差撥使令。所有賞罰。要得其當。毋用阿狥。致怨上下。  當日普請。預先掛牌。旁書云。某處某事。至眾粥飯畢。廼敲長梆立號。有不赴者。合行各處催趲。  作務出坡。夏冬化柴。要堂內輪數眾。當白維那。客堂輪數眾。當白堂主。不得擅自差撥。其餘大小寮舍。則照位輪之。  普請出坡。當以身先之。不得躲懶背眾。除事煩弗論。  凡僧病革。須先備辦柴薪。迨瞑目時。預告雜務。收設龕位靈桌。及齋供茶菓香紙等。將亡僧所有隨身行李。同知客簡點。安放常住空處。仍差撥行眾。打點水火。及擡龕等。復掛送亡牌。俟大眾粥罷。念誦送出。到茶毗所。住持立定。廼問訊度火炬。候舉佛事。次日引喪主。持磁器收骨。盛貯封定。安置諸隱處。以便入墖。  估唱亡僧物件。須同兩序執事主之(送亡估唱二事。百丈清規。載之甚詳。但恐過煩。難以悉舉。姑就今時所通行者。錄其大槩。以便權宜云爾)。  本寮所有常住什物。宜私自登簿。以便查考。  清明祭掃祖塔。住持塔。及普同塔等。預令雜務剗草。掃淨壇所。並開壙收置亡僧靈骨。或石崩灰拆。依時整葺。毋致荒壞。  退職日。將本寮司什寮。所有家火物件。照簿簡點分明。交與新直歲掌管。毋得混亂。
  已上數條。當職者。各宜臨事覺察攙先行之。毋待方丈頻為口囑可也。或有欵數不週。惟冀隨時體諒。此諭。
  崇禎己卯年春月日本山住持某立

  叢林兩序須知(終)